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如何进行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1.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 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2.诉讼离婚的特征 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 3.诉讼离婚的条件 1).离婚当事人必须有婚姻关系 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有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我国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有两种:①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关系;②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关系。无效婚姻、重婚、姘居及其他非婚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没有婚姻关系,不能请求离婚。 2).夫妻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有关离婚事项不能达成协议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夫妻双方虽然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经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才受理。一般来说,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等近亲属,均无权替代婚姻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监护人可以依法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 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离婚请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须向被告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摘自《婚姻家庭继承法学》,陈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4 年 2 月第 2 版。 (三)准予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4.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会出现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和姘居一方起诉离婚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 在处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对于姘居的,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司法建议。 ②不能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③准予离婚的,应当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并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5.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 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1)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 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 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 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 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对是否规定该项内容,以及对分居年限的长短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这一规定,认为它反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情况,理当作为离婚理由;有的不主张规定这项内容,否则会给“喜新厌旧”的人以利用法律的机会,对无过错方不公平。有的认为分居二年时间太短,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应改为兰年或五年;有的认为分居已表明夫妻感情不和,要求达到二年时间没有必要,而且分居时间长容易引发家庭恶性事件,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建议改为一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集中多数意见规定为二年。 (2)夫或妻一方搬离居所形成的事实分居,在此期间偶尔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 夫妻双方事实上已经分居,偶尔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因为夫妻双方偶尔发生性行为并不意味着感情一定有所好转,一方仍坚决要求离婚,只能表明一方离婚的决心。故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2 年,即便双方存在偶发的性行为,也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在这个问题的认定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因为我国《婚姻法》没有界定分居的客观标准。但从分居的一般意义上讲,法律的侧重点在于审查夫妻是否持续地分开居住,至于夫妻双方是否发生性行为并非法律所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德国民法典》中就规定得很明确:“婚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止或停止。”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即该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讯查无,已持续达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宣告失踪的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对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即应判决准予离婚。 (2)人民法院处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依职权对下落不明一方进行调查核实 近年来,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一些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之诉,并向法院谎称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在诉状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被告住址,致使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只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时,一般应要求原告出具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工作单位等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不能仅凭原告单方面的陈述就认定被告下落不明。法院还应依职权调查取证,联络下落不明一方的近亲属进行调查核实。 (3)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的立案技巧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做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对此,可以采用以下具体做法: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一般案件的公告期为六十日,涉外案件的公告期为六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开庭和缺席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该条增加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并非婚姻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无以上情况发生,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婚姻当.事人间有上述情形发生,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虽给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经过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则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