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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办法

考勤管理办法

                                          编号:

1总则

1.1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考勤管理

2.1作息时间:作息时间以公司的通知为准,未通知则执行国家法定的作息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2.2公司采用主管点名考勤的方式作为出勤的依据,基于管理的需要,公司引进了其他考勤方式(指纹、人脸识别、钉钉等)作为辅助,其他考勤方式作为主管核查员工考勤准确性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员工出勤的依据。但如果其他考勤方式显示无员工的出勤记录,员工应当书面向公司进行说明,由公司核查其出勤的情况,否则按照旷工处理。当主管人员的考勤与其他考勤方式不一致,公司有权予以核查,并以核查结果作为出勤的依据。

2.3迟到、早退、旷工

2.3.1迟到: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到岗延误时间在2小时之内者视为迟到。

2.3.2早退:员工未经允许提前2小时(含)内离岗者视为早退。

2.3.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或视作旷工:

2.3.3.1单日缺勤2小时以上不满4小时的,计旷工半天;单日缺勤4小时以上的,计旷工一天。

2.3.3.2无正当理由未打卡或考勤记录不完整者。

2.3.3.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2.3.3.4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3.3.5依公司规定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3加班管理

3.1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要加班的,员工应填写《加班审批单》,《加班审批单》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

3.2在加班申请得到许可后,员工应将加班的实际时间在加班完成后3日内报公司书面确认。

如遇特殊情况,员工提出申请时适逢部门主管领导外出或属临时计划加班的,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加班审批单》交到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备案,同时负责人把批准意见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之考勤管理人员,并最晚于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将核准后的申请表交到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处备案。

3.3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3.3.1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执行加班制度。

3.3.2公司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3.3.3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3.3.4未经上级指派或填写《加班审批单》核准的工作时间的延长。

3.3.5员工出差适逢双休日,一般可在出差地休息,如因工作任务需要不能休息,且员工本人能够提供证明的,视为加班,公司将安排同等的补休时间,若无法安排补休,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4休假/请假

4.1婚假: 符合国家婚姻法结婚者,凭结婚证明给予婚假,婚假时间为X天。婚假原则上不可分次休,如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一次性休假的,最多可分两次休完。休婚假员工必须提供其结婚证原件,验证后方能办理休假手续。婚假期限原则上为领取结婚证次日开始休假,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休假的,可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休假,一年期满后仍没有休完的,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待遇。员工不在本公司在职期间登记结婚的,不予享受婚假,确有证据证明员工在上家单位未休的除外。

4.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人)可给予3天的丧假,旁系亲属可给予3天的丧假。丧假根据路程的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路程假的长短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4.3产假: 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员工,按以下规定享受产假。生育的享受产假X天(包括奖励的天数),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X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理假X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

4.4哺乳假:女职工有“生育证”生育婴儿后,给予全薪工间哺乳假到婴儿满周岁。工间哺乳假每天一小时(含路途往返),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此项假期不能累计换休。

4.5病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或医疗机构建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病假条后附医院医疗证明书),根据医疗期相关规定可给予病假。

4.5.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病假待遇:(1)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2)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5.2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计算,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累计工作年限 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其中累计工作年限以员工出具的工作证明为准,员工不能证明的,以入职本公司的年限为累计工作年限。

4.5.3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具体为:医疗期3个月的按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包括在内。

4.5.4任何病假均应及时向甲方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①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原件;②病历原件核对,公司留存复印件;③诊疗费或医药费收据原件核对,公司留存复印件, ④诊断证明原件核对,公司留存复印件。以上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如员工无法提供齐全的四份证明材料,一律视为事假处理。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他病假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住院通知单》、《检查结果报告》等),以证明其病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5.5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病假证明的医院建议休息时间且单次请假天数最长不超过30天(含),如期满后仍未好转需续病假则需再次提供医院新开出的上述证明资料后方予以续假。

4.6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在治疗休息期间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从员工因工伤治疗期起至治愈回厂上班前日止,工伤假期时间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休假证明为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因病情严重确需休假6个月以上者,需提供相应证明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4.7年休假

4.7.1年休假条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享受年休假。

4.7.2核定标准:工作年限已满一年未满十年者,年休假时间为5天;已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年休假时间为10天;已满二十年以上者,年休假时间为15天。

4.7.3员工享受的年休假不足整年度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7.4员工将年休假安排在下年度休的,由员工提出申请,公司审批。

4.7.5本规定所指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7.6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病假、公休节假日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2.8 事假

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而不能出勤需要请假的为事假,请事假的前提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

4.3请假方式和审批手续

4.3.1员工请假必须事先本人亲自填写《请假审批单》(见附表),经过有核准权限的人员核准后员工方可休假。因病或发生紧急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者,应于当天以电话告知其直属主管说明缺勤理由和预计上班的时间,并征得上级主管同意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处理;主管同意事后补假的,必须于休假后到公司上班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处理。

4.3.2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核准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到岗者,除因临时发生重大急病或重大事故经部门主管核准者外,均以旷工论处。

4.3.3请假审批:员工请事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事假超过3天(含)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员工请病假时间在7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病假超过7天,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除此以外的其他假期,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请假审批单由各单位自行保存,以备查验。凡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批的假期,员工在请假到期次日需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或续假,并完善请假期间工资资料的签字确认手续,若到期次日未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或续假的将按旷工处理。

4.3.4除年休假外请任何假不管时间长短均应包含周末(如在周五开始请假三日,则该三日的假期时间则为周五、周六、周日),另请假1个月及以上的则按请假当月日历天数计算,如:1月1日请至2月2日,则整月时间为1月1日至1月31日(31天),加2月1日至2日,则共计请假33天)。

5 附则

5.1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制度、手册、办法、规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2本办法颁布后的行为或情形适用本办法,对于之前的行为或情形在本办法生效后才被发现的仍然可以按照之前的制度、手册、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5.3本办法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的。无论任何情形下,上述法律、法规、政策被修订、废除,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导致本办法的内容与当时生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相抵触或宗旨相违背时,以现行生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编制: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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