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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管理及内部控制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对企业发展来说,除了有好的产品、好的市场、好的管理之外,随着法治环境日臻完善,也越来越需要有一个专业的顾问律师团队帮助企业应对或解决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问题。今天律海扬帆小编就和大家谈谈法律顾问对企业发展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顾问的作用

1. 预测作用

法律顾问是企业规划远景的好参谋,可帮助规划企业的整体战略和局部策略,又可以就某些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预测行为的功效是使企业处于“有备无患”的良好处境。

2. 咨询作用

企业随时可以就所遇到的问题向法律顾问咨询。法律顾问和企业有某种亲缘关系,无形中形成一种信任感,能从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来出谋划策。

3. 策划作用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充当代理人和临时聘请其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不同之处就在于能否更好地策划诉讼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事前保证胜诉。

4. 参与内部管理和合同审查等作用

为企业草拟各种规章制度或其它法律性文书,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的素质,使其管理合乎法律及规范化。为企业审查合同、健全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发生。

5. 避让和代理作用

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法律方面代理人,在企业遇到刁难和麻烦时,不仅能提供法律依据,而且能使企业负责人加以回避,从而由律师代理出面推档,并起着良好的制约作用。再如由于律师的特殊身份,以律师名义出面,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6. 威慑作用

人与人交往出现不同的态度,是由一方身份和地位不同而引起的。律师是国家承认的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利的“准司法人员”,因此,企业有了法律顾问,就会给对手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法律顾问可以以律师的名义出据律师函等,解决很多原本要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

二、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1.有利于企业及时得到全面而周详的法律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以及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会越来越多地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而且在实际的业务经营中会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债务清偿、知识产权保护、员工劳动纠纷、行政干预等。如果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日常得到及时的防范和化解,不必在事务当急时有茫然无措之困。

2. 为企业保驾护航,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法律顾问能综合运用其掌握和积累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市场影响、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透彻地分析和预防法律风险,权衡多种法律解决方案的优劣利弊,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或萌芽状态,进行有效地识别、规避和化解,大大降低了法律风险和纠纷处理的成本,有力地保障公司企业稳健、快速地发展。

3.有利于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具体承办改制重组、招标投标、商务谈判、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商登记及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从而杜绝了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财经规章制度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有效地避免企业因法律意识不强而遭受经济损失。

4. 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长期交融,其法律服务较之临时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会更加高效、优质。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长时间接触,有利于其充分、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法律顾问与企业的长期合作,能够使双方相互了解,在工作中实现相互配合,更有利于高效处理问题;长期、稳定、密切的法律服务能够激发法律顾问的责任心,视企业法为自己业务的重要部分,愿意全力以赴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5. 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企业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和决策者有法律意识、现代意识和前瞻意识的表现,也是一个企业成熟、稳健、规范的标志,不仅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商业信誉,而且会在客观上促使自己的伙伴或者对手,在进行合作或竞争时有所顾忌,不至于随意违约或者肆意采用非法手段。

6.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您最高效的投资。有人担心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太高,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请得起员工就请得起法律顾问!”对私营中小企业,只要求按公司聘请一名员工的平均工资待遇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即可。

对一个公司而言,多一名员工与少一名员工可能影响不大,而一旦聘请了律师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作用就大不一样了。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远远大于一名普通员工,甚至有可能仅仅因为一个合同在法律上把关得好,其带来的利益或挽回的损失就可能超过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在法律日益增加的现代社会,一旦掉入他人合同的陷阱中,损失就大了。所以,投入少量的资金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这种投资是相当划算的。






公司法务管理学定律 | 法务管理学系列




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务管理学虽然不会摆出一副硬邦邦的学术面孔,但如果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则作为学院派,你可能会因不接地气遭到实务派的冷遇,而作为实务派,你又可能因没有系统的理论框架受到学院派的鄙视。最好是怀着谦卑的心态,试着走进公司法务管理学的殿堂,你不仅会发现这种新兴跨界学科的特别定律,而且原来它是那么耐人寻味和兴趣盎然。

  二八定律

虽然地球人都知道,一个商业组织80%的风险都是由合同产生,但即便是跨国公司,他们真正愿意花在合同风险控制上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都不会超过20%,这就是法务管理中的二八定律。其实,类似的现象在法律事务中不胜枚举,例如在风险预防上,不管公司领导如何强调防控的重要性,他们却对公司法务80%大量烦琐的事前风险预防工作熟视无睹,而会对20%的事后重大案件和危机事件过问有加,如果在年终大会上公司法务得到褒奖,那一定是打赢了官司,而不是风险预防做得好。还有,在团队管理上也一样,不管一个公司法务团队如何庞大,80%的公司律师却总是默默无闻,办事麻利、能出业绩并在公司摊上大事时能挑起大梁的总是那20%的某些公司律师。


法务管理的二八定律也让公司法务不得不开始容忍这样的现实并习以为常:不管你如何强调法律风险的巨大和危害,它永远都被排在公司风险类别的最后而不及公司战略、技术和经营等风险;在做任何商业决策时,法律风险都是CEO最后一个考虑的问题,而且只是因为不考虑它显得决策者的思维不全面和严谨;尽管很显然,法律风险是许多企业的短板,但好像大部分公司业务也没有受这块短板的影响,而完全因为法律风险被打倒的企业更是微乎其微。特别是在中国,再多的法律风险预警抵不过一个政策的转向,于是乎,市场派反过来会这样教训公司法务,真正要提醒的是你们,不要因为让公司过于担心法律风险而耽误了潜在的巨大商机,成为公司的罪人。

不确定性定律

万事万物的不确定性是风险管理产生的根本原因,人类一直试图从不确定到确定性的追求,构成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司法务深信不确定性定律在风险控制上的暗示,例如,若一个项目风险控制存在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他们宁愿相信会朝着最坏的一面发展,但研究结果却让公司法务很是泄气:预警很多次的法律风险往往不会发生,不管你如何在公司里叫破了喉咙,而当公司法务自己都认为该风险不会发生而取消预警的时候,风险却终于发生了。无论如何,对优秀、好强的法务管理者来说,发生这种事情都是很没有面子甚至是无法接受的事情。



不确定性定律告诫我们不要试图预测和测量风险,否则将自取其辱,但公司法务在这条道路上却乐此不疲。首席法务官(CLO)更愿意相信,通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和职业锻炼可以令公司法务的风险嗅觉越发敏锐,而通过逐渐丰富的大数据信息和先进的风控测量技术和模型,可以帮助公司法务将风险控制做得更加准确。在风险管理上公司法务也始终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即往最坏处想,朝最好处做,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的规律,重视小概率事件并做好各种充分的应对,这样的积极心态本身似乎也没有什么错。


