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矿业权)抵押人名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注 册 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名称:WX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鉴于:1、甲方长期拖欠乙方借款且无力偿还;2、甲方自愿将其所拥有的自有资产抵押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确认,截止2011年X月X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本息合计3000万元。 第二条 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 第三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包括其自有的M1矿山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及全部递延权利),现有M1铁矿矿井四口,在M1矿区建设有的铁矿选矿厂一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应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或2、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九条 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通过得力措施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要求甲方支付欠款总额10%的违约金。(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变更主合同或抵押人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本抵押合同随之变更或转让。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或经调解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乙方签字并经登记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附件:抵押财产清单 甲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