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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及印章管理

如何签字如何盖章

01

需要在法律文件上签字的,最好按照同时期惯常的书写方式完成签名,而不要刻意书写正楷等字体。如担心签名字体不清晰,可先打印或书写正楷姓名,再正常签字。


02


自然人签名时,应签署真名(现用名、法定姓名),并应签署全名。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签名时使用简称,也未禁止使用曾用名、艺名、笔名、化名、小名或绰号以及画押、画圈等代签名,但这些签名方式可能增加发生争议时的举证难度。


03


重要的合同尽量面签。面签时也要注意签字的对应关系。


04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持有效委托证明文件的委托代理人、直接相关的职务代理人也可签字。根据《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表见代理人”的签字虽然缺乏正当性,但亦可能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配偶可能被认定家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进而有权签字。监护人可作为法定代理人签字。


05


代理人应签署自己的姓名,但应注明被代理人是谁。


06


自然人的私章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或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举证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07


自然人签名如系伪造,则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自负其责。但如能证明该自然人知晓且未表示反对,则发生与本人签名相同的后果。印章伪造或变造如系当事人自身的行为,则亦能代表其意思表示。


08


签字或盖章,一般构成意思表示的有效证明。有时,也可代表当事人确认某一事实。


09


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可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重新获得保护。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函等文件上签字的,一般不认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根据催款函的内容及签字盖章的具体情况,也有可能重新成立保证合同。


10


捺印与签字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捺印与签字、盖章与签字,在位置上应尽量靠近,但最好不要相互覆盖。


11


签约时间应写到具体日期,即注明年月日。多人签字时,最好签章时间相同。如果不同,应以最后签章时间作为合同成立时间。


12


正式文件签署宜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宜使用铅笔。


13


在签字盖章之前,应注明“以下为合同签署栏”或“以下无正文”,且不要预留过多空白。


14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签字对外负债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对于一方的重大举债,如举债方不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5


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为个人担保债务。但在另一方知晓担保事实且未提出异议等情形下,或者确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担保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例外的结论。


16


夫妻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以结婚证明文件为准。但在特殊情况下,仍然可能认定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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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公章是公司行为的主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并非公司行为的法定要件。合同仅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则有权主体的签字或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均可使合同生效,而无需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当然,我们仍然建议,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尽量都不要缺少。


18


法律文件盖章时,要区别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类型。


19


使用电子签章需事先约定,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请注意确定电子签章的可靠性。


20


加盖印章时,请记得加盖骑缝章。


21


公司加盖印章,一般意味着做出意思表示或对事实的确认,也可能意味着放弃权利之类的意义。


22


未签字盖章,合同不成立。履约事实虽可补正合同签字盖章的瑕疵,但会增加当事人的举证难度。


23


加盖公司印章,即便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决议等程序,一般也不会影响印章应有的法律效力。


24


个人伪造公司印章,通常不会对公司发生效力,但在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应予例外。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制度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仅适用于善意的相对人。


25


伪造印章,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不利后果。


26


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经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对外代表分支机构实施民事行为,应认定为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


27


项目部对外借款,一般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在特定的个案中,可能根据项目部印章类型、相对人是否知晓借用资质情况、公司是否参与或知晓借款等因素,得出不同的结论。


28


公司印章应按照法律规定,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未按规定刻制的印章,经企业确认或使用,亦可发生效力。


29


企业尚未正式成立,经发起人股东授意刻制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责任由成立后的企业承担。


30


公司印章归公司所有,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公司使用多枚印章,或者使用作废的印章,均不能单纯以此为由否定公章的效力。


31


公司印章使用违反章程或公司管理规定,并不影响公章对外的效力,但相对人知晓或恶意的除外。故印章管理人员的审慎确定及管理规定的严格执行非常重要。


32


加盖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资料,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授权证明,故原则上不能提前加盖印章于空白处。


33


他人私刻单位印章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单位有印章管理不当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