法外定律

法外定律即非法律因素往往成为公司法务搞定事情的核心要件,功夫在法外。在我们日常的法务管理活动中,也处处体现着该定律的作用。例如,一个公司律师被重用是因为其干成很多法律之外的事情;一个公司法律部保持奇高胜诉率一定有强大的政府人脉做支撑;一个危机事件如果处理得当往往得益于背后公司律师的辛苦游说;而如果能将一个被动诉讼成功转变为对公司正面形象的宣传,该企业一定配备了具有超强公关能力和策划能力的CLO,而且他一定不仅仅在法律上在行。



法外定律会提醒公司法务,在处理相关法律业务时,不能把精力全部放在纯法律层面的东西,而应该把眼界放得更加宽广。没有综合能力修养的公司法务已经无法跟上现代商业发展的需求,最终会被竞争激烈的商业组织淘汰。法律永远只是基础层面的要素和工具,法律之外的要素如战略、政策、媒介和产业等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一定律在商业自治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公司法务经常会在自以为很内行的领域被外行教育,至少部分受制于自己狭隘的格局。


头头定律

在亚洲特别是中国公司治理中有一个普遍现象,即公司法务在企业内部地位比较高的,不是有一个有背景且能力强的CLO站在背后,就是公司CEO因为吃过大亏而非常重视法律合规。而一旦领导人员发生更替或不重视了,公司法务的组织和地位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公司法务的发声也变得人微言轻。头头定律揭示了在亚洲国企和家族公司中法务管理强烈的一把手人治色彩,公司法治意识强烈倚赖头头的意识,因此也具有很差的稳定性。在这种夹缝中,公司法务也势利地发现,一切法律合规从头头抓起效率最高,CLO应该将主要精力花在头头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上,头头若想明白了,一切法律事务办起来就顺理成章。


头头定律在法务管理上体现得非常明显,却不一定适用于企业的其他管理行为,这或许是因为,与欧美人相比,亚洲复杂的人情社会及其天生厌诉的传统根深蒂固。从感情上讲,没有一个中国商人喜欢律师,除非他开的是律所,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也没有一个商人主动愿意跟律师接触,除非他已经遇到法律纠纷或者官司缠身。这种思维惯性令公司治理距人治更亲近而离法治更遥远,大众更愿意相信人情和权威而冷落法治和秩序。头头定律对法务管理的影响不可小觑,它可能是公司法务管理发展中最大的心理障碍,不比垄断和非法治的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作用小。


非必要存在定律

不管你如何强调公司法务管理的重要性,我们都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残酷现实,公司法务永远都不会成为一个企业的必备业务模块,特别是对小公司而言,更无成立公司法律部的必要,这就是法务管理的非必要存在定律。事实也是这样,考虑到成本问题,大部分的中小民营企业都没有成立法律部,更让人唏嘘的是,在很多已经设立了法律部的企业,事后证明其实根本没有设立法律部的必要,只是大家不愿承认这个事实:离开公司法务,企业可以照常运转,而且效率可能还会更高。


大部分公司法务根本不会承认非必要存在定律,认为是无稽之谈。想想也是,很多CLO一直认为自己很重要并且每天都在试图说服企业主,应该在公司法务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大势扩张的公司法务可以为公司创造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让他们接受自己其实没有存在的必要的冷酷事实。因为触及了公司法务存废的根本,承认非必要存在定律需要非凡的勇气和极度的自信,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你承认或不承认,这个定律都在那里,只有敢于认识并承认该定律的存在,时时刻刻保持危机感,公司法务才会更加认真思考自己在公司的价值和定位,以及未来业务的重点。

从不否决定律

相比其他公司高管,有些西方跨国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更愿意相信CLO并赋予其一票否决权,他们希望通过CLO的否决对经营管理层怠惰舞弊和内部人控制现象进行监督和制衡。这种特殊授权体现了董事会对CLO的极度信任,但调查发现,似乎所有的CLO都做出了一致的选择,从来不行使否决权,这就是法务管理上的从不否决定律。


  CLO为什么不会凭借否决权耀武扬威一把,而是选择低调地协助业务单位的决策,从心理学来讲,可能是因为帮助业务出谋划策会比否决业务让CLO更加有事业成就感。但更多的行业内专家在如下观点上达成一致:从不否决定律一方面体现了CLO对商业决策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CLO在否决权行使上的慎重,同时也展现出CLO在商业风险把控和博弈上的高超水平,毕竟,枪毙一个项目比做成一个项目要来得容易得多。而且,不进行否决不代表着放弃权力,悬在空中的剑可能比已经落下的刀更有威慑力。从简单的否决行为进化到对商业的敬畏是一个成熟CLO及其法务团队的专业品格和必备修养。

无主业定律

     没有一个公司律师能清晰地讲清楚公司法务的主业是什么,或者即使他讲清楚了也很难得到其他同行的认同,这就是法务管理的无主业定律。确实是这样,公司法务除了审查合同和办理案件,好像的确有没有哪个业务会泾渭分明地分给公司法务去做,或者当哪个事情发生时业务单位一定会想到法律部。而仅仅合同和案件这两个业务则确实过于单薄,很难支撑其一个大部门的工作职责,毕竟企业主要是做生意而不是打官司,而且打官司也只是时有发生的事情。事实也是这样,在很多公司管理制度里,我们也很难找到一个对公司法务完整职责的明确规定。


  这个定律想想都可怕,它不仅让审审合同、打打官司的传统法律部如坐针毡,而且更进一步证明了非必要存在定律的正确。很多公司律师最后告别这一职业去做社会律师,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由于公司法务在公司尴尬而边缘的地位。但是现代CLO治下的公司法务价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他们认为主业不清不一定是坏事,反倒它为公司法务的职能扩张提供无限可能,法务管理尽可以横冲直撞展开实践和研究,公司法务管控的范围可以无边无界。而当一个准备大干一场的CLO撸起袖子的时候,他却惊讶的发现,公司法务扩张往往阻力不在外部而在内部,很多保守的公司律师会自愿放弃新业务的开发,因为他们认为那样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挑战。

