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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律师:合同签订前的风险及防范

(合同签订流程,风险防范措施,合同条款怎么更好的写)

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怎样约定?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逾期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可约定债务人逾期还款时需支付逾期利息。所谓逾期利率就是用来计算逾期利息的利率。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第30条可知,确定逾期利率存在三种情况:①当事人约定逾期利率的,按当事人约定的计算;②当事人约定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按约定的利率计算;③当事人既未约定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按年利率6%计算。

在当事人对逾期利率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也并不是完全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来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可得知法院对逾期利息的保护态度为:依照此次司法解释贯彻的“两线三区”原则,即在债权人主张逾期利息时,法院仅对未超过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而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36%部分的逾期利息,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人自愿返还的,债权人有权受领,债务人则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而对于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逾期利息,债务人已经支付了的,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理由,要求债权人返还。有关“两线三区”原则的详细论证,见本智库撰写的民间借贷系列文章之一——《年利率24%-36%的高利贷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三、违约金

依据《合同法》的第114条可知,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可就债务人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约定其需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民法通则》第112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7条、第28条可知,违约金一般以当事人所签订合同上的约定为准,与一方当事人实际受到的损失相比违约金约定地过低或过分高的,该方当事人还可通过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调整违约金要求的方法,使违约金金额与实际受到的损失额保持一致。故理论上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被法院支持的违约金金额应与因债务人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一致。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即逾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其实就是指贷款逾期归还的利息损失。故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在认定违约金的时候应套用利息最高限额的规定,即以确定违约金以双方约定为基础,不管当事人是否要求调整,都以实际损失额,即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损失为标准。此次司法解释实际上也对违约金采取同样的保护态度。即按照“两线三区”的原则,对未超过年利率24%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部分的违约金,债权人有权受领,债务人已经支付的无权要求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违约金,债务人已经支付了的,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理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四、其他费用: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债权人同时主张或者主张其中之一的,法院只支持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该司法解释没有列举其他费用到底包括哪些,也没有对其他费用下定义,那么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哪些费用可以归入这里的“其他费用”时可能会存在疑问。换句话说,也就是说除了本息以外,还有哪些费用需要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同计算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百分之24%。

通常民间借贷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债权人所能主张的费用名目,除本金和利息外,主要还包括三类:第一类是逾期利息、违约金、复利、损害赔偿金等与利息相关的费用;第二类是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实现权利的必要费用;还有一类费用是中介费、咨询费、担保费等事前约定的费用。

本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律是将利息和以上提到的费用合在一起进行保护,以当时规定的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为上限。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得知本次司法解释做出了改变,将利息单独按照未超过年利率24%进行保护,而剩下的其他所有费用同样按照总和未超过年利率24%进行保护。根据杜万华专委的答记者问可知,年利率24%的标准实际上就是基准率四倍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也就是说之前法律只保护债权人一共从债务人那里最多获得一个24%的费用,而现在法律则保护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最多可获得两个24%的费用。法律风险管理智库认为第二个24%就是包括除了利息之外的,以上提到的或者没有提到的所有费用。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潘华明法官认为这里的“其他费用”不应包括实现权利的必要费用,即第二类费用,因为“以往惯例是权利主张费用应属于必要的求偿费用,如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应当另行确认并支持,毕竟该费用是以债务人违约为前提,是债权人以法定诉讼维权为保障,也是主张权利所需要花费的合理的实际支出。”法律风险管理智库认为第二类费用是应当被归为其他费用当中的。显然这部分费用是具有合理性的,但不能不受限制地予以支持,实践中存在着债权人虚构、夸大律师费从而骗取债务人高额补偿的现象,因此对实现权利的必要费用也应当采取有限的保护。

因此,法律风险管理智库认为最新民间借贷解释第三十条中的“其他费用”指的是,除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外,债权人可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支付的所有费用。即是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费用科目。

   五、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同时主张

依据本次司法解释的第30条的规定可知,法院允许当事人同时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保护的限度仍同对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一样,遵循“两线三区”的原则。

   六、总结:债权人的主张是否被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司法解释的第31条仅对已交付的违约金超过24%小于等于36%的部分、超过36%的部分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未明确逾期利息、其他费用这两种费用是否要做同样处理。法律风险管理智库认为这是一个疏漏之处,结合之前对立法目的的思考,应对第31条做扩大解释,即其对已经交付给债权人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这三种费用都应适用。

   七、给债权人的建议: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应该如何约定?

