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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合同

员工竞业限制合同:【简单版】+【复杂版}

复杂版:

竞业限制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就乙方竞业限制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竞业行为定义

1.1.    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从事竞业行为,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2.    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均属于竞业行为:

1.2.1. 乙方直接或间接经营竞争性业务。

1.2.2. 乙方为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员工、代理人、顾问等。

特别是,下列单位属于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单位;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单位。

1.2.3. 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除非乙方有相反证据:

1.2.3.1.   乙方从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1.2.3.2.   乙方在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处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1.2.3.3.   乙方关联人从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1.2.3.4.   离职后乙方不能按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3.    竞争性业务是指下列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

(1)   

(2)   

1.4.    相关定义

1.4.1. 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

1.4.2. 乙方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2)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机构。

2.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2.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2.    除本合同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及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2.3.    就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3.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3.1.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3.2.    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24个月。

3.2.1. 该期间内,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3.2.2. 此种情况下,除解除前的竞业限制补偿外,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3.2.3. 竞业限制约定解除后,甲方无需再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3.3.    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30%。

3.3.1. 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3.3.2. 发放时间:按月发放,最晚不超过下月20日。例如乙方于2月5日离职,则支付时间不晚于3月20日。

3.3.3. 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账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他收款账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

3.4.    特别要求:

3.4.1. 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3.4.2. 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3.5.    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3.5.1. 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3.5.2. 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5.3. 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

4.   违约责任

4.1.    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4.1.1. 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4.1.2. 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所有;

4.1.3. 赔偿竞业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1.4.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20倍

4.2.    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4.2.1. 返还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

4.2.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5倍

4.2.3. 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4.4.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同时并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向乙方主张其中的部分违约责任的,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究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5.   合同联系方式

各方同意以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6.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附则

7.1.    甲乙双方建立的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聘用关系等)以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为准,但无论何种关系性质,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乙方违约责任条款。乙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

乙方(签名):



简单版:

竞业限制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竞业限制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竞业行为定义

1.1.    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从事竞业行为,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2.    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均属于竞业行为:

1.2.1. 乙方直接或间接经营竞争性业务。

1.2.2. 乙方为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员工、代理人、顾问等。

特别是,下列单位属于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单位;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单位。

1.3.    竞争性业务是指下列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

(1)   

(2)   

2.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2.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2.    除本合同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及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2.3.    就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3.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3.1.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3.2.    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24个月。

3.3.    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30%。

离职后按月发放。

3.4.    特别要求:

3.4.1. 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3.4.2. 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3.5.    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3.5.1. 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3.5.2. 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5.3. 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

4.   违约责任

4.1.    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4.1.1. 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4.1.2. 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所有;

4.1.3. 赔偿竞业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1.4.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20倍

4.2.    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4.2.1. 返还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

4.2.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5倍

4.2.3. 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5.   合同联系方式

各方同意以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6.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任何争议时,应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附则

7.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7.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乙方违约责任条款。乙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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