零和定律

      法务管理的零和定律是说,大部分情况下,公司法务管理都会被业务单位认为是低效的、无用的、没事找事的,阻碍业务的。公司法务越积极主动地介入业务活动就会遭遇越强的来自于业务单位的反对,公司法务越是想嵌入每一个业务流程,业务单位都会想尽办法拒绝,就像陷入淤泥一样让公司法务痛苦不堪。好一些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非暴力不合作;坏一些的情况下,他们会以影响业务为由,想方设法地进行阻碍甚至投诉。零和定律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公司法务管理在风险控制和经营效率上总是试图制造一个多方接受的动态平衡,但大部分情况下这样的良好愿望却很难实现。


  零和定律清晰地指明,对抗和制衡一定会带来内耗,风险控制一定要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这是个零和游戏,没有共赢。实践证明,大部分的业务部门根本不会考虑风险控制,公司法务的善良介入不会给他们任何好感,反而会让他们感到厌烦和不安。所以,公司法务根本不要尝试去讨好业务单位,也不要抱任何幻想业务单位会投李报桃,只要保持不卑不亢即可,因为大家都是为了企业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

帷幕定律


不管公司法务在后台如何运筹帷幄,也不管公司法务对企业的贡献有多大,在台上领奖的永远都是企业的市场、销售和技术人员,虽然有些人你可能向来鄙视,但他们天生受到镁光灯的眷顾。如果哪天突然冒出个公司律师出现在舞台上,所有人都会觉得很奇怪,甚至在这种指指点点下,公司律师自己都会觉得很不好意思。帷幕定律是跨国公司法务管理的一种潜在规则,它将公司法务与闪光灯隔绝,所以公司法务只能甘当幕后英雄。



帷幕定律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公司法务的职业特征不适合抛头露面,或者他们根本就不需要接受企业表面的奖赏,因为他们已经是公司高层最为信任的一个群体。很多公司的高度机密只掌握在包括CLO的几个要员手里,很多公司棘手的重大危机和事故都交给公司法务处理,很多竞争对手的暗战更是离不开公司法务的身影,在很多情况下,公司律师就像中情局和克格勃,掌握着许多公司大事上生杀予夺和一锤定音的权力,归根到底,他们有着自己的舞台和观众。


如何使用顾问律师


【顾问律师的服务范围】

首先需要说明,律师不是法师,他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不保证客户的生意万事大吉一切顺利,就如同医生并不是神仙一样,并不是保证客户药到病除长命百岁的(插一句题外话,比较可悲的是,这两个职业往往都被各自的客户寄予了如前所述的期望)。那么顾问律师提供的服务是什么?我认为其实就一句话:“防范法律风险”。

要明确什么叫做“防范法律风险”,首先要给“法律风险”一个定义。作为诉讼律师,我无意讨论学术概念和规范理论(因为我的客户也不在乎这个),简单粗暴地讲,“法律风险”就是“事件本身违法的风险,以及与相对人(通常是合同相对方)之间商业关系破裂后引起的诉讼中,自己一方的败诉风险。”

律师为客户规避前一种风险的工作,业内通常叫做“合规性审查”,例如某个外资企业试图在大陆地区投资某个行业,委托律师了解该行业是否属于限制或者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并出具法律分析报告,这就叫做“合规性审查”。而后一种风险防范工作我叫它“诉讼法律风险防范”,包括防范客户按照自己的理解履行义务的时候出现无意的违约情形,以及保证在客户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后,对方拒绝提供对价或提供的对价有瑕疵的情况下,客户寻求裁决机关的公权力保护时能够得到支持。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你理解了这个概念,才能知道你花钱请的律师到底能给你带来什么。

首先,你应该期待律师能保证你在诚实守法地进行经营的时候,不会出现“吃哑巴亏”的情况,即付出了成本,却因为对方的恶意违约而无法主张权利。

其次,请特别注意,律师应当而且只能保护的是你主张的权利,即你应该为自己的付出获得法律的支持。但是,1)这并不意味着权利能够真正得以实现。简单来说就是“官司应该要打赢,但是能不能执行,取决于对方的执行能力”。而且,2)如果你还想跟对方合作,也许你其实根本不敢起诉,但这是你商业决策的事情,律师也无法保证你不受气——当然,就算不敢起诉,如果你占理且法律上得到保护,可以想象你面对合作对方时能够争取更多的好处,就跟金三胖虽然敢不敢炸是一回事,但手持核武器后底气总壮一些一样,我们都可以想象天朝老大哥今后给的甜头应该更多。

再次,经验丰富的律师最大的帮助,就是能够帮助你想到很多你想不到的细节,而这些细节往往是企业管理者无从想象的,对此诉讼律师应该更为擅长,因为他们就致力于双方翻脸专门互相死掐挑毛病的诉讼程序,都是一帮腹黑分子专用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你花钱不就为了干这事儿的么?

最后,当因为商业地位的原因,你不得不接受对方的各种不公平的合作条件时,至少律师会提醒你,以后出麻烦的概率有多大,以及后果到底有多严重。而这是正是你做一个理性商业判断的基础:因为你只知道这笔生意你能赚多少,例如是一千万,也许很诱人,但是你违约的概率是多大,如果违约赔多少你知道么?如果律师能告诉你,违约概率非常大,一旦违约就要赔两千万,你干么?而另外一个生意,才赚壹佰万,但是违约概率极低,也赔不了三瓜两枣,你干么?

【顾问律师无法提供的服务】

根据前面所描述的,其实顾问律师无法提供的服务就很明显了。首先,顾问律师通常无权处理商业关系以及商业条件的内容,因此这类问题也不要企图交给律师判断。举例来说,你想跟某公司进行一个合作,那么以什么方式合作、双方各出什么资源、合作的利润如何分成、合作对方是不是皮包公司、合作项目能不能赚到钱、合作能不能单方终止,以及合作条件是不是合理、违约金是不是过高等等,这都不是律师需要提供的咨询或服务内容,这些都是你们项目负责人或者说公司部门负责人决定的事情——当然,在本行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也许会提供一些意见,但这时他并不是以律师的身份提供的意见,而是一个资深的行业专家,请区分这一点——以上这些内容,通常在合同中都有表述,那么相对应的,这部分条款的实质内容律师是不予审核的,这部分条款,我们叫“商业条款”。但是律师会审核你对商业条款的表述是不是有错误。

举例来说,律师不能判断你的货应该卖八毛还是一块,具体应该哪天交货,验收标准是什么——这都是商业条款,但是他应该核实你们双方约定的“一块”指的是人民币还是美元,有没有漏掉交货的日期,验收标准是否客观(我见过验收标准写成“甲方满意为准”的,你当这是相亲呢?)。最常见的错误,就是直接跟律师说“我们跟**有个合作,大体上是我们提供***,对方提供****,你出个合同吧”……亲,还有呢?下面就没有了么?你是在跟你相濡以沫四十年的老公/老婆说话然后大家都心有灵犀么?

