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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第一章  法律风险管理的认识  


  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企业进入到了现代企业阶段,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世界上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就是一家由包括荷兰政府在内的众多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出资组成的,这是全界第一家现代意义的公司,它只按照公司章程运作,不受章程任何人的控制。一个成功的企业不是人在运作管理企业,而是制度在运作管理企业,制度的健全与否,对一个企业具有着至关成败的重要意义。只要企业进行运营管理活动,就有法律风险相伴始终,这是不可改变的现实。在当今这个法律与商业水乳交融、密不可分的时代,法律运用得当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扩张的机会,法律运用失策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祸。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市场竞争最终将达到一种均衡状态,期望通过涉足暴利行业或者从事某种冒险商业活动获取高额利润,不再具有普遍意义。大多数企业只能赚取合理的平均利润,因此企业应更多的考虑如何的加强管理、如何避免各种风险,其中包括法律风险,以将自己获取的平均利润安全的保有。  


  然而避免风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法律风险更具复杂性,不是每一个经营者都能够掌握的,所以了解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并运用专业的、科学的手段予以防控管理,是企业决胜商场的有力法宝。  

第二章   法律与商业  


  现在是法律与商业高度紧密结合的时代,几乎企业的任何经营管理行为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应用,法律也深入到商业个个环节,在每时每刻的商业。每一个理性的企业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最大限度的规避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利益的长久化、最大化。  


  市场经济意味着法制经济,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19世纪末美国有一位律师这样描述美国的法律:“一切权利、一切义务、一切责任都是由契约产生的”这句话深刻的阐述了法律对包括商业在内的各种社会活动的影响。法律与商业的紧密结合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律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规范。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是法制的必然要求,企业的对内、对外的所有活动均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成立要遵守公司法;经营活动要遵守合同法、广告法、税法等;对内管理要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可见企业的经营管理须臾也离不开法律的调整。  


  第二,法律是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企业的发展成长需要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环境,法制的环境有利于企业免受外界任意性、偶然性的诸多干扰。这也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为什么大多出自于西方的原因。


  第三,注重法律是企业走向全球化的前提条件。参加一个游戏就要遵守它的规则,企业要想参加全球市场这个游戏就要遵守它的游戏规则,这些规则就是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协定、公约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遵守者方可加入,违反者将被逐出,无一例外。法律与商业的关系表现为法律对商业的调整和规范,与之相对企业也可以充分的利用法律规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比如合理避税、离岸公司。从一个方面来说,企业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是企业实力和竞争力的表现。企业的收购兼并、投资扩张、资产重组等活动无一不是重大的法律运作事件,这些事件的运作成功充分说明了企业的法律运作能力。  


  第一节   企业法律风险  


  现在有众多的学者、律师在研究企业法律风险这个问题,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也众说纷纭,我认为,一言蔽之,所有可能为企业带来损失的法律隐患都是企业法律风险,所有法律风险都对企业存在潜在的破坏性和冲击力。  


  企业的法律风险以其被认知程度区分,主要分为显性风险和隐性风险两种。  


  显性法律风险(Dominant Legal Risk),是指能被企业管理者或法务人员能够认知的风险,其余的则为隐性法律风险(Recessive Legal Risk)。法律风险被认知的程度取决于认知者的管理与法律素养,对于专业法律人士而言,能够认识到的法律风险远较普通人更为深远和广泛。显性法律风险与隐性法律风险两者也不是绝对对立的,隐性法律风险未被发现及处置,在一定诱因的情况下可能转化为显性法律风险,并可能进一步演化为对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法律事件。  


  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可防、可控性,提高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认知程度,并对知的法律风险采取得当措施进行防范、控制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  


  第二节   企业经营与法律风险  


  有一位世界级的管理大师说过:企业二十一世纪最大的风险是法律风险。企业经营是每一个企业管理者时时刻刻都在关注的问题,然而企业法律风险却很少有经营者认真考虑,我们大家看到不少企业因法律风险导致的一场诉讼或一次法律危机的爆发就灰飞烟灭了。  


  自改革开放以来这样的企业比比皆是,近的如顾雏军的格林柯尔系,远一点的如,蓝田股份等不一而足。如果企业遭遇此事埋怨只是运气不好,那么是不是应深刻的思考一下如何才能避免这样的坏运气呢?  


  公司的运营与风险是一对孪生子,有运营就有风险,二者相伴始终。  


  法律风险其实就是商业风险。世界著名的通用电气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克•韦尔奇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风险一样管理企业的法律风险。杰克•韦尔奇还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法律风险不论其表现形式为何,但其结果都是商业性的,要么增加企业支出或减少收入,要么使企业失去商机或商誉。在市场经济下,法律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企业的管理者如仍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则其不是一个合格的管理者,其所管理的企业也将是危机四伏。        


  企业在初期发展阶段,法律风险处于次要地位,随着企业的发展成长走过萌芽期后,法律风险也与日俱增,此时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法律风险的发作可能将企业前期的发展成果毁于一旦。长虹总裁倪润峰曾说过:企业成长期的一个错误所影响的是成长速度,所造成的损失也是一小部分;企业成熟后的一个错误将会动摇整个事业的大厦,所以企业完成成长后,应由职业的管理者进行管理。认识到法律风险并善于通过专业人士进行管理是职业管理者必须具有的素质。  


  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经营者对企业的商业风险予以高度关注,努力思考着如何避免各种商业经营风险,却很少关注企业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这其中有经营者对法律的认识不足,但更多是的经营者对法律的漠视,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甚至将违法经营作为企业获利的机会。现实中确实有一些企业通过违法方式获取了高额利润,这些企业对其它企业采取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示范作用,但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的法律事件甚至法律危机时,则企业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将的相当惨重的,甚至从此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2006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上海社保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件。上海福禧投资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违法手段获取了上海社保中心的数十亿社保资金,又通过不正常手段收购上海路桥发展公司99.35%的股权,获得沪杭高速上海段30年的收费经营权。此后在短短的4年零4个月的时间里,福禧投资从10亿元注册资本,创造了总资产达136.22亿元、净资产高达53.13亿元的财富增值神话,一个资本帝国迅速崛起。然而这个帝国根本就是建立在海滩上的沙雕,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始终是悬在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危机时,福禧帝国顷刻灰飞烟灭。  