1.一定要在合同中事先对这三类费用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可得知,我国目前实际上废除了法定违约金制度。故当事人要想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责任,必须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合同上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法院自然不会支持债权人主张的违约金。而逾期利率及其他费用,也应当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因为首先逾期利率在未约定的情况下虽然仍然可以被法院支持,但在利率也没有提前约定好的情况下,法院只会将逾期利率确定为年利率6%,对于债权人来说往往不能满足其期望;其次在处理合同约定与法定的适用关系时,应该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法律规定。故事先约定可以将主张内容的权利掌握在债权人手中,更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2.对三类费用数额的约定都遵循最高不超过年利率36%的原则,而下限为年利率百分之多少,则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无论债权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中的一种还是几种,能被法院使用国家强制力进行保护的部分是总和起来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主张这其中一种或几种费用时,最多可以获得等于年利率24%数值的费用。所以债权人是可以将各项费用的数值约定至年利率24%的。而约定数值中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虽然法院不会动用强制力帮助债权人实现,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偿还的话,债权人还是可以获得最多到年利率36%的费用的;而债权人不宜将费用约定超过年利率36%,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费用属于高利贷,违法无效,即使已经实现,债务人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回。



  

合同签订中的8个节税秘密

编者按:日常经营行行为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签署商业合同,然而,很多经营者并没有意识到合同与纳税内在的联系,更没有通过优化涉税条款进行节税筹划。华税在多年的税法服务过程中,发现很多税务难题以及税务争议都是没有处理好合同中的涉税条款引发的。本期华税结合商业合同八大基本条款,对其中的涉税问题予以分析,并给出节税筹划的建议。



纳税义务的发生是由相关交易及性质决定的,商业交易以及性质的确定表现为一些列的商业合同的签署。根据《合同法》,商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上述八大基本要素在具体拟定中,应充分对其中的涉税因素予以考量,并通过统筹安排,实现税负的最小化。


一、签约主体的选择(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基于产业、税收征管效率等因素的考量,国家针对不同性质(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业(鼓励、限制)、规模(小微企业等)、核算水平(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等类型的企业,给与了不同的税收待遇,因此对于拥有数家企业的经营者,在签署商业合同过程中,在符合商业实质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有税收优惠或者综合税负率较低的企业作为签约主体,以降低所得税、流转税实际税负。


二、商品、服务性质的界定(标的)


对于交易双方而言,交易对于卖方(服务提供者)是一笔收入,对于买方则是一笔成本费用,卖方为买方开具发票。作为卖方,收入性质的界定可能影响潜在的税负成本,比如,服务如果属于“四技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的范畴,则可以享受所得税、增值税的免税待遇(按照你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再比如,提供装修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签署“装饰合同”,将部分销售额从适用“销售不动产”5%的营业税降至3%。实践中,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界定为不同性质的交易,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目,从而降低税负。作为买方,由于我国针对企业诸如招待费等名目的支出实行限额扣除,支出的费用的性质也会影响所得税的扣除,因此应该结合企业情况确定发票“抬头”。


需要强调的是,交易双方在确定商品服务性质的过程中,各自税务处理需要与财务核算以及开具发票的衔接,做到表述、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相关凭证支撑。


三、交易价款的确定(价款或者报酬)


虽然市场经济下企业拥有商业的定价权,但是,为了防范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国家明确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标准重新确定价格并进行纳税调整权。但是对于诸如技术服务、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而言,价格通常是很难确定的。在此情况下,客观上也给企业留存了一定转让定价避税的空间。尤其在跨国交易过程中,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可以实现集团整体税负的降低。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应该按照我国相关《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等规定,提交同期资料等。


四、“包税”条款有效吗?(价款或者报酬)


所谓“包税”条款是指,交易双方在合同中对交纳税费的交纳主体进行约定,出现非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交纳税款的情形。我们认为,不应一概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认定该条款无效,双方约定尽管不能对抗税法规定以及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但是该约定本质上并没有改变税法意义上纳税义务人,只是对形式上的“缴纳人”进行了约定,在民法上应承认其有效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第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关于“包税”条款问题: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可见,在实际税款征缴中,税务机关也在一定程度认可“包税”条款的合法性。因此,当交易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或约定的税款缴纳人没有及时缴纳税款情形,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另一方面,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另一方追缴“税款”(因为在最初的合同金额中,已经包含了税款),或者诉求增加买方支付的金额(在买方没有支付的情况下)。


五、结算方式影响纳税义务发生(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义务启动的标志,交易行为由此进入税务当局的监管范围,纳税义务人应按照相关税种及纳税期限、纳税方式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可能触犯偷逃税等法律责任。


交易方式直接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比如,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再比如,“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等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推迟尽管不能直接带来节税的效果,但是客观上推迟了纳税义务,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资金的时间价值。