其次,律师并不保证你一定能赚钱。这话说起来很容易理解成别的,但实际上这是指:如果对方没有履约能力或者中途丧失履约能力,律师应当保证的是你至少拿到一个胜诉判决书,但是能不能执行……当然,这个虽然说是商业风险,但是律师也有一定发挥的空间,大小嘛,就看律师的能力和水平了。

【咨询顾问律师的时间、场所】

先声明,虽然标题写的是咨询顾问律师,不过你如果是咨询认识的律师朋友,例如我的话,这也适用于非正式商业关系的咨询,无论这个咨询是否收费。

【咨询顾问律师的时间】

首先,既然是定位在顾问律师咨询,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咨询,那么请注意务必在“事发之前”进行咨询,而不是“事发之后”。何谓“事发之前”,何谓“事发之后”?我依然不给定义,因为作为一个称职的律师,我一般不把希望寄托在客户的理解力上,所以给出外延是个比较好的办法:例如要跟别人合作的时候,请在签约之前先咨询律师,而不是已经签约之后;要跟别人翻脸的时候,请在翻脸之前或者说让你的对手知道你想翻脸之前,而不是翻脸之后咨询律师。

为什么这么说?很简单,你都白底黑字签好了的东西拿过来问怎么办,或者说你已经把事情做绝了再来问律师,那就浪费了顾问律师最核心的一个服务——风险防范(不理解的,往前翻“顾问律师的服务范围”)。事情在没有定论之前,好的律师能够做很多事情来防止最后的法律风险,但是如果你已经办砸了,那么恭喜你,你只能期待你的顾问律师是个好的诉讼律师了,而就算是好的诉讼律师,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你事情都做绝了的话……还是那句话,律师不是法师。

当然,有的人会说,我们公司很小很弱势的,大公司就要用他们的法律文本,否则合作就黄了,找律师看也没用啊,反正改不了。但殊不知,合同改不了归改不了,但是在一个优秀的顾问律师的指导下,还是有很多事情你可以做来尽量回避一些风险的。并不是如你想象的那样,面对商界巨无霸小公司就只能完全束手就擒——要知道巨无霸往往意味着企业内控难度大(企业风险内控的难度基本上与企业规模的增大成正比,而且肯定远超线性上涨的幅度),这就是小企业的机会,至于怎么做,本文是没法介绍的,这是量身定制的收费项目……

关于时间,最后还有一点狭义上的时间问题:我个人非常讨厌非工作时间的咨询,因此除非万不得已,请勿在此时间向我个人提出咨询需求。工作时间的定义倒是很简单,一周五天,早九晚五——从执业开始,我就坚持这一点并将这个理念灌输到加班是家常便饭的那些顾问单位,当然,很感谢他们都对此表示了最大限度的尊重。

【咨询律师的场所】

咨询律师时,通常无非是两种情况:当面咨询,或不当面咨询。而不当面咨询中,又包括实时咨询(即电话)和非实时咨询(如邮件、短信或微信等等)。在非实时情况下,其实无所谓你到底在哪里发出这个咨询需求,厕所马桶上都行,只要你不在最后落款地址就好。但问题通常会出现在实时咨询和当面咨询的情况,而往往又以实时咨询问题较多。

为什么这么说?我偶尔会遇到这种情况:客户打电话过来咨询一个问题,但自己却是身处一些很嘈杂的场所,例如吵闹的马路边、时常有报站声的公交车上、家里身边有孩子哭闹等等,更有甚者,甚至在地铁上、进电梯前打电话过来,说没两句就得断线,然后重拨。遇到这种情况,不仅仅会导致律师的思路会被多次打断,不得不重复多次已经说过的话,而且会使律师觉得你非常不尊重他的专业意见,在耽误彼此的时间。我在接听电话时,为了保证一个相对平稳安静的谈话环境,有时候在开车途中接听到电话(用的车载蓝牙),到了目的地在电话没有一谈完前我都不会下车,为的就是保证谈话思路的连贯性。而如果发起电话咨询的客户因为信号或环境因素多次干扰对话时,坦率讲,他获得的我的回答的专业性是可能会打折扣的——并不见得是我故意,而是纠纷解决(我通常是这个角色)的思路,往往就是灵光一现的事情,被频繁打断的结果就是毫无灵感,只能保证最低限度的不出错误。

当然,当面咨询中,其实更多的是沟通基本方式的问题,这个将在下一环节讲到。但总体来说,尽量安静、不受打扰、整段空闲时间,是咨询律师的最佳场合。而每次遇到频繁因为各种奇奇怪怪的事情被打断的咨询时,我其实都特别想问一句:你看病甚至是接受医生治疗、手术的时候,也要跟医生说“不好意思你先拉一下止血钳,我要接个电话”么?

【与顾问律师沟通的基本方式】

写到这里,我预感这一段将会是比较有争议的,因为个人色彩非常浓厚……好吧,该说说。按照我的理解,与顾问律师沟通的原则是:坦率直接、简明扼要、配合提问。

坦率直接是指,当你挂通顾问律师电话时,尽量减少寒暄,不要客气,直接以“*律师我有一个事情要咨询”为开头即可——除非你跟顾问律师私交不错,但也请勿寒暄超过1分钟。这个要求是有原因的,因为如果顾问律师提供的是按时间付费的服务,你寒暄越久,你亏得越多,而如果顾问律师提供的是按时间段(例如包年)的服务,则你寒暄越久,顾问律师亏得越多(除非你确信跟这位顾问律师私交甚笃则另说)。既然是合作,谁亏心里都不舒坦,何必呢?

