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金收支管理规定公司现金收支管理规定年 月 日( )财字第 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收入金额,是指由财务部汇人各单位银行账户内的金额,支出金额则是指各单位的费用。各单位应自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可控费用和不可控费用,均应自财务部汇人之金额中支付。 第二条 总公司财务部为现金收支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 现金收支管理,并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的领导。 第三条 各单位的可控费用统一于每月月底前由财务部就下月份各单位的费用概算 一次汇入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内备支。不可控费用,则由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核后划拨。 第四条 各单位的收入(包括支票、现金),除留存必要的准备金外,均应于当日18点以前存入公司 账户,任何人不得截留,也不得从收入中预支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各单位应填报现金收支旬报表,一式两份。第一份于每旬第一日中午前报 财务部汇总,第二份由各单位留存备査。 第六条 现金收支旬报表(附件一)上科目栏中类别的填写,系指依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分属类别,分别以“营”、“服”、“管”等字表示,其代表意义如下: 1.营业费用,凡属营业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汽车费用、旅费、公共关系、薪金、坏账等。 2.服务费用,属于服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汽车费用、旅费、公共关系、薪金、坏账等。 3.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和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汽车费用、旅费、公共关系、薪金、运费、电话、电报费、上网费、自来水费、汽车修理费、人事广告费、报刊杂志、租 金、邮寄、物业管理费用、税捐等。 上述所列各项费用,会计员应按其性质区分,予以分类报支,不得相互混淆。 第七条 各单位与总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之间如有代收代支事项,一律用“内部联络函”(附件二)联系,其作业规定如下: 1.各单位代总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当日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收何单位款项,代收现金应换成汇票,代收票据应注明票据内容,连同票据一起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通知被代收单位入账的同时将入账情形回复代收单位。 2.总公司代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当日,由财务部“内部联络函”述明代收款项内容,若为票据应注明票据内容,通知被代收单位,款项则暂代留存,被代收单位于接获财务部的通知时,应即于当天的收款及成交资金明细表上加人该笔账款,增加其收款总额, 并将入账情形回复财务部。 3.总公司代各单位支付费用款项时,应由财务部于每月25日前以联络函通知被代支单位依虚收虚付方式在其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收入金额栏内径行加人该笔款项。 第八条 各单位员工借支总额在人民币 元以内的,须经单位主管核准后由库存现金中先行借支,并限于每月10日发薪时一次扣回;超过人民币 元的,应依权责划分逐笔专案报备核准后始得由财务部汇寄支付。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现金收支旬报表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内部联络函总公司已于 年 月 日,代您单位支付 公司的 项目 特此通知。
经办人: 电话: 附:付款凭证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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