  企业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任何一个企业都存在着法律风险,世界500强企业的法律风险系数要远远高于一般的企业,可怕的企业对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浑然不知,尤其是对隐性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管理者错误的认为,只有到打官司的程度才是法律风险,或者到了企业到了难以运营的时候才考虑如何处理,殊不知此时已可能是病入膏肓不可救也。  


  大家都熟悉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扁鹊第一次见蔡桓公时说:“君之病在肌肤,不治将益深。”蔡桓公不听。第二次见蔡桓公说:“君之病在肠胃,不治将益深。”蔡桓公仍不听。第三次扁鹊看到蔡桓公就跑了,说:病在骨髓不能治了。  


  有位客人到某人家里做客,看见主人家的灶上烟囱是直的,旁边又有很多木材。客人告诉主人说,烟囱要改曲,木材须移去,否则将来可能会有火灾,主人听了没有做任何表示。  


  不久主人家里果然失火,四周的邻居赶紧跑来救火,最后火被扑灭了,于是主人烹羊宰牛,宴请四邻,以酬谢他们救火的功劳,但是并没有请当初建议他将木材移走,烟囱改曲的人。有人对主人说:“曲突蓰薪无功劳,焦头烂额为上客”  


  主人顿时醒悟,赶紧去邀请当初给予建议的那个客人来吃酒。  


  企业的法律风险与企业相伴始终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但只要企业的管理者能够正确的认识它,并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防范、控制、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程度就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存在。  


  第三节   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建设  


  法律风险的成因复杂,是包括外因和内因在内的多种因素组合的结果,但大多数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企业的法律建设为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软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建设的重要性、防控法律风险的紧迫性,基础法律建设投入明显不足。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对全球财富100强企业所作的调查显示,如果企业法律风险评分为100分,则企业支出的总法律风险费用应占企业总收入的1%(或100个基点),那么,根据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的中间值为42分,则企业支出的总法律风险费用应占企业总收入的0.42%,而现在的比例仅仅是0.02%。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普华永道(全球公司法律部门调查)、《Corporate Legal Times》及《全球律师》等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费用的平均投入为企业收入的1%,美国微软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更是达到其收入的1.5%,其投入费用数额是惊人的。  


  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平均分值为42分,这意味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投入应为企业收入的0.42%,但实际上我国企业的投入仅为0.02%,仅为美国企业平均值的1/50,这说明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将非常迅速,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该风险变化的认识则相对滞后,我国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  


  第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表现为企业在一些重大投资、经营、管理决策中缺乏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有的甚至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更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有的企业虽设有法务部门,但其作用的发挥仍停留在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事件后的事后救济上,起的是救火队的作用。法务人员、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其只起个摆设作用。  


  在欧美国家成熟的企业必备三种人才,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公司的首席法务官(CLO)是企业核心高管,一般由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担任,首席法务官列席董事会参与企业的所有重大决策,其在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   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经济与全球的融合速度不断加快,中国的企业也加入了全球的竞争行列,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其法律分险分值不断加高。然而我国大多数企业显然没有做好应对这一高法律风险环境的准备。据统计,从国资委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另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平均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是我们的10倍;美国企业平均寿命为40年,为中国的13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平均寿命是我们的十几倍、几十倍,导致这样后果的原因很多,但跟中国企业普遍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有很大的关系,缺乏规范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所以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状况委实堪忧。  


  尤其是一些企业的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根本没有法律观念,在企业的管理中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企业的运作中实施了一些违法的行为,使得企业隐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当风险爆发时,看似辉煌的企业帝国在法律风险爆发后顷刻之间灰飞烟灭。以下几个案例对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  


  一、格林柯尔集团案  


  顾雏军掌门的格林柯尔集团曾是中国最耀眼的明星企业,格林柯尔集团旗下曾经拥有科龙、美菱、亚星客车和襄轴等众多公司,格林柯尔还于2000年成功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格林柯尔是当时中国最为引人注目的公司,格林柯尔系的资产总值达数百亿之巨,顾雏军本人也被评2004年全国经济人物。仅过了一年,到了2005年的7月顾雏军及公司的几位高管就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财务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锒铛入狱。顾所经营的格林柯尔大厦也随之坍塌。格林柯尔从成立到消亡其间也就是十年的时间,用一句中国的古语来说,真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二、南德集团案  


  南德集团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在全国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其公司董事长牟其中更是名震一时的风云人物。南德集团在牟其中的领导下曾做出从俄罗斯换回四架飞机、发射三颗地球同步轨道卫星上天、开发满洲里自由贸易区等一系列为国人瞩目的事件。牟其中也被冠以“中国改革风云人物”“大陆首富”等称号,南德及牟其中一时风光无限。  


  2000年武汉市中级法院以信用证诈骗罪一审判决牟其中无期徒刑,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牟其中一案现在尚有很多是否成立的争论,我们放下这些争论暂且不说,单就说牟其中当时以信用证融资的这种方式,本身就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而牟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无视这个重大法律风险,以致于饮鸩止渴酿成苦果。  


  众所周知,刑事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最为严厉的制裁,它不仅使受处罚者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而且还可能附带着,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所以刑事处罚只针对那些最为严重的刑事违法者实施,一般的违法行为由民法或行政法调整。  


  大家可能注意到了最终导致以上几家在全国声名显赫企业消亡的原因并是不象导致巴林银行倒闭那样的商业经营风险,而且全部都是企业的掌门人及高管涉嫌刑事犯罪所致。这很有说明性,这说明上述这些企业是在其掌门的带领下实施了具有巨大法律风险的相当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难道这些企业管理者当初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法律风险吗?肯定不是的,以他们的智力水平肯定意识到了。那么为什么还会一个接一个的前仆后继的这样做呢?我本人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大环境影响。中国历来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到目前仍不是。传统中人们遵守法律的观念很差,对于处理包括法律事件的各种事件人们习惯于通过人情关系渗透官僚体系进行操作,人们常说的话如“有人”“有关系”就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  