借用人违反承诺或协议使用印章,基于该承诺或协议效力的相对性,出借单位可能须对外承担责任。


35


在公司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等情形下,更应做好公司印章的管理。即便受托人或承包人违反内部约定,但基于其掌握印章的事实,仍然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人。合同效力仅具相对性,即使受托人或承包人违反关于印章使用的内部约定,公司仍应对其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印章本身所具有的证明公司行为的效力。


36


风险管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风险管理无小事,细节决定成与败。风险管理,从签字盖章做起。风险时时在,签章须谨慎。

、公章

   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二、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在2011年2月1日之前还可以用于发票,但是之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可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

   五、法人章

   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特点是个人性,它一般都保管在公司的财务手中,用于签发支票、单位帐户取现金、买支票等等。法人章对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签订合同、出示委托书等。因为委托只有法人才有资格,公章是没有用的。

   六、人力资源章

   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七、电子签名章

   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但是由于信息安全的原因,社会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法》将会极大地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但在网络交易安全、相关法律衔接等“拦路虎”面前,现阶段《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八、其他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外,补充一点,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呢?

   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印章管理问答

一、 公司印章主要分哪几种,分别有什么用途?

答: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

(一) 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

(二) 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三) 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四) 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五) 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二、 刻制公司印章需要什么程序和手续?

答: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 刻制公司印章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答:《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 圆形;

(二) 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 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四)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五) 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六) 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四、 印章被盗、抢或丢失了怎么办?

答:如果确属印章被盗(抢),则该因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责任。

首先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所以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接着要让公众知晓你丢失的公章已经作废,所以公章丢失后的第二个步骤就是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报纸会在第二天刊登。在哪个报纸登报声明可询问当地工商局,每个地方规定不同。而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报社都会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到场签署同意登报声明才许可予以登报,这也为许多公司的公章遗失补办设置了一定障碍。

第三个步骤就应该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股东证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东名册、派出所报案回执及登报声明的复印件

第四个步骤,办理好新刻印章登记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导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与之前丢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许不同也可以。

最后一步就是持以上办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个新的印章了。



五、 大股东把持公章使公司的运营进入僵局,其他股东能否重刻公章?

答: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等公司因内部管理纠纷引发的印章争夺战,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给予办理印章的丢失备案,即比较难以获得印章的重新刻制,而且即使重新刻制,公司还是会面临两枚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局面。



六、 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答:不能。法律对某些情况下该用何种印章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 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区别?

答:没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区别,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盖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印章均为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围大小不同,导致人们以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广的使用范围,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八、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吗?

答:可以。

在合同、协议的签订中,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将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说明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效力是一样的。



九、 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委托授权书上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此时仅有公章是不行的。



十、 什么是电子印章?

答:自《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印章(签名)就具有了合法地位。

所谓电子印章(签名)并不是实体印章的图像化,而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印章(签名)就是一个能够识别出具体盖章人(签名人)的电子数据密钥。



十一、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印章,什么情况下不行?

答: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况,都可以约定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不适用于: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十二、 合同上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除非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十三、 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答: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

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公司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



十四、 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十五、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吗,违反章程使用印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但由于章程仅对内有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违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违反章程使用公章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 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答: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认定合同有效,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十七、 公司经营过程中在印章方面会遇到哪些风险?

答:公司在印章方面常见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他人使用假冒的印章。

(二) 他人使用扫描打印出来的印章。

(三) 对方使用的是没有备案、没有资质的内设部门章。

(四) 使用有数码符号的印章。(小编存疑,谁能解惑?)

由于上述风险的高发,公司企业应该提高警惕,在交易时做好审查工作。例如,可以通过要求对方提供公司局的刻章许可或者委托律师调查对方的印章备案情况来检查印章的真伪性,仔细审查是否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时所具有的印迹,拒绝对方不符合规范地使用印章等。



十八、 公司更改名称后已使用新印章,盖有原印章的合同对公司是否仍有效力?

答:有效。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盖有原企业名称印章的文件对变更后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原企业名称印章应当妥善保管,可以明确保管人,必要时可以对该印章进行销毁并登记备案,以降低法律风险。



十九、 如何识别印章的真假?

