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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竞业禁止协议(简单版)

示范: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协议(简单版)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1.竞争性业务: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               

2.竞争性单位: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单位或个人。

3.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下列行为之一均将视为竞业行为:

(1)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乙方或乙方直属亲属、配偶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3.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1.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   24   个月 。但是甲方在乙方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直至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3.竞业限制补偿(每月):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

(1)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最晚不超过下月20日。

4.特别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5.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    倍。

2.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    倍。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3.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五、通知

离职后,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

乙方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手机短信: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如乙方联系方式有变更,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

上述地址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六、附则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上述协议,特别是其中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并同意履行上述协议 。

乙方(签名确认):




示范: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乙方已经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经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竞业限制范围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在     区域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不得自行开办公司、不得通过代持或通过实际控制人与甲方竞争、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离职后不得带走甲方客户、不得引诱甲方全职或兼职员工离职;

2、不论因何种原因,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两年内(自乙方实际离开公司或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乙方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就职,包括全职、兼职、代理、顾问等,不得自办或协助他人开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单位,也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3、所谓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单位是指与甲方同类及类似的行业:                                           

乙方同意,以上行为涉及近亲属、或借助他人名义的,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条   竞业限制补偿

竞业限制期间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如在职未满一年的,金额为离职之前平均工资的10%;如在职超过一年的,其金额为乙方离职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0%,自乙方离职后第二个月起甲方每月支付到乙方如下账户上(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如乙方擅自注销收款账号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支付,不视为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三条协议解除

1、无论因为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

2、甲方根据情况可提前30日通过电子邮件、邮件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发出后,甲方不需要支付之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如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将违约行为所获收益返还甲方,同时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离职之前一年工资总和的两倍,如乙方工作未满一年的,违约金为在职期间工资总和两倍。如该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调查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与之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冲突或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确认。

第六条 双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均可申请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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