  第二、现代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正在由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人治历史的国家向现代法治国家转变,法冶的其中一个特征就是只有合法取得的利益方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取得利益。这些企业的管理者显然没有这样的现代意识,其总是认为自己是幸运之神的宠物儿,再加之他们都具有这样或那样的光环和社会关系网,总认为恶运是不会光临惠顾的。正是这样一种心态使得企业和本人的法律风险在不断积累,终致其与所管理的企业同归于尽。  


  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很多,但绝大多数的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原因所致,所以规范企业的内容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最为有效的手段。公司治理对于一家管理规范的公司来说,应具有完备的公司治理机构,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规章。完备的公司治理机构可以保证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是防范法律风险最有效的措施。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避免负面风险,而且还能创造正面收益,因为良好的公司治理会提高公司的市值,这对公司所有利益主体来说都是有利的。相反不良的公司治理将会使企业产生诸多的法律风险,有时所发生的法律风险对企业来说可能是致命的。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长征火箭贷款担保案  


  长征火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家上市公司。2000年北京华元投资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6700万元,长征火箭作为保证人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担保函对该笔贷款的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华元公司无力归还贷款,建设银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元公司归还贷款本息两亿余元,长征火箭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及长征火箭公司章程规定,长征火箭对外承担如此巨额的担保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报请股东大会表决并对外披露,然而长征火箭在向建设银行出具担保函为华元公司提供担保时并未履行上述程序。  


  长征火箭的当时的注册资金为四亿余元,长征火箭对外承担两亿余元巨额担保一案被披露后,对长征火箭股价造成了巨大影响,其股票被停止交易,公司市值大幅缩水。若非后来本案因故中止审理,长征火箭有可能就此消失。  


  本案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公司的管理者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甚至于无视相关法律风险的存在。本案长征火箭出具担保函这是行为是引发这一系列法律风险的起因,长征火箭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疏漏。一个对公司有着重大生死存亡的影响对外担保竟然没有经过董事会,甚至有的董事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在诉讼案件发生董事会成员方才知晓。也就是说如此重大的对外担保没有经过任何法律风险分析就对外出具,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二、巴林银行破产案  


  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 28岁的尼克.里森于1992年在新加坡任期货交易员时,巴林银行原本有一人帐号为“99905”的“错误帐号”,专门处理交易过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错误。这原是一个金融体系运作过程中正常的错误帐户。1992年夏天,伦敦总部全面负责清算工作的哥顿•鲍塞给里森打了一个电话,要求里森另设立一个“错误帐户”,记录较小的错误,并自行在新加坡处理,以免麻烦伦敦的工作,在中国文化里“8”是一个非常吉利的数字,因此里森以此作为他的吉祥数字,这样帐号为“88888”的“错误帐户”便诞生了。  


   几周之后,伦敦总部又打来电话,总部配置了新的电脑,要求新加坡分行还是按老规矩行事,所有的错误记录仍由“99905”帐户直接向伦敦报告。“88888”错误帐户刚刚建立就被搁置不用了,但它却成为一个真正的“错误帐户”存于电脑之中。里森以后的几年里就是利用这个“错误帐户”私下操纵交易,后来总部这注意到新加坡分行出现的错误很多派人查帐,但居然被里森搪塞而过,此时亏损已达5000万英磅。  


   1995年2月26日,巴林银行合计损失达14亿美元,最终无力继续经营而宣布破产。从此,这个有着233年经营史和良好业绩的老牌商业银行在全球金融界消失。  


  “88888” 帐户被人忽略所造成的法律风险,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破产,可谓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当时取消这一帐户,则巴林的历史可能会重写了。  


  从巴林银行的管理制度上看,巴林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交易与清算角色的混淆。巴林银行安排里森一人身兼交易与清算二职,安排里森身兼二身就已存在重大法律风险,银行内部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的失效又进一步加大了法律风险的系数,最终这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合并爆发致使巴林银行从此消失。  


  新加坡在1995年10月17日公布的有关巴林银行破产的报告一段话很具有说明性。报告结论中的一段:“巴林集团如果在1995年2月之前能够及时采取行动,那么他们还有可能避免崩溃。截至1995年1月底,即使已发生重大损失,这些损失毕竟也只是最终损失的1/4。如果说巴林的管理阶层直到破产之前仍然对“88888”帐户的事一无所知,我们只能说他们一直在逃避事实”。  


  巴林银行的破产是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复合发作的结果,但这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中只要有一个被成功的防止就不会出现巴林银行破产的结局。所以巴林银行的破产也可以说是对法律风险识别和防范失败的结果。  


   三、海信(HiSense)商标被抢注案  


  “海信/HiSense”是海信集团1992年首创的,1993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同年正式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1999年1月5日,海信、HiSense获中国驰名商标;6天以后,博世-西门子(即Bosch und Siemens Hausgerate GmbH, 简称BSH公司)在德国注册HiSense。  


  海信集团于2002年底就主动致函博西公司联系注册商标的转移受让事宜,博西公司做出了答复,同意将 “Hisense”注册商标权转让给海信集团,要求海信支付转让价格为4000万欧元。  


   2004年10月BSH公司在德国起诉海信,海信随即反诉对方。  


  2005年3月6日海信集团与德国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在北京共同发表了和解联合声明。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拥有品牌价值的中国企业及其产品会逐渐成为香饽饽。无论竞争对手处于战术还是战略的考虑,采取诸如抢注同名商标等攻防手段先发制人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地冒出来,关键是中国的企业,是否具有提前意识并做好相关准备了没有。企业要想走向全球,就要有全球意识,尤其是要具有全球性的法律风险意识。  


  海信公司在注册HiSense商标后到被西门子注之前的这段时间中始终没有在德本土进行注册,这给了西门子抢注的机会。这也说明海信公司没有做好走向世界的准备,其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一个企业走向世界重要性,没有意识到,直到HiSense商标被在国内评为驰名商标时,其商标还没有在产品主要销售地进行注册,这是一个不可理喻的错误,经双方协商,海信后来虽然收回了商标权,且不论其向西门子支付的费用,仅其为收回商标权花费的律师、诉讼等各方面的费用已不知是当初在德注册商标费用的N倍了。如果海信公司在当初就意识到这一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那么将会为公司节省多少费用、赢得多少商机!  