答:(一)看字体。根据前述规定,印章必须要用宋体字,如果对方加盖的印章并非宋体字,应该就是假冒的印章了。

(二)看颜色。由于质材和力度的原因,真正加盖的公章的颜色往往不均匀,而电脑制作的印章则颜色一致,而且也更加鲜明。

(三)看形状,包括字的形状和周围圆圈的形状。首先,无论是圆形还是椭圆形的印章,虽然字都不是横平竖直的,但是每个字单独看都是规规矩矩的长方形,不可能扭曲,或者上面胖下面瘦看起来呈梯形。其次,其次是看印章周围圆圈的形状,这个圆圈是有一定宽度的,并且仔细看边缘(包括印章上字的边缘),不可能非常平滑,经常有一些小缺口、小棱角或者小空白,这也是由于沾油墨和盖印的过程中油墨的密度和盖印的力度不一致造成的。电脑直接制作的印章就没有这些问题,完美的只能用假来形容了。

(四)看角度。虽然绝大多数人盖章的时候都希望把章盖的很正,但是总会出现一点点偏差,特别是圆形的印章更不好把握。但是电脑制作印章时默认情况下肯定100%是正的。

(五)看位置。看看公章是盖在协议的空白处,还是盖在文字上。一般而言,真印章都盖在公司名称上,而制作粗劣的假印章都喜欢盖在空白处,因为假印章是电脑做的,如果盖在文字上就会挡住后面的文字。但是制作水平高一些的假印章为了看起来更真,也会盖在文字上,这个时候你需要仔细看一下,印章上的字和纸上印刷的字重合的地方,如果是真印章即使重合了,后面的文字还是可以透过油墨显示出来;而电脑制作的假印章,就会完全挡住下面的文字。



二十、 企业在印章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答:(一)印章刻制的业务流程不清晰,没有审批程序,只要业务需要,领导或部门就可随便刻制印章,刻制后没有下发正式启用文件,没有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

(二)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在公安机关备案,随便找一家单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为以后发生印章使用风险埋下了隐患。

(三)个别企业没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经过严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对使用印章材料不严格审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让印章离开自已的视线或因自己没时间让他人代为盖章,在没有监管人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携带印章外出。

(四)个别企业没有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采用一页纸请示的方式,请示完成后,领导审批用印的签批单由经理办公室保存,时间长了很容易丢失,无法追溯。个别单位虽有统一的用印台账,但对领导在材料上签字直接上报的文件则没有登记用印事项和用印人,以后涉及此类文件的问题同样无法追溯,形成法律风险。

(五)个别企业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或被盗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案,也不主动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从而留下了潜在的用印风险。

(六)个别企业为追求收益,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施工,个别情况下甚至允许挂靠单位使用公司印章,一旦挂靠单位出现问题,企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七)个别企业不重视管理项目部印章,意识不到项目部印章对企业的重要性,项目部印章管理不规范,没有限定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审批程序,没有设立项目部印章使用台账,形成了项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八)个别企业印章被仿冒后,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放任风险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九)个别企业在下属单位、部门、项目部被撤销和关闭后,没有及时收回和销毁这些单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公司印章的保管方面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答:首先是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一)公司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

(二)印章必须由专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三)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其次是明确保管人责任

(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二)必须严格依照公司对印章的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三)在使用中,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单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则用印,否决的则退回;

(四)检查印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如不符则不予盖章;

(五)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二、 专人管理公章方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专人管理即由公司安排专属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管理公章的使用、加印以及登记,该类事项可以制定相应的公司内部制度加以完善。

目前小型企业的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掌控,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公司股东,则一般较为稳妥,虽然法定代表人身为股东本身不等同于公司,但是从风险防控上由于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原则上的一致性,所以公章对外加印法定代表人会比较慎重。公章由专人管理便于公章使用不当时公司内部责任的追查,同时专管公章的人建议仅限于行政职能部门或者行政人员,避免公章管理人员与具有对外负责销售或者采购的人员身份同一,因为后者对外从事商务活动容易使得权利的行使不透明,难以监控其用章的正当性或合理性。



二十三、 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方面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答:(一)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三)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四)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五)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六)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行政部(或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在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过程中,公章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七)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

