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结构管理与内部控制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设立分公司 这是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有人说是在公司发展壮大的时候需要设立,这个回答太简单。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从节约成本出发,去外地经营业务,派驻几个人就可以了,完全没必要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主要是出于国家在税收和工商管理上的强制性要求。公司在外地经营业务,达到了一定的条件,如果不设立分公司,就会构成无照经营。
我国对公司在工商、税务上是属地管辖,但是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可能仅仅局限在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例如,公司可能到外地去商洽、签订合同,到外地去送货,到外地去催款等,这些都是经营活动。但是,并不能要求公司在商洽、签订合同的地方事先设立分公司,也不能要求公司在其送货路过的各县、区设立分公司。因为这些活动不会使企业的经营逃避工商、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如果公司在其登记的住所地以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需要设立分公司,并以分公司为平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甲公司登记地址在A市,与B市的乙公司签订合同,在A市开票、收款、发货,将产品销售给B市的乙公司,就无需在B市设立分公司,因为甲公司的产品虽然销售到了B市,但其经营行为仅仅发生在A市。如果甲公司为了方便其在B市的销售,更好的为B市客户服务,打算在B市设立库房,在B市开票、收款、送货,就需要在B市设立分公司,因为其经营行为将发生在B市,应当接受B市工商、税务机关的管理。
因此,从税收缴纳和工商监管的角度出发,为避免无照经营,笔者认为,公司在登记的住所地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如下情形之一的,需要设立分公司:(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公司分支机构选择:子公司or分公司? 上一篇说了公司何时应设立分公司,有同学问,因公司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时候,是不是可以选择设立子公司呢?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各自的优劣 子公司与分公司同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抛开大型集团公司需要从事不同版块业务时必须设立可以独立承担责任、拿到行业许可的子公司之外,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设立分公司还是组建子公司,在纳税时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设立子公司的好处: 1.在东道国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设立分公司的好处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 企业扩张中,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成立分公司【导读】: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现实中,90%以上的企业在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问题考虑不清,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分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三)税收角度的区别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1、设立子公司的好处: (1)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2、对设立分公司的好处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 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预防公司僵局:股权结构及公司章程设计导读:公司僵局产生的本质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受到破坏,但就表现而言,是股东会或董事会难以通过可以执行的决议。为什么难以形成决议?笔者研究了上海及北京法院自2006年至今审理的57个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公司僵局案例后发现,在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没有设置预防性机制的情况下,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是公司僵局产生的次本质原因。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没有作出预防性的机制设计,那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均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为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相当多的案例不禁让我们联想到,股权旗鼓相当这种结构或是某个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持股为33.4%的股权比例,是不是天然蕴藏着某种不安定的因素?如果这种结构已经既成事实,那么是否能够通过某种制度安排,来对这种潜在的威胁进行缓冲,以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给企业发展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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