  商标国际注册这样一个海信当初意识不到的隐性法律风险,后来竟让海信公司付出沉重的代价,最后在惊动两国政府进行协调下方达成和解,这一案例值得每一个企业的管理者深思。  


   四、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件  


   中国最大的彩电厂家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 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四川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  


  长虹与APEX合作向美国出口彩电始于2001年,其中包括由APEX从长虹购买彩电,贴上APEX的品牌后卖给沃尔玛、Best Buy等零售商。从2000年开始出口到现在,长虹总的出口额也就24亿多美元,而在与APEX合作以后的2002年,长虹的出口额达7.6亿美元,其中APEX就占了近7亿美元;2003年长虹达8亿美元左右,APEX占6亿美元。  


  2002年3月26日,长虹2002年年报显示,四川长虹在主业收入比上年减少12亿元的情形下,应收款增加10.6亿元,比上年应收款增加了58.2%。2004年3月23日,长虹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2003年年末,公司应收账款49.85亿元人民币,其中来自美国APEX公司的应收款为44.46亿元。  


  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  


  2004年12月14日,长虹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在起诉书中,长虹称APEX公司2003年初开了大约7000万美元的空头支票。两家公司在该年10月末曾达成一个解决计划,其中APEX以在洛杉矶附近Compton的20万平方英尺仓库、商标和版权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还款担保。APEX未能履行最初两笔总计1.5亿美元款项的支付,导致长虹提起法律诉讼。  


  2005年1月4日,APEX向美国洛杉矶法庭提交一份文件,证明其在2003年间已向四川长虹支付了总额近3.5亿美元的款项及其董事长季龙粉2004年10月份在中国被拘留的消息。同日,长虹查账小组进驻APEX。  


  对中国企业来说,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海外市场越发显得重要,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是必然的趋势。同时,企业可能面临的海外风险将变得越来越突出,法律风险是其面临的其中一大风险.由于大多数中国企业都不太了解外国法律环境,这样一个求未知的法律环境对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巨大的挑战,中国的家电巨头长虹也没能例外。这就

第三章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旨在建立一个法律风险处置的事前机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一支专家医疗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和军事等学科知识,经常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预诊,防止企业“生病”,还经常对企业进行保健法律培训;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一个警察,经常监督、教育企业,防止企业违法、犯罪,更防止企业因犯罪而被“枪毙”;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战场上的“工兵”,把企业前进途中的“地雷”、“炸弹”事先清理走,让企业安全前行  


  经过分析我们既然已经发现了问题,就要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按照国际最佳做法,企业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旦综合实施这些措施,就会在企业和法律风险环境间创造出一道保护性屏障。  


  一、对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法律风险的评估是具有前瞻性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对法律风险的评估应保持一个动态模式,企业应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对法律风险进行跟踪式的监控。通过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判明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在对已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的制定相应预案,最大限度的控制法律风险,此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贻”。  


  二、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法律风险虽说是不可彻底消除的,但也是可控可防的,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最有有效措施。重大决策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操作制度、法律风险应急处置制度等是防范法律风险必不可少的。新浪反收购案是一个典型的利用制度控制法律风险的案件。  


  盛大收购新浪案  


  2005年2月19日上午,在历时一个月、利用四家关联公司出手购股后,盛大在其网站及纳斯达克官方网站同时发布声明,称截至2月10日,已经通过公开交易市场购买了新浪19.5%的股权,并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受益股权声明13-D文件。  


  盛大在13-D中明确表示,此次购买新浪股票的目的是一次战略性投资,可能进一步“通过公开市场交易,以及私下交易或者正式要约收购和交换收购等方式”增持新浪股票,并“寻求获得或者影响新浪的控制权,可能手段包括派驻董事会代表”。此外,盛大还表示,可能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持的新浪股票。  


   针对盛大的敌意收购,摩根士丹利被新浪急聘为财务顾问,并于2005年2月22日迅速制定了购股权计划(俗称“毒丸计划”)。  


   把这份毒丸计划解读成人人都能读懂的意思就是:对于3月7日记录在册的新浪股东,他所持每一股股票,都能获得一份购股权。如果盛大继续增持新浪股票致使比例超过20%时或有某个股东持股超过10%时,这个购股权将被触发,而此前,购股权依附于每股普通股票,不能单独交易。计划规定盛大只能再购买不超过0.5%的新浪普通股,假如超过0.5%,其他股东将有权以半价购买新浪公司的普通股。  


  一旦购股权被触发,除盛大以外的股东们,就可以凭着手中的购股权以半价购买新浪增发的股票。  


  这个购股权的行使额度是150美元。也就是说,如果触发这个购股权计划,除盛大之外,一旦新浪董事会确定购股价格,每一份购股权就能以半价购买价值150美元的新浪股票。  


  假设以当时(3月7日)每股32美元计算,一半的价格就是16美元,新浪股东可以购买9.375股(150÷16)。  


  新浪当时的总股本为5048万股,除盛大所持的19.5%(984万股)外,能获得购股权的股数为4064万股,一旦触发购股权计划,那么新浪的总股本将变成43148万股(4064万股×9.375+4064万股+984万股)。这样,盛大持有984万股原占总股本的19.5%,一经稀释,就降低为2.28%。  


  由此,毒丸稀释股权的作用得到充分的显现。  


  当然,如果盛大停止收购,新浪董事会可以以极低的成本(每份购股权0.001美元或经调整的价格)赎回购股权,用几万美元支付这次反收购战斗的成本。最终因成本过高盛大放弃了继续收购新浪股权的计划,新浪反收购成功。  