六、什么时候违约金不交增值税?(违约责任)


作为合同条款的标配,违约责任也是合同签署中的重要一环。在增值税、营业税上,违约金、赔偿金通常被视为“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现行规定,通常应该将违约金、赔偿金纳税“收入”缴纳税款。


但是,这其中有一个预设的条件,就是在交易实现的情况下,违约金、赔偿金才同销售、服务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那么,如果交易没有达成,违约方按照合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


七、增加涉税担保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


股权转让中,股东将有历史遗留问题(漏水、偷税、逃税等或有税务争议)的公司转让给了后续股东,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向欠税的主体公司追缴税款,因此,新股东最终可能成为“替罪羊”(事实上,也发生了很多类似的案例)。为了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通常可以借助于并购前的税务尽职调进行化解。为了进一步防范风险,华税建议收购方应在股权收购合同中增加“涉税担保”条款,承诺目标公司税务健康,并愿意承担未来可能发现由前股东存续中发生的欠税等涉税问题。


八、如何拟定对赌协议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赌协议”通常作为“股权收购协议”或者“资产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投融资双方在签订并购协议时,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对于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约定,一般以目标公司的业绩作为对赌条件。当达到约定的业绩,融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当约定的业绩条件未达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签署对赌协议中,有一个巨大的税务风险,也即对于对赌协议涉及的“收益”在目前税法环境下可能被当即增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会计确认原理和税法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国外的立法,是不合理的,因此,交易双方在签署对赌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在会计确认和税务处理方面协调一致,统筹规划涉税问题,推迟纳税时间。


总结:


事实上,单纯通过合同实现最大的程度的税务优化是有其局限性的,组织架构、商业模式等都是合同之外影响税务筹划和节税效果的重要因素,需要在组织设立以及商业模式确定之前进行充分的考量。本文对于商业合同签署中需要重点关注的8个涉税问题予以分析,对企业商业交易,尤其是重大交易,具有重要的意义。华税建议,企业在签署重大交易合同时,一定要充分重视其中的涉税因素,通过筹划,实现税负成本最优化。





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注意事项


提示一:请签署完备的书面合同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提示二:请妥善保管合同相关证明资料

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提示三:请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提示四:请细化业务人员的签约授权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提示五:请务必通知客户相关业务人员的离职情况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提示六:请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提示七:请注意“订金”、“保证金”不等于“定金”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提示八:保证担保请明确相关意思表示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提示九:抵押担保请办理登记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提示十:质押担保请确保交付质物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提示十一:请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提示十二:请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您的利益。



提示十三: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提示十四:请注意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提示十五:请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提示十六:请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十七:请按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

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请您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您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提示十八:请履行减损义务

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您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提示十九:请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您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您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起草合同中必须掌握的9大专业知识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大多是通过各种合同来体现的。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来说,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维修合同、运输合同、托运合同等,无不存在,作为一个实习律师如何来起草合同呢,到底合同应该由那一方来起草更好?怎么起草呢?

从理论上来讲,起草合同的一方在起草合同时 能够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一方利益,也就是说起草合同对于起草方来说是有利的,所以,我们在合同谈判的时候对尽量争取合同的起草权,虽然合同的起草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付出这些代价是值得的。

首先,在起草合同之前,要对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弄清楚在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国家有哪些相应的规定,合同内容是属于国家允许、鼓励经营的范围,还是被限制或者禁止的范围。起草合同,就是把合同各方在合同谈判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意见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必须首先谈判,然后才能有合意,才能起草。

第二,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应有一定的规范性,包括文字、形式的规范等,有了规范性,就有助于内容的完整性,就容易使合同内容、清晰、严谨,也便于审查合同,还有利于使合同的归档和保存。一般来说,合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一般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的编号、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前言、签约日期及签约地点等。合同正文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除了一般条款外,可能还有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尾部一定要载明合同的份数、附件及效力、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保证人(如果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等内容。



 

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的。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为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别。本文就对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做简要阐述,仅作参考。

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 “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认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信息化领先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锁定客户、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但是由于电子合同的准入门槛较高,涉及到安全、技术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真正了解电子合同的人不多,他们更加不会清楚电子合同的有效与否。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电子合同有其独有的特征来区别于传统的合同。

电子合同的特征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

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

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电子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有很多种,但是具备真正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非常少。而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要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电子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1、首先是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所以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强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如工信部在“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试点项目”中采用的MMEC电子合同技术就是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3、最后是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

我们为什么需要有效的电子合同呢?这是因为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经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电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虽然我国尚未对电子合同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我国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也就是说电子合同在我国是被法律所认可的、有效的合同。





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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