(九)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十)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



公章效力认定有哪些特殊情形?公司对外事务都需要盖公章才有法律效力,公章的效力认定的特殊情形主要有公司合同仅有法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的效力认定情形、公章外借私下所签的合同效力认定情形、违反章程约定的公章规则所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情形等内容。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公司合同仅有法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

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特殊情况是有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二、公章外借私下所签的合同效力认定

这种行为也是有效的。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三、违反章程约定的公章规则所签订合同效力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但由于章程仅对内有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违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违反章程使用公章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的效力认定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认定合同有效,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五、公司更改公司名后原公章的效力认定

公司更改公司名称后,用原公章仍然有效。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盖有原企业名称印章的文件对变更后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原企业名称印章应当妥善保管,可以明确保管人,必要时可以对该印章进行销毁并登记备案,以降低法律风险。


公司更改公司名后原公章的效力认定

(1)他人使用假冒的印章;

(2)他人使用扫描打印出来的印章;

(3)对方使用的是没有备案、没有资质的内设部门章。




签字盖章之注意36项

1需要在法律文件上签字的,最好按照同时期惯常的书写方式完成签名,而不要刻意书写正楷等字体。如担心签名字体不清晰,可先打印或书写正楷姓名,再正常签字。



2自然人签名时,应签署真名(现用名、法定姓名),并应签署全名。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签名时使用简称,也未禁止使用曾用名、艺名、笔名、化名、小名或绰号以及画押、画圈等代签名,但这些签名方式可能增加发生争议时的举证难度。


3重要的合同尽量面签。面签时也要注意签字的对应关系。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持有效委托证明文件的委托代理人、直接相关的职务代理人也可签字。根据《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表见代理人”的签字虽然缺乏正当性,但亦可能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配偶可能被认定家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进而有权签字。监护人可作为法定代理人签字。



5代理人应签署自己的姓名,但应注明被代理人是谁。



6自然人的私章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或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举证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7自然人签名如系伪造,则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自负其责。但如能证明该自然人知晓且未表示反对,则发生与本人签名相同的后果。印章伪造或变造如系当事人自身的行为,则亦能代表其意思表示。



8签字或盖章,一般构成意思表示的有效证明。有时,也可代表当事人确认某一事实。


9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可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重新获得保护。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函等文件上签字的,一般不认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根据催款函的内容及签字盖章的具体情况,也有可能重新成立保证合同。


10捺印与签字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捺印与签字、盖章与签字,在位置上应尽量靠近,但最好不要相互覆盖。



11签约时间应写到具体日期,即注明年月日。多人签字时,最好签章时间相同。如果不同,应以最后签章时间作为合同成立时间。



12正式文件签署宜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宜使用铅笔。



13在签字盖章之前,应注明“以下为合同签署栏”或“以下无正文”,且不要预留过多空白。


1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签字对外负债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对于一方的重大举债,如举债方不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5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为个人担保债务。但在另一方知晓担保事实且未提出异议等情形下,或者确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担保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例外的结论。


16夫妻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以结婚证明文件为准。但在特殊情况下,仍然可能认定事实婚姻。


17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公章是公司行为的主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并非公司行为的法定要件。合同仅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则有权主体的签字或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均可使合同生效,而无需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当然,我们仍然建议,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尽量都不要缺少。


18法律文件盖章时,要区别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类型。


19使用电子签章需事先约定,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请注意确定电子签章的可靠性。


20加盖印章时,请记得加盖骑缝章。


21公司加盖印章,一般意味着做出意思表示或对事实的确认,也可能意味着放弃权利之类的意义。


22未签字盖章,合同不成立。履约事实虽可补正合同签字盖章的瑕疵,但会增加当事人的举证难度。


23加盖公司印章,即便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决议等程序,一般也不会影响印章应有的法律效力。


24个人伪造公司印章,通常不会对公司发生效力,但在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应予例外。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制度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仅适用于善意的相对人。

25伪造印章,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不利后果。


26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经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对外代表分支机构实施民事行为,应认定为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