  这一案例说明新浪公司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在法律风险产生后法律风险应对机制迅速的启动并有效的运转,这也说明新浪公司预见后了可能会产生这样法律风险,所在公司章程中预设有“毒丸”条款,在恶意收购事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会才能够迅速抛出“毒丸”以抵御恶意收购。  


  四、进行有效培训,使员工理解并实施上述制度  


  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管理(风控网)意识。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企业的所有行为最终是由它的成员去实施,员工职业行为的后果是由企业来承担的,所以员工法律意识的强弱决定企业法律风险的高低。杰克•韦尔奇对企业法律风险所抱的这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态度是值得每一位管理者学习的,如果企业管理者乃至员工都抱以这样态度,企业的法律风险会大大的降低。  


  五、建立独立的法律职能部门来确保企业法律安全  


  公司的法律部是法律防御系统的心脏。防范法律风险,企业需要一个有力、健康、高效率运行的法律部。一个强有力的法律部能够时时监控企业所面临的各方面的法律风险,针对性的制定企业法律风险战略管理方案,并为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制定解决预案,同时还应建立突发法律事件的紧急应对预案。  


  比如近期发生的国美总裁黄光裕被公安机关调查事件,这就是一个突发紧急法律事件。我们现在无法得知国美是如何化解这一事件的,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国美的突发紧急事件处理机制运作的是比较成功的,成功的化解这一事件使国美躲过了致命的一劫。  


  为了实施上述工作,企业需要具备充足的内部和外部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其它法律资源,当然也应投入充足经费。  


  世界财富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前五名和法律风险管理费用投入如下:  


  1. 微软(Microsoft) 150                 总收入1.5%  


  2. 惠普(Hewlett-Packard) 142            总收入1.42%  


  3. 华特迪士尼(Walt Disney) 135          总收入1.35%  


  4. 洛克希德•马丁(Lockheed Martin) 130  总收入1.3%  


  5. 思科(Cisco Systems) 130              总收入1.3%  


  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及法律风险管理投入如下:  



  1. 联想(Lenovo) 97          总收入0.97%  


  2. TCL 93                     总收入0.93%  


  3. 海尔(Haier) 81           总收入0.81%  


  4. 中海油(CNOOC) 71       总收入0.71%  


  5. 中粮集团(COFCO) 68     总收入0.68%  


  2005财政年度微软公司的收入为365.5亿美元,其法律风险管理费用为其收入的1.5%,也就是说微软的此项费用开支为5.48亿美元。  


  2006财政年度联想集团业务收入1081.89亿元人民币,对应其风险系数,按通行标准其应投入法律风险管理资金10.5亿元人民币,但按国内的平均标准计算其只投入了2100万元,这是一个巨大的差距,表层看是金钱数额上的差距,深层次的差距是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和观念上的差距。

要求将要走出去中国企业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建设,以应对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  



一、 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1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但所有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规范性。法律风险的成因包括违法行为、自甘冒险行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以及法律监控活动的规范性等。

2 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根据法律风险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具有单一性,可以分为纯粹法律风险和投机法律风险。所谓纯粹法律风险,是指只能产生法律意义的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所谓投机法律风险,是指从法律意义上可能产生有利结果和不利结果的法律风险。投机法律风险是一种机会性风险,它从一定意义上鼓励人们的冒险行为。

  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3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旅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5)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根据授权制订的地方法规、规定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及离职后的商业秘密保护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6) 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1)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3)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2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可行性

  我们知道,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对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由于其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杜绝。但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其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因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包括:企业的设立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通过健全制度、理顺流程、完善表单、规范文本,完全可以避免。

  防范法律风险还需从基础工作做起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强化企业领导人和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相当部分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仍然滞后,在决策时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更注重于速度和效率,结果是不但达不到决策的预期目标,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导致企业走向衰落、倒闭。企业员工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发生的法律风险原因和结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对不同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有针对性地培养不同的法律风险意识。只有企业领导人和全体职工都建立起了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抓住工作重点。不同类型的企业,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有不同的工作重点。比如生产型企业与销售型企业,在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前者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技术创新与保护等工作重点,后者更加注重合同管理、客户资料的保密和销售网络的完善等工作重点。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过程中,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抓住工作重点,才不会避重就轻,造成顾此失彼。

   (4)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保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参与人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这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保证。

   (5)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同企业生产经营密切机关,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关键环节。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切实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才能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6)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还需要重视和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合作。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与其他企业不但是竞争对手,也是合作伙伴,相互间应建立起稳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彼此取长补短,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三、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 机制与体系

  机制与体系不同。所谓机制,就是制度加方法或者制度化了的方法。所谓体系,是指若干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关联而构成的整体。机制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常常蕴含在某一体系之中。体系则有自己独立的表现形式,是具有一定结构、层次和形式的文件化系统。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加收入、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二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企业财产和交易安全。这两个目标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无论如何,维护财产和交易安全,是企业的基本目标要求,因此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构筑企业经营管理体系,较之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而言,更加直观、现实和有效。

  2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是指企业根据法律风险的特性,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避免承担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风险的制度、流程、表格和文本。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管理学与法学有机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成果,旨在提高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以人为本,明确责权利,提高经营效率,创新并规范经营。

  (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的主要思想:

  规范化:建立制度,理顺流程。制度是企业的基本行为规范,企业的一切人和事都要在制度下进行活动;流程是企业实现目标必须遵循的过程方法,要讲时间效率,还要讲投入产出。

  个性化:与企业实际紧密结合,具有本行业、本企业的鲜明特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除基本制度、基本流程、基本体例以外,可以具有不同的文件组合,不同的文件内容。

合同化:将合同引入企业内部管理,上下级之间、上下位部门之间以合同的形式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于制度化而言,合同化更明确,更人性化,更易接受和执行。

  (2)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体例和模块: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体例由制度、流程、表单、文本组成,这四种体例形式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包含九大模块:

  一是企业设立模块,内容包括企业设立、企业变更和法人治理;