除此之外,能够以简单方式沟通的,就不要以复杂方式,例如,我见过太多的客户要求会面谈,并且不愿意电话里告知是什么事情,但往往大家在北京这种恶劣的交通状况下花上半天时间碰面后发现,其实咨询的很多事情电话沟通就可以完成……我可以理解客户需要当面沟通以求放心的心态,但是这已经是21世纪,不再是当年通讯不便没有网络的时代了,我甚至一度有在上海和广州的常年顾问单位,合作得也很愉快,所有的沟通都是邮件和电话,这要都见面谈,那成本得多高?最后,我个人最厌恶的,是那种约来见面谈事,结果上来什么不都不说,先给你花上半小时整个“茶道”,烧烧水、泡泡茶、围着茶具浇一圈……

简明扼要是指:以最简单的语言交代全部的咨询要素。其实沟通最重要的,就是将你咨询的事情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各方)、事情的起因、经过,以及你想得到的结果以最简短的语言进行表述。前面这六点是不是看起来很眼熟?对,这就是语文课上我们讲的“记叙文六要素”,除了最后一个要素是“你想得到的结果”而不是事情本身的结果之外。而且,咨询并不是写论文,因此你并不用注意这六要素之间的连贯性,而是完全可以以“时间***、发生在***、当事人是***”之类的表格式的讲述方式与律师进行沟通,要知道,你讲得再多,在律师脑海里还是要砍掉大多数枝节来构筑这样一个表格的。太多的咨询者,对事情的背景来回来去的描述,而半天进入不了主题,而最容易被当事人遗漏的,就是“自己到底要什么结果”。当你没有讲清楚“所想要的结果”时,请不要问律师“我该怎么办?”你要钱还是要命,要苹果还是要土豆都没有讲清楚,律师怎么知道该怎么办?只有你说清楚你想要什么了,律师才会告诉你,要钱的讨钱,要命(刑事诉讼)的别同意和解,要苹果的找水果摊,要土豆的去菜市场。

【要求律师起草合同和审核合同的注意点】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起草合同和审核合同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总的来说,并不是每个公司都需要起草合同,但是每个公司都应该有专业人士来审核合同。

当你要求律师替公司起草合同时,请注意,一般来说,起草合同的工作仅仅出现在“合同所涉内容公司没有现成模板可用”时。前面加引号的这句话其实指明了起草合同的两种情况:(1)公司在主营业务上没有自己的合同模板,或者原有的合同模板也许就是当初随便糊弄出来的;(2)公司开辟了新的业务(产品)线,已有的主营业务合同模板用不上。而对于大多数行业的公司来说,因为业务模式基本固定,行业内的行业惯例也已经成熟,从事顾问咨询的律师一般对该行业也有充分的认知,在这种情况下,重新提供一份合同模板其实并无必要,通常在行业通用模板的基础上微调即可。但是对于一些新兴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本身就是在高速发展中,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可能整个行业就没有一个特别好的模板可供借鉴。在此种情况下,制定公司的合同模板就成为了一件耗时耗力的工作。在我的经验中,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某公司为了制定他们的主营业务合同模板,我与该公司各部门的业务主管开了若干次讨论会,前后出具了N个版本的各类主营合同,在我的工作记录中花掉了两千多分钟——我必须承认,这算是一笔不菲的开支。所以,当你开口要求律师给你起草公司常用的合同模板时,请确认你做好了大量消耗律师工作量(这都是人民币)的准备。从另外一个角度,如果说你自认自己的公司是个非传统行业(传统行业指例如加工制造、银行金融、建筑房地产等),那么请注意,你的顾问律师在未经跟你公司业务人员协商的情况下,轻飘飘的扔给你的所谓合同模板,它的可靠性没准是跟中国红十字会的清白一样的存在——或许有,但往往被反向验证。

再说到审核合同,这是在公司任何对外经济交往中都会产生的工作量,属于最常规不过的工作,而且不分行业不分公司规模。实际上,如果说律师在合同起草环节居于主导地位的话,那么合同审核过程中律师就成为了公司流程的一部分。但请注意,这里其实也隐含了我的一个最根深蒂固并且一直是在我所有的顾问单位执行的理念:公司所有的合同都应该交由我们团队直接或间接地审核并确认通过。就我所知,在业内这不是个常见的做法,尤其是对于外部律师而不是法务岗内部负责人来说。但是很庆幸,我的坚持得到了所有顾问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基本上没有我的确认,这些公司的合同是无法走到盖章环节的。当然,他们也在偶发的诉讼案件中得到了相应的回报,那就是胜诉率的大幅提高(部分单位是100%胜诉)。

讲到这里可能你会很疑惑,由此产生一个常见的念头:我为什么不可以采取“合同高的合同”或者说“觉得条款有问题的合同”才交由律师审核的方式,来节省律师成本尤其是计时收费的律师成本?不巧,这种做法是我在我全部顾问单位里严令禁止的,原因很简单:一个金额高的合同并不一定风险大,一个金额低的合同也不一定风险小,而条款有没有问题,则本身就需要专业知识来判断。你通常是健忘的,经常不会记得某个“出事”的合同其实并没有交给律师审核,而只是记得“我付了那么多律师费,竟然还出事!”或者是“律师为什么没有提醒我这份合同要给他看?!”作为负责任的律师,我不想我客户“出事”;作为有着强烈职业荣誉感的律师,我更不能忍受被冤枉——请注意,这句话我没有排错序。

当然,部分企业主一定能看出,前面我所描述的合同审核方式涉及到公司内部法务和外部律师的职权划分,但抱歉我不能就这个话题展开,因为如果说之前的吐槽还离我目前的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甚远的话,这部分的关系就似乎太近了点,所以就此打住。

【起草合同或审核合同的收费模式】

这个问题一定要单独拿出来说。我知道很多想法很新潮的人总觉得法律服务行业是片蓝海,致力于将律师服务产品化,尤其是结合互联网将其电商化,而直接体现在收费模式上,则是将律师服务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进行收费,例如起草一个合同八百块、出具一个律师函五百块,审核一个合同三百块之类的(价格我随手写的,就这意思,并不代表我记得这种报价,而且写这段的时候我现在正在飞机上,想查也没地儿查去)。

这种做法靠谱么?其实你想想就知道了。同样的起草合同,我给一个建筑企业一个合同范本(假设建筑工程合同里面的条款他们自己还没背下来的话),和给一个互联网企业为它新上的产品提供售卖合同范本(假设是微信5.0自媒体推广合同吧)。前者网上到处都是,连法院负责审理建筑工程案件的法官都倒背如流,后者没准连北仲或贸仲最时髦的仲裁员都没见过,你觉得哪个合同工作量更大?而按单价收费,可都是就低不就高的,原本要多次研讨耗时良久出具的合同,500块卖你一个,敢用么?