27项目部对外借款,一般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在特定的个案中,可能根据项目部印章类型、相对人是否知晓借用资质情况、公司是否参与或知晓借款等因素,得出不同的结论。

28公司印章应按照法律规定,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未按规定刻制的印章,经企业确认或使用,亦可发生效力。


29企业尚未正式成立,经发起人股东授意刻制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责任由成立后的企业承担。


30公司印章归公司所有,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公司使用多枚印章,或者使用作废的印章,均不能单纯以此为由否定公章的效力。



31公司印章使用违反章程或公司管理规定,并不影响公章对外的效力,但相对人知晓或恶意的除外。故印章管理人员的审慎确定及管理规定的严格执行非常重要。


32加盖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资料,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授权证明,故原则上不能提前加盖印章于空白处。


33他人私刻单位印章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单位有印章管理不当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借用人违反承诺或协议使用印章,基于该承诺或协议效力的相对性,出借单位可能须对外承担责任。


35在公司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等情形下,更应做好公司印章的管理。即便受托人或承包人违反内部约定,但基于其掌握印章的事实,仍然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人。合同效力仅具相对性,即使受托人或承包人违反关于印章使用的内部约定,公司仍应对其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印章本身所具有的证明公司行为的效力。


36风险管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风险管理无小事,细节决定成与败。风险管理,从签字盖章做起。风险时时在,签章须谨慎。

签名、盖章、按手印,这3个有什么区别?哪个法律风险最大?



签名



在现实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


签名应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


二是现在社会流行艺术签名,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故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盖章


在民事活动中,盖私章的也不计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


一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三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按手印


关于按手印,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明确身份这一点可做到“毋庸置疑”,因为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唯一性,但需要借助高科技才能识别,故其缺陷也不容忽视,且按手印不易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像旧社会的刑讯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后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状上。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个人与法人借贷中法律意识原本淡薄的民众难以去考虑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律意义,当借条上借款人落款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款项当时又实际进入公司基本账户的情形下,出借人因公司债务累累而自然选择个人为借款人主张权利,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为避免个人承担债务而主张个人签名系代表公司的行为,款项亦进入公司账户,公司应为债务人,故为避免纠纷,双方当事人最好进一步明确签名主体的身份,是作为法定代表人,还是个人,亦或两者兼具。如果是作为法定代表人,最好加盖公司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小常识


律师在实务当中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谓一点都不陌生,无论是做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就是在日常生活当中也经常见到这一文件。我们以为它很简单,不就是一个营业执照吗?你说它简单,那是因为你把它想简单了。我们在做法律尽职调查时会大量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为在做法律尽职调查时需要研究的很细,突然发现原来我根本不了解这个文件。在实务当中慢慢的我也掌握了一些经验,慢慢的熟悉了这个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区别

简单的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颁发给法人组织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营业执照》是颁发给非法人组织的,如: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通过这一名称的差异我们就可以判断出组织的法律性质。严格说来《公司法》的表述是不够准确,《公司法》表述成《营业执照》,其实应该准确表述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做法律文件时一定要表述准确。把一个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表述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就得出洋相了。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表述成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表述成负责人。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均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的,每个企业只核发一个,应当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的位置,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副本为折叠式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多个。副本一般在外出办理业务等时使用,如:办理银行开户、企业代码证、签订合同、参加诉讼等等。副本复印件盖上企业行政公章就可以当原件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是企业设立以及历次变更是否完成工商登记的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换发

在实务当中,有时候你会见到企业有很多份营业执照,一开始还疑惑怎么这么多份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底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换发?后来研读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才明白。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9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也就是说只要上述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换发执照。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

一定要注意核对合同上的企业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话,会导致主体不适格。如:原告起诉被告,诉状上的被告名称与工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原告撤诉,一旦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这样律师就会非常被动,出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律师的疏忽所致。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登记一定要具体。如,不要笼统登记为某某中心,应当具体到楼房编号、房间号等,这样便于相关事项的通知或送达。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就得联想到是否涉及到特殊的用地?如:如果是开发区用地,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政策,享受一些优惠等等。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