  二是投资管理模块,内容包括股权管理、投资收益管理、股份转让和股票上市;

  三是行政管理模块,内容包括文件档案管理、对外关系协调、办公设备设施和后勤管理;

  四是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内容包括人员、薪资、考核和培训管理;

  五是财务管理模块,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资金往来、账目和报表管理;

  六是采购与外包管理模块,内容包括合格供方的选择与评价、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

  七是技术质量管理模块,内容包括技术开发与改造项目的立项、实施、评审,新产品试制与工装改造,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维护;

  八是生产管理模块,内容包括生产组织、现场管理、设备维护与保养;

  九是营销管理模块,内容包括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

  (3)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方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基于防范法律风险的经营管理系统,既是跨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合型,单单拥有管理学或法学一个学科的理论与实践是不够的,必须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3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以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为基本目标的经营管理系统,无论是起因于违法行为、自甘冒险行为的法律风险,还是起因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以及法律监控活动的规范性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属于外部环境的法律风险,还是属于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都会因企业内外资源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必须不断调整企业的制度、流程、表单和文本,即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适应和满足企业所面临的新的形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也必须制度化,并实行目标管理,唯有如此,这一体系才能永葆青春、永久存续和发挥作用!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发展10大趋势

从1882年美国美孚石油公司成立法律部以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是长期以来,企业法律工作的核心内容一直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处理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事件和问题。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交易规则的日趋复杂,这种以事后救济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要求全面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环节,实现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呼声越来越高,企业法律工作重心开始逐步转移。

  但是真正开始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研究和改进企业法律工作还是近十年的事。2000年前后国际资本市场出现的一系列丑闻,不仅直接导致了安然等一大批世界级企业的破产,而且催生了在企业风险管理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萨班斯法案,风险管理从此不仅是企业自身管理的需要,也是法律强制性的要求。

  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有益的探索,推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进入新的时期。纵观国内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成为战略性议题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因此长期以来企业不管法律事务数量多少,法律工作基本上都没有进入企业的主流活动,企业法律工作在日益专业化的同时,也不断地边缘化,法律工作的价值难以体现。

  近20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政府监管的不断加强,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交易方式日趋复杂,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准则,法律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违反法律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

  法律风险发生后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并且会导致政府部门吊销经营牌照等行政处罚,在情况严重时甚至导致犯罪而让企业高管承担刑事责任。

  主动地识别、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时,提前考虑到相关的法律风险,权衡商业利益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在深度把握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已经成为世界级企业的制度性做法。

  正如杰克•韦尔奇先生所说的:企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商业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管理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从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性支撑脱离出来,上升为企业的战略性议题,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成为核心目标

  在企业法律顾问10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企业法律工作的内容不断充实,从最初的诉讼到一般的合同审查、常规法律咨询、重大决策支撑等,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

  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大型企业法律工作的主要内容有重大决策支撑、重大项目支撑、日常法律服务、合同审查、知识产权、诉讼、普法、外聘律师管理等,国外企业还有公司治理、劳动法、政府关系等其他职责。

  与这些职责相对应,企业法律工作的目标也在不断变化,从单纯的解决纠纷,到支撑企业的正常运营,乃至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应该说在传统的法律工作模式下,这也是法律工作所能发挥的最大作用。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法律工作的新内容,一经实施就产生了巨大影响,无可争议地成为企业法律工作的主线,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在以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下,都被整合成法律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或控制环节,各项企业法律工作虽然还在全面开展,但是企业法律工作的核心目标已经从一般意义上的保驾护航演变为公司战略层面的法律风险有效管理。

  这一点不仅是有远见的企业的共识,也是相关国家机构的要求。在2008年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未来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总体目标的核心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可以肯定随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其作为企业法律工作核心目标的认同度会越来越高。

成为独立工作

  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企业的各项法律工作都可以整合到法律风险防控这一工作主线和目标上来。

  重大决策支撑是为了防止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重大项目服务为了防止项目中的法律风险,日常法律咨询是为了防止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审查是为了防止了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管理是为了防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诉讼是解决已经发生的法律风险,普法是为了提高全体员工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

  可以说企业的各项法律工作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都有重要意义,法律风险的防范只有融入这些工作之中才能真正收到实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风险管理仅仅是一种理念,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工作来取代专项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事实上和其他法律工作一样,法律风险管理有着自己特定的对象、特定的方法和特定的流程,其他法律工作不会也不可能取代法律风险管理。将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工作,不仅表明了企业对这项工作的实际重视程度,而且意味着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深刻理解和法律工作模式的彻底转变。

  如果说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起步阶段这一点表现得还不明显,那么随着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可以肯定法律风险管理不仅会作为一项独立的工作,而且会在整个法律工作中会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

显现三大特点

  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的分类,企业面临的风险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在这五种风险中法律风险有着比较特殊的意义。

  一是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可以说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企业法律风险分布的范围和企业风险分布的范围基本一致,而其他几种风险只分布在特定的领域和环节。

  二是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必然还有其他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还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

  三是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法律风险发生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和合同是判断风险是否存在、风险后果是否严重的基本依据,因此和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不能依靠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

  法律风险的这三大特点,使法律风险管理在全面风险管理中占据特殊地位,首先由于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法律风险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一样是一种全面管理;其次由于法律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法律风险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一样呈现整体性、综合性;再次由于法律风险的相对客观性,使得法律风险管理相对科学合理,容易被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从目前世界各国风险管理的实践来看,虽然全面风险管理是企业关注的重点,但是在实际操作的方式和效果上,法律风险管理更具操作性,效果也比较明显。我们相信随着全面风险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的不断发展,法律风险管理将成为全面风险管理的切入点,并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向纵深发展。

需要量化分析

  虽然量化分析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基本特征,但是由于量化分析本身的复杂性,除了在以风险管理为主要职能的金融行业得到比较广泛的使用之外,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应用得比较有限。

  在法律工作领域更是如此,法律管理是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思维模式和分析方法,强调严谨、逻辑的定性分析是传统法律工作典型和主要的方法。