当然,理论上产品化后可以降低单位成本,不过对于公司客户来说,与其花点小钱找个不知道谁出具的合同,我真心建议你还不如去同行业花得起律师费的公司那里弄一个合同过来改吧改吧自己用。虽然并不量身定制,可能有些问题,但好歹是行业翘楚的东西,整体靠谱程度并不低。我就遇到过某年给一个新的顾问单位制作完合同模板,第二年好多公司拿出来的合同就让我眼熟得恨不得去找他们再要一次律师费的事情。最搞笑的是,有一个不慎留下的错别字都错得一模一样——律师起草的法律文件没法主张著作权真是个令人伤心的故事。

【给顾问律师提供合同背景】

本来这部分是要讲讲提供合同信息的事情,但是往前翻翻发现已经提到过了,那么就只说说合同之外的容易被客户忽略的背景信息的事情吧。

由于我提供顾问服务的大多集中在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因此有个特别明显的问题:业务流程比合同流程快。什么叫做业务流程比合同流程快?就是合同双方的合作内容甚至已经履行完了,而书面合同往往还在双方公司冗长的法务流程中来回修改——虽然我能保证我给顾问单位提供的是24小时的回应时间,但对方通常并不是。这样会频繁出现一个传统行业不多见的情况:合同倒签,即合同签署时,其实合同内容已经履行完毕。请务必理解,这个在法律人看来就属于一个典型的“异常”情况,你必须要交代给律师,因为对于倒签的合同,如果你提前告知合同履行情况到底是怎样后,审核工作会变得更有针对性,最重要的是,更省时间——也就是你省钱。

其次,不管什么企业,总会有一些合同是表面上说的一回事,其实有着丰富内涵的背景在里面。请注意,这时你一定要告诉你的律师,你签这份合同的背景因素是什么。我有个顾问单位就做的非常好,在某次提供一份合同审核时,法务特别在邮件正文中提醒我“**条款有所严苛,但这家公司老总跟我公司**领导私交甚笃,领导交代该问题不大。”非常好,那这个问题我就可以略过了,因为长期的合作过程中,该公司的负责人甚至都对我的关注点有一定预判,并提前作出了解释,否则我一定会驳回这份合同的签署,而公司领导再来解释的话——这就是两倍的工作量,两倍的律师费了。写到这里,我为什么想到了那份中国足协和卡马乔之间那份看起来非常匪夷所思的合同?

最后,如果你对这份合同所涉及的商业合作模式存在疑虑,其实也无妨告知律师你担心的商业风险——这与我之前说过的律师仅防控法律风险并不冲突,因为在你提前告知你的顾虑的情况下,高明的顾问律师可以通过商业条款的精巧表述来尽量实现你的目的。但请注意,这并不是顾问律师的基本义务,而是他也许能够提供的增值服务。

【结语】

根据经验,其实我完全还可以写“不同行业的公司如何验证自己使用律师的方式是否正确”、“如何通过律师的工作报表来判断自己公司的运营情况”等等,但是这些下去就没完没了了,事实上,这些想法一直在被我不成文地贯彻到目前合作的顾问单位中去,并且也得到了极高的评价。正如我在某专栏的篇首语中写到的:“作为一半业务是在为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一半业务是在替客户处理各种办砸了的事情的诉讼律师,从个人喜好而言,在所有的客户群中,我最感兴趣也许并不是已经成熟的大企业,反而是一些初创的小公司:可以仿佛亲历一款RPG游戏,见证这些同龄人中的佼佼者们不停地打怪(搞定经营中的困难)、升级(企业的利润提升)、获得装备(被天使或PE投资),当然,还有不幸的团灭(公司倒闭)。”

在我眼里,也许律师应当一直致力的,就是成为一个好的随行者吧,来见证,我们所服务的客户的辉煌。



合规风险管理不得不防的十大认识陷阱

文/健君


合规是律师的事情;合规的最大价值是发现灰色地带;合规不能阻碍业务;合规要从基层员工做起;突然而至的合规风险事件等等,合规行业内对这些耳熟能详的说法一定不陌生。在大公司的合规管理中,常常出现这样的一些习惯性的认识误区,这些道理看似正确但经不住细究,特别对于合规从业人员,如果再没有主见,稍有不慎就会着了道,掉进陷阱而不能自拨。


陷阱一:出了问题你不担责任



在合规与业务产生冲突时,领导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提出的风险我们知道了,但我们业务还得做,出了问题你也不用担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合规往往会放水,而且就合规来说,好像也尽到了合规应尽的义务,真的是这样吗?


合规是否尽到了合规应尽的义务,这关系到合规管理的边界到底可以抵达哪里,只是提示风险还是做出业务判断。这么一说可能大家都会明白,在关键的合规风险前,如果能做出独立的业务进退的判断才是合规的真正价值。


另外一个问题,合规不用担责就更不用说了,从来没人信过。美国监管的惩罚案例早已显示,不仅合规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接受行政罚款,再严重的渎职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这将意味着合规人员的职业生涯已经OVER,再无从业的可能,这会要了合规人员的老命。


陷阱二:合规是律师的事



如果有人说合规仅是律师的事情,律师搞定就可以了,有人只能呵呵,因为他知道你根本没有做过合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没有律师搞不定合规,只有律师也搞不定合规。一个成熟的合规部当然要有精通法律的律师来统筹规划,也要有熟悉财务、产品和市场营销的专家帮助律师深入的理解业务的框架与核心。在很多公司内部调查阶段,这些非法律专业人士发挥的作用甚至比合规律师的作用还大。


一个专业的律师不一定是一个胜任的合规律师。就像首席法务官对公司律师提出熟悉商业的要求一样,对合规律师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如果一个合规律师不熟悉金融机构的产品或者企业的商业模式,他的法律专长反而会成为他的弱点,而一个融会贯通法律和商业的律师才能担当起统筹公司合规工作的重任。所以,在很多大金融机构中我们可以见到,他们的合规官除了律师的身份外,本身也是一两个领域的行业专家。


陷阱三:合规最怕的是监管




合规最怕的是监管,特别是当监管部门严厉的叫合规过去询问有关事项时,合规人员更是噤若寒蝉。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合规人员心里发虚,他最清楚自己的东家哪些地方合法哪些地方不合法。如果一旦被监管发现,他们是有意而为之,那后果就更惨了。所以很多时候害得合规人员在监管机构前不得不装疯卖傻,顾左右而言他。