在签订合同或相关文件时,一定要注意审查签字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一定要查明原因。企业有时候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但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登记。这种情况对企业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内部变更了但没有变更登记,只具有内部效力,没有对外效力。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企业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一定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来判断企业规模,出资是否缴实?出资没有缴实可能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从注册资本要立刻联想到出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是否是分期出资?是否已经完成了验资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等等。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公司类型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公司类型就得联想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或外资,一旦涉及到国有资产或外资就得及慎重,涉到许多专门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行政许可的事项。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通过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可以判断企业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或许可证。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凭证才可以经营。如:当你在经营范围一栏看到房地产开发。那你的第一反应就是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那你就得审查一下企业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审查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并与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对照,也是律师在做法律研究时的一项重要工作。

另外,需要注意是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并非一律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只有在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别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无效。因此,虽然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在民事上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10.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成立时间就得联想企业历史沿革的复杂程度,以便重点审查各阶段企业的变更文件。

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期限

对经营期限的审查主要是合同的相对方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是否长于合同的期限,以便使合同期限处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如果对方的也营业执照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应当要求对方先更换营业执照,在与其签订合同。如果对方坚持签署的,一定在合同中约定:在营业执照期限届满时,不能提供新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时,己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完全由对方承担。

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年检信息

对于新的合作伙伴,一定要注意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情况。首先要求对方提供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获得对方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后,最好到工商局网站上核实该企业是否正常年检了,防止一些人拿已经被吊销或注销的营业执照进行诈骗。如果需要详细的企业信息(企业的内档信息),则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取工商登记等资料。在上海个人凭身份证就可以到任何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取企业的外档信息;如果需要调取企业的内档信息,则需要凭营业执照原件和企业授权委托书或聘请律师到企业注册登记地的工商行政机关调取。

通过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年检信息,可以得知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公司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公司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可以得知公司是否通过了年检。企业通过年检的,会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每年的年检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工商登记机关在这一期限内完成对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检。如:2011年3月之前你只能看到通过2009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因为2010年得年检还没完成。

1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法人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其他原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剥夺,从而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资格终止,只是不能从事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前,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所以,在企业法人被吊销后,只要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其仍可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

上述13点内容是在法律实务当中有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一文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在实务当中用心总结经验、心得,一定会看懂这一文件。



【作者简介】

  王荣洲,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作者博客:王荣洲的思维田地


你能读懂营业执照吗

1.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区别

简单来说,《营业执照》上记载是法定代表人的,表明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营业执照》上记载是负责人的,一般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比如: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通过这一名称的差异我们就可以判断出组织的法律性质。

2.《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均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为悬挂式的,每个企业只核发一个,应当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的位置,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副本为折叠式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多个。

副本一般在外出办理业务等时使用,如:办理银行开户、企业代码证、签订合同、参加诉讼等等。副本复印件盖上企业行政公章就可以当原件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是企业设立以及历次变更是否完成工商登记的证明。

3.什么时候需要换发《营业执照》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39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9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也就是说只要上述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换发执照。

4.通过《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可以读到什么?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其签名效力等同于公司加盖公章,是公司法定的有权签字人。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并非一定是公司股东,他可能是公司股东指定的任何一个自然人甚至是外国人,不能理所当然将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公司股东。

5.从《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能得到哪些信息?

如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是经济开发区等,一般此类企业是为了享受一些特殊的政策优惠等而注册,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很可能不一致。对于此类可能是"虚拟"地址的注册企业,应当格外注意。

6.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注册资本来初步判断企业规模。

根据工商总局的规定,除个别特殊行业外,自2014年起已经取消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

这点特别注意哦: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制后,注册资金大的企业并一定有规模和实力。

7.通过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可以判断企业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或许可证。

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凭证才可以经营。

如:当你在经营范围一栏看到房地产开发。那你的第一反应就是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那你就得审查一下企业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8.从公司类型联想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或外资,一旦涉及到国有资产或外资就得慎重,涉及到许多专门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行政许可的事项。

9. 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可以看出该企业的真实股东姓名或名称。

10. 如何判断《营业执照》的真实性?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自2014年起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网上公示平台,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核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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