  但是要建立真正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仅有定性分析方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量化分析。

  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没有量化分析,不能用统一的指标来刻画风险,就不可能对具有不同法律性质、分属不同业务领域的各类法律风险进行比较,就不可能全面地认识和把握企业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的总体情况和分布特征;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量化分析,就不可能准确地划分风险等级区别各类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就不可能科学地确定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在有限资源的条件下进行风险控制。

  可以说风险的量化分析是整个法律风险管理的关键,量化分析方法是否科学、量化分析使用范围的大小成为决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在目前开展法律风险管理的企业中,必须进行量化分析已经是一种共识,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找到针对法律风险量化分析的方法和如何科学地使用量化分析得到的结论。

战略意义重大

  法律风险管理战略是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总的态度和原则,是企业在全面考虑发展战略、竞争状况、管理能力、资源配置等多方面情况的基础上,由公司管理层确定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控制重点和力度等具有统帅性、纲领性的内容。

  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对于整个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法律风险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法律风险战略需要公司管理层确定和批准,涉及的问题也十分复杂和重大,大多数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开展之初,都有意回避或淡化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对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试图通过企业工作层的努力,弥补体系的内在不足。

  在企业管理层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乃至整个法律管理工作都没有太高认识的情况下,这种操作方式虽不尽科学,但从可行性的角度考虑也只能如此。但随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缺乏明确法律风险管理战略所带来的弊端日益凸显,尤其是在确定风险的控制态度,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制定风险控制计划时更为明显,其直接后果不仅是由于缺少管理层的直接参与而影响风险控制计划的权威性,而且造成风险态度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提出的随意性和矛盾性,从而最终影响到法律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一些企业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开始推动公司管理层关注和参与重大风险确定和控制,为今后风险战略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体现全员性特征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虽然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方法、工具,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独立的工作,但是法律风险产生于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环节,伴随着企业运营的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不可能离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由法律工作人员单独完成。

  只有业务人员参与,才能全面系统地识别法律风险,因为只有他们才熟悉具体运营流程,才知道可能会发生什么问题;只有业务人员参与,才能客观、准确地测评法律风险,因为只有他们才熟悉评价法律风险各个指标的具体情况,才知道测评的结果是否符合实际;只有业务人员参与,才能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因为只有他们才清楚控制风险发生的关键环节,才知道风险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所以法律风险管理虽然由法律部门和法律人员牵头负责,但是法律风险管理要想取得真正实效,必须将这项工作变成所有部门和全体人员共同的工作,将风险管理嵌入具体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将风险管理变成业务活动中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从长远来看,法律风险管理一定会是一项包含管理层和基层员工在内的全员性的工作。

动态实时发展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是随着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和企业经营战略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法律风险管理本身也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反应法律风险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相关内容,保证法律风险管理的是企业现在的风险,而不是过时的风险。

  但是由于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工作量十分巨大的工作,要做到动态实时更新,难度很大。

  所以大多数企业采取了渐进式的方法,一般是以一年为周期来更新调整风险数据库,以后再不断缩短更新周期,特别是在风险清单的更新上,尽量向实时发展。

  要真正实现动态实时更新,要首先做好两项工作,一是业务部门的深度参与。只有业务部门把实践中发现的风险及时反馈给法律部门,法律人员才可能及时更新清单;二是法律风险信息系统建设。法律风险管理涉及面广,信息量大,工作环节多,工作周期长,没有信息化手段,仅依赖人工,不可能做到实时调整。

管理组织完善

  随着法律工作重要性的日益凸显,企业法律管理组织体系也不断完善。

  国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比较健全,形成从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到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工作组织体系,国内大企业也普遍配备了专职法律顾问,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部分中央企业还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但总的来看,法律工作机构层级还不够高,法律工作职责还不够广,法律工作人员还不够多。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开展以后,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法律工作思路和方式,工作的层次、难度、数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没有相适应的组织体系的保障,无法深入和持久。

  首先从工作层次上看,法律风险管理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法律风险管理战略、重大法律风险清单及控制计划等,需要公司管理层甚至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即使法律管理组织机构比较健全的国际性企业,在机构层级上也不能完全满足要求,需要在董事会层级以上建立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机构。

  其次,从工作的难度上看,法律风险涉及到大量与业务部门沟通、协调问题,从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以至风险控制计划实施,都需要业务部门的深度参与,如果说传统的救济型法律工作没有一个有力的组织体系保障,还可以进行的话,这种预防型的法律工作则无法开展。

  最后,从工作的数量上看,由于法律风险管理是一种预防性的、日常性的工作,需要系统、全面地进行风险的识别、分析、测评等一系列工作,信息丰富、工作量大是一个突出的特点,按照原有工作任务和模式配备的人力资源不可能满足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

  所以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开展以后,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不可避免的要进行相应调整,一方面要提高组织的层级,另一方面要增加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

信息化必不可少

  法律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实现这一目标信息化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首先只有实现信息化,才能固化已有的风险管理成果,提高成果的利用效率。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成果,包括风险行为、风险分析、法律后果、法律建议等,如果没有信息化手段,这些成果只能被少数人使用,会大大降低成果的价值。

  其次只有实现信息化,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实现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有效的更新。法律风险管理涉及到大量风险信息的采集、汇总、计算、分析、传递、查询等工作,采取人工操作的方式,不仅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而且容易出现信息处理的误差。

  最后只有实现信息化,才能固化风险管理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不仅改变了法律工作的模式,也改变了其他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习惯做法,比如法律风险控制的一项有效措施就是流程控制,将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嵌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程,没有刚性的管理手段,很难持久。

  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是新形势下企业发展对法律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不仅将彻底颠覆传统法律工作的理念和模式,也是对企业法律工作的全面挑战,而且也是对企业基础管理的巨大冲击,要求企业进行多方面的调整,做好应对,迎接挑战。