西方公司的合规人员对监管的态度很微妙,但绝对不能用“害怕”这个词。说得接近些,他们应该是这样一种心态:最恨的是监管,最爱的也是监管。最恨是因为政府监管之严有过之无不及,特别是气急败坏的政府还有意向将法律责任穿透到个人,这真是闻所未闻的新闻;最爱是因为政府先进的监管体系促使企业不得不重视合规工作,合规人员在企业的地位和待遇都得到大幅提高,甚至说合规这个饭碗就是政府给的也不为过。相比较而言,这种又爱又恨的关系才是一种更加正常的政商关系。


陷阱四:合规游走在灰色地带是本事




面对日趋严厉的政府监管和层出不穷的监管新规,很多金融机构的高层都对合规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即合规要帮助企业寻找灰色地带并在这狭窄的区域谋取利益。甚至有时以此为考核导向,让合规部的工作都按这一方向调整。这时,合规更像业务的一部分,完全失去了监管的独立功能。合规作为业务的智囊为其出谋划策,能否成就业务就成了他们事实上的考核指标。


这绝对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事实证明,大部分为企业灰色地带出谋划策的合规部门最后都害了公司。因为,这样的合规不仅没有担当起本来应该担当的职责,还让企业有个错误的认识,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是一种本事。企业的经营是一个长跑,不是一两笔买卖。某个阶段的机会可能在整个赛程看来就是个负担,这时候企业要敢于放弃。做正确的事情永远比正确的做事要重要得多。


陷阱五:合规要从娃娃做起




合规部经常讲合规要从娃娃做起,意思是合规要从企业最底层的员工开始做工作,农村包围城市似的逐步树立企业的合规意识,最终形成全员合规的文化。这种说法在行内虽然很盛行,但却很难被认可,因为它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


合规从来都是自上而下,而不是自下而上的。如果公司高层不重视合规,即使下层员工每个人都认识到合规的重要性都没有任何用处。事实上,常常是因为领导一句有意无意中透露出不重视合规的话,而让日积月累的合规工作毁于一旦。上行下效,底层的员工最擅于察言观色,如果高层不是从心底里尊重合规,大家最容易敏感的捕捉到,况且,还没有一个人愿意主动接受约束和监管。


陷阱六:合规核心是预防



合规的核心是预防,但却每天忙着灭火。每个领导都会跟你说,合规的价值重在预防,每个合规文件都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合规计划,但如果你真的将主要精力放在合规系统的建设上时(这可不是一年半载的事情),他们却整天会催着你,让合规部忙着灭火。


预防做的再好,也不会有人关注。但违规事件处理好,却很容易得到赏识和重用,要知道平时领导对合规部都正眼不瞧一下。公司高层的这种言行不一和短视行为常常让合规部无所适从,也会误导合规官的工作方向。长期的工作规划常常被短期的事件打断或者终止,导致很多公司合规的工作有始无终。合规官也会主动迎合管理层的好恶,为了办好一件领导关注的事情而投入重兵,而将其他真真有利于企业长治久安的工作规划束之高阁。


陷阱七:合规是个日常工作




合规不被重视,就是因为对于合规的定位太过低端,把合规等同于一般的职能工作,这真的是大错特错。合规不是一项日常工作,而是一项公司战略。如果说公司内部有什么跟企业战略有一决高下机会的,那绝对是合规遵从,因为他们都是关系到公司生死存亡的风险。


有的公司CEO提出,他们已经将合规提升到战略高度,在整体不尊重合规的负环境下,这样的CEO的确值得称赞。但还是不得不说,合规根本不需要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因为合规本身就是公司战略。这样的定位才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合规的价值和定位。


陷阱八:人人合规




每个人都说合规非常重要,每个人心里却认为可有可无。每个人都说合法合规是自己应该做的,每个部门负责人都会表态要重视这项工作,每个领导发言也都会提到我们将合法合规作为企业经营的前提,但每个人也清楚地知道,合规可有可无,跟自己关系不大,他们心底里最不重视的也是合规工作。


所以,合规人员不要期待每个人都很重视合规,不重视合规是常态,重视是意外。有了这种心态,合规部才会以更加平和的心态去处理合规事件和策划合规计划。合规部也不再会显得咄咄逼人,因为大多数反映合规部最让人讨厌的就是得理不饶人。


陷阱九:违规总是突然而至




当合规事件发生时,每个人都会抱怨,怎么事前一点都不知道这个事情,总是突然而至搞得大家措手不及。这个时候,你一定不要相信他们说的话,而应该更相信德国人海恩提出的一个在航空界关于安全飞行的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


任何风险事故都是可以预测的,除了自然灾害,没有突然而至的风险,除非是当事人完全失去了行动能力和责任心。因此,当企业出现无法预知的风险时,一定是合规的责任心出了问题。合规最起码要做到这点:当一件重大事故发生前,我们要及时对问题的“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排查处理,以此防止问题的发生,及时解决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陷阱十:每个合规风险要讲一万遍



合规部对于全员合规意识的重视往往体现为这样一句话,每个合规风险讲一万遍就会深入人心,这也是合规培训的口号。说的很有道理,但前提是听众是带着耳朵来听的,或者不能左耳朵进右耳朵出。作家周濂有句名言,你永远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这个用在合规事务上再恰当不过。合规部不怕不懂法律的人,而是怕半懂不懂,或者觉得自己很懂其实不懂而根本听不进去的人。


更让人郁闷的是,合规人员发现,虽然每个人都知道防患于未然,也明白防控风险的成本不足出事处理成本的十分之一,但每个人仍然心存侥幸。讲一万遍风险不如东家吃一亏,而且吃得亏越大,以后对合规越重视。有时候,合规人员面对公司的重大违规事件,都不知道自己是一种什么样的奇怪心理。有时,心中上火的同时偶尔会爆发出几丝窃喜,嘿嘿的罪恶感调和着让我说着了的小人心态,自己都觉得太过龌龊。

企业合规管理的范围界定和切入点选择

编者按:合规管理是当前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由于典型的合规实践多来自跨国公司和金融企业,对于一般性的国有企业而言,管理体制的差别、行业特点的侧重,很难直接引入公认的成熟做法,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推进,注定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赛尼尔法务智库从2014年起开始进行合规工作的研究,积累大量国内外企业合规管理的一手资料,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本文根据叶小忠主任4月上旬在赛尼尔法务学院 “企业合规管理”培训班上讲课部分内容整理而成,供大家参考。

