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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电话咨询;

5.媒体采访和报道;

6.邮寄资料;

7.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8.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9.走访投资者。

第九条 股转公司指定网站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2.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3.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4.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5.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6.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7.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8.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股转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开始实施,如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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