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实务中,企业的合同的使用状况随着技术实力、竞争能力、企业资产的明显增长,企业的合同文本也同样在进步。经历了多年的风风雨雨和商场博弈,目睹了许许多多的惨痛教训,合同的重要性和风险性已经越来越被企业重视。有些企业不仅聘请专业律师负责合同工作,还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了规范、科学的合同文本体系。
但大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仍嫌粗放,只是通过简单扩大再生产而非通过技术创新等去实现增长。从大的趋势来看,国内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创新的作用,并日益注重以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新的营销模式推动企业的经济增长,但其使用的合同文本仍旧需要提高水平。
1.总体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合同水平与文化习惯、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素质有着极大的关系,而我国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无论是在行业间还是在地区间、企业间均存在巨大的差异,因而合同质量也存在巨大差异。
那些“行业领袖”型的企业由于经济实力雄厚、管理投入充足,往往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包括合同事务。那些实力雄厚的企业,其法务人员总数甚至已超过中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而且合同的质量和管理均有一定的水平。而行业中的一般企业,特别是刚起步的企业、规模较小的企业,其合同往往只是简单的订单、出货单、收条等,甚至某些小额销售还处于口头合同阶段。
对合同进行管理虽然需要增加管理成本,但这些成本相对于大企业的赢利能力和风险损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提高合同质量的投入虽然大多没有直接回报,但可以降低合同风险损失和风险公关成本,仍属于一种有回报的投资。
2.文本大多缺乏深度
除了某些外资企业偏向于使用复杂的、译自国外文本的合同外,国内企业所用的合同虽然质量高低差距较大,但总的来说大多缺乏足够的深度,通过约定解决实际问题、回避风险的条款较弱。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合同的篇幅与合同的深度不一定成正比,长篇大论的合同可能会言之无物或隔靴搔痒,而短小精悍的合同也可能武装到了牙齿,一切取决于交易特点及实际需要。
合同缺乏深度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类:
(1)缺乏足以提高合同质量的专业人员,甚至无人专门负责合同工作,因此企业无法将所有可能的风险一一想到并在合同中约定。
(2)传统文化中有着“先君子,后小人”的价值观念,而且许多企业将“关系营销”片面地理解为与客户建立私交,不愿因严格的条款影响客户“感情”。
(3)复杂的合同需要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才能理解与执行,并且要消耗更多的工作精力才能防止出错,但企业往往不具备相应的人员或条件。
(4)相对成功的企业往往利用霸王条款或其他影响来解决问题,而其上、下游企业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往往容易就范,因而无须复杂的合同。
(5)由于缺乏核心竞争力且影响力有限,只能接受其上、下游行业的文本或交易习惯,以简单的合同或订单进行交易。
在合同的深度上,只有某些外资企业属于例外。除了某些“本土化”的外资企业仍旧使用缺乏深度的合同文本外,许多外资企业直接将境外使用的合同汉译后在境内使用。这些合同虽然在考虑问题的深度上超过了一般的国内企业,但其合同也存在着“水土不服”、与法律冲突等现象,甚至根本不像汉语。
3.文本套用多于独创
结合实际情况为自己制订一套合同文本体系,能够兼顾交易中的效率和安全。但许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个能力,或者没有这个意识,因而以套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企业文本的方式签订合同,甚至某些管理不严的外资企业也是如此。
法律环境及行业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合同文本难以一劳永逸。而行业之间、企业之间、标的之间、对象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合同文本中的差异。合同应当充分考虑到上述差异,根据企业、产品、市场、客户的特点及法律环境、行业特征、交易习惯等制作自己的合同文本体系,实现理想与现实、风险与利益等因素在高起点上的平衡。合同的标准化与个性化并不矛盾,标准化的合同在规范绝大部分条款之余,只要为特殊的个性化条款留下“接口”,就可以兼顾两者间的平衡。
总的来说,企业一般没有专门的职位负责改进合同状况,即使有此职位也能力有限,以至于许多企业照搬以往的文本或不问青红皂白地“拿来”。以至于有些企业还在沿用那些经济合同法时代的文本、引用的标准及法规已经失效的文本。甚至个别律师也没有认真推敲过合同文本,而是“借鉴”成风。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合同文本的滥用或套用,阻碍了合同文本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