如何理解合规之规:合规四个依据

要进行合规管理,首先要明白合规是什么,关于合规的定义有一些正式的文件,比较权威的主要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合规与商业银行内部合规职能》 、国际标准化组织2014年底颁布的 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以及我们国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各自发布的三个专项规定。概括起来,合规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是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第二是行业规范和自律性规定,如行业协会要求;第三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第四是行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行为标准。

关于合规的内涵,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不是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内容都是合规的依据,比如合同法里的很多规定,不遵守是违约的问题,而不是合规的问题,其实合规的主要依据应该是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这一类的规定;二是如何运用道德伦理准则,合规四个方面,前三类大体具有一致性,但是道德准则怎么用在合规领域,怎么用在日常业务的管理里,我感觉目前中国企业没有太多地去研究这个问题。

跨国公司里有一些内容,比如关于全球契约、社会责任等,是企业自愿承诺的,比如某跨国公司有了一个规定,要求它供应商不能雇佣童工,你要是雇佣童工了,你就不能成为我的供应商。现在国内大多数企业只是把它列入了合规范畴,但是都还没有出台具体做法,我觉得这件事迟早是要做的,它未来的影响对企业合规的影响是巨大的。

研究合规工作,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和国内企业相比,跨国公司讲企业合规的多,讲法律风险的少,我理解是因为合规有很强的外部监管机制,来逼着你去做。比如合同审得好不好没人管你,审不好是你自己吃亏,但是反垄断、反洗钱和出口管制这些事情,做得不好就有政府相关的机构进行监管。所以大家看到合规在整个法律工作里显得特别突出,它把一个本来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事项,变成外部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这是最核心的东西,比如美国公司的合规体系建设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符合联邦量刑指南关于企业合规体系要求,以便可以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比如万一公司违法,按照这部法律,采取了发现和预防犯罪行为的措施的公司,就可以减轻处罚。就国内企业来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都有出台了具体的文件,对合规有明确的要求,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等等不同的职责划分,都有详细的规定,而且有专门部门去监督执行。

“三反”之外,还有哪些合规工作

要开展合规工作不仅要了解合规的内涵,更要了解典型的合规工作领域。目前对于大多数跨国公司而言,典型的合规工作是“三反”,即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其中在中国反腐败、反商业贿赂主要归纪检监察管,只有反垄断传统上讲是法律部门管,但是反垄断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又不是个常规事务,可能很多年都碰不上一次,所以对于中国国有企业而言合规工作主要做什么,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对于国有企业的法律部门而言,我们必须考虑除了“三反”之外,合规工作还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而且看起来跟我们法律部的工作有关,让人觉得这确实是应该由法律部干的事。

合规具体干什么?我们可以从两类机构的实际工作来研究,一是律师事务所干的。现在有很多国际律师事务所都给企业做合规业务,从事合规业务的律师通常会在其执业的某一项专业法律领域(海外反腐败,反垄断,出口控制等),为客户提供合规管理的法律建议。律所做这个有很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同时要承担比其他机构更大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律师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分析某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2、 制定满足监管要求的合规管理措施; 3、设计工作流程; 4、起草流程管理文件。其目的是:1、协助客户理解法律和监管要求; 2、协助客户达到法律规定的合规管理基本标准。

这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怎么把合规从法律的规定求转化成日常管理性的要求,比如反垄断,法律上是有一些规定,但是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还涉及了大量经济学的问题,比如市场份额的确定,这些专业性非常强的东西,一般的公司合规人员是做不了的,而是要依靠一个实力强大的律所,有一个专业的团队来做。

另外一类机构是企业合规部门或一般咨询机构做的,这是我们目前讲的合规工作的主流。以跨国公司为例,除了“三反”以外,前几年有一个研究,将跨国公司的合规风险分成8类,使我们对跨国公司的合规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这八类风险是:1、基本合规风险的管理;2、员工合规风险的管理;3、客户合规风险的管理 ;4、竞争对手合规风险的管理 ;5、商业合伙人合规风险的管理 ;6、政府关系合规风险的管理 ;7、产品合规风险的管理;8、公司高管合规风险的管理,每一类里面还有更细的分类,如客户合规风险包括:广告与市场推广;行贿、送礼与招待客户;保密信息;合同;出口管制;洗钱;隐私;对竞争的限制等,内容非常广泛,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合规工作,寻找国企合规工作的切入点具有重要意义。

合规工作的切入点:业务合规

了解了合规工作的主要内容,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合规从哪里切入?我的认识是选好切入点,要考虑以下两个要素:一要考虑国有企业现有的管理体制,法律部门没有那么强的能力去改变这些东西,如把已经很成熟的纪检监察这条线里所承担的合规工作的内容放到法律部负责的合规体系里。二是怎么处理法律部门牵头合规跟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冲突。比如员工守则,跟员工个人相关的一些要求,特别是道德层面的要求,这些可能不是中国公司法律部的最典型的工作。另外迎来送往,送礼请客这些的标准,一般都是由办公室制定,由法律部制定觉得挺奇怪的,所以还要考虑到中国企业对现有管理职能划分的习惯和惯例。

如果我们根据合规的内容,将其分成三类,第一个跟个人行为有关系,就是所谓的道德准则、员工守则之类的;第二个是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跟公司的核心价值观紧密相连,是公司在商业行为中应该遵守的一些最基本的准则和要求;第三个是具体业务过程的合规,比如出口管制、反垄断、反洗钱等。对照上面2个要素,我觉得国企合规工作从第三类合规切入,即业务合规,特别是业务管理性的合规,比如广告合规、供应商管理合规、环境保护合规等等,用合规思路方法在这些领域建立起相应的合规管控机制。

如关于广告合规,某跨国公司做法是:首先公司内部明确虚假宣传是一种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建立相应控制机制其控制机制:第一,制定工作流程,市场部的任何市场活动都需要经过法律部审批;第二,公司建立一套IT系统专门用以审批市场活动文件与新闻稿。公司要求市场部的工作人员针对每一个市场活动的文件,包括但是不限于海报、会员手册、市场活动安排、新闻稿、市场活动案例选编、市场返点活动的设计与实施、促销赠品、包装、产品的电视与网络广告、网站宣传资料、产品目录、产品发布图等,都必须向法律部的律师提出一个单独的审批请求。第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法律部为市场部配备专门的支持市场部的律师,研究一些尖端领域的法律问题,如个人隐私的保护、各个区域与广告相关的立法的发展、产品标识的规定、制定公司对于市场赞助的公司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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