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项目如需要,侧重维护发包方利益)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装修工程保修期2年; 3、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保修期5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消防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当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组织保修。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5 %。主体、装修、安装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返还结算审定值3 %的保修金,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返还结算审定值2%的保修金。保修期满扣除保修费用(如有)后,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限至保修期满。 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如下:
(以下无正文)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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