  国内一位著名企业家说过:昨天的竞争靠成本,谁成本低,谁就有竞争力;今天的竞争靠技术,谁能创新技术,不断地研发出技术附加值高的新产品,谁就有竞争力;明天的竞争靠风险管理,谁少犯错误,谁不犯大错误,谁就有竞争力。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相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义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价值会越来越显著,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本身也会越来越完善。


贺金生谈如何让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落地

贺金生认为,要解决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落地难的问题,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设计体系内容,二是将法律风险管理下沉到具体岗位,与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毋庸置疑,央企近十年来的法制建设都是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的三个三年目标的指导下进行的,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下称“南方电网”)也不例外。作为南方电网总部的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贺金生主抓南方电网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他特别强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工作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是融合到业务中去,否则制度、体系再完善也没有意义,而能够打通法律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有效手段是管理。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把深化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放到了法律工作的核心位置。”经过多年的推进,南方电网成为央企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领跑者,这其中最值得称道的莫过于其一级子公司深圳供电局成为全国首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应用示范基地。


全面呼应三个“三年目标”


2004年,国资委明确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一个三年目标,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全部中央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立足于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加快提升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2011年,在综合研判现阶段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国资委明确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按照“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


三个“三年目标”可以分别用四个词总结——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贺金生表示:“南方电网一直以来的法制建设就是循着这三个目标向前推进。”对照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六项硬指标——即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三项法律审核率实现三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实现两个80%,以及因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南方电网绝对算得上是好学生。


在全面呼应央企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同时,南方电网还突出了自身的特色,把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南方电网把法律工作着力点放在法律风险管理机制设计上,并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比如重大合同的会审机制、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制度,以及重大项目法律顾问制度。“上述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实现法律工作与业务的紧密结合,以重大项目法律顾问制度为例,从前期重大项目涉及的法律风险识别,到项目跟进中的风险应对以及项目竣工后的总结,法务人员是作为项目团队的一员全程参与。”贺金生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南方电网还开展了法律风险管理平台建设。贺金生坦言:“这些年我们发现,一方面,我们法务人员数量有限,尤其是在县级层面的供电企业中;另一方面,新加入的法务人员实务经验有限。”现实的需求催生了南方电网的法律风险管理平台,这个平台不但整合了内部人力资源,同时整合外部专家资源,形成内外部专家紧密合作的团队,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疑难问题坐诊把脉。

从顶层设计层面思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深化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南方电网2014年重点部署的一项工作。按照贺金生的说法,南方电网这些年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上,花了很多时间,也干了很多事,现在是时候坐下来想想,怎样深化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把好的机制体系化,常态化运转起来。


一说到体系,大家自然的认为要包含很多方面,但是贺金生坦率的指出,对于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到底应包括哪几个要素,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只能说是各家企业以及外部专家都处于研究之中。


贺金生根据其在南方电网多年的法务管理经验指出,法律风险体系至少应该包含五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和职责,二是制度和机制,三是信息和沟通,四是评价和反馈,五是激励和约束。前三项主要是第一个和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内容,后三项体现的则是第三个“三年目标”的要求。


关于第一项的组织和职责,目前,法律事务机构已经普遍在中央企业初步搭建起来,为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但是贺金生指出,法律风险不止是法律部门的事情,在这个基础上如何在企业中构建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组织,并重新定位法律风险管理组织的职能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第二项的制度和机制主要指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这在央企集团和重要子公司中也已经搭建起来,但是在三四级公司以及非主业领域还有缺漏,下一步的工作是在集团上下查漏补缺。


第三项内容是信息和沟通,南方电网每年都会出台法律风险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建设法律风险信息库。法律风险信息库是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开展的关键环节,贺金生对此也感触最多。他表示:“在法律风险信息库的定位上,出现了将其工具化的倾向,这一点是否恰当还有值得商榷之处。”


在贺金生看来,法律风险的实际发生应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制度流程本身、制度具体执行者以及外部环境等,也许制度流程是同样的,外部环境也没有差别,但是由于具体岗位的执行者能力素质不同,就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发生或不发生的差异。所以如果将“大而同”的法律信息库当成工具使用,无异于给不同的病人开同样的药方。所以,贺金生认为,法律风险信息库的建立必须分级且落实到具体岗位,因为“最终使法律信息系统落地的必须是具体的岗位、具体的个人。”


第四项是评价和反馈。体系建立后如何评价其是有效的,要建立一套指标。贺金生建议评价指标借鉴安全生产的指标,以星级标示。“指标体系建立起来,定期开展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对原有体系进行修正和提升,最终可以形成一个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贺金生表示。


第五项是激励和约束。激励约束是现代管理学的重要内容,这些年法律工作中出现的制度、机制难以落地的现象与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不无关系,因为激烈约束机制是以员工目标责任制为前提、以绩效考核制度为手段,所以贺金生特别强调绩效考核与问责制的确立与执行。


子公司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应用示范基地


在南方电网深化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深圳供电局实际发挥了先遣部队和排头兵的作用,一旦总结出好的经验、做法即可在全网推广。因此,深圳供电局的建设得到了南网公司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贺金生本人即对深圳供电局的法律风险管理建设工作给予了全程指导。


2012年-2013年期间,深圳供电局以“以点带面,单点突破”的思路推进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在风险集中的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市场营销、招投标等业务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建立专项业务领域的法律风险信息库。贺金生指出,最终使法律信息库落地,就必须把法律风险管理落实到业务流程和具体岗位。


深圳供电局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起步不早,但是起点很高。经过两年的探索和优化阶段,深圳供电局于2013年明确提出三年建设规划,规划重点参考“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力争通过三期建设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网络。


2013年是规划的一期建设阶段。这一阶段,深圳供电局法律事务部门对公司四个核心业务领域(工程建设、生产运维、、电网调度、市场营销)和三个支撑业务领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共七个业务领域进行全面体检,绘制法律风险地图;二期建设将把法律风险管控工作拓展至一期没有覆盖的领域,包括行政办公和信息化管理等,并进一步延伸至重要涉法岗位和业务流程关键节点。


总体上,深圳供电期望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达成这样的效果:在业务和法律风险相结合的流程图上,每位员工都能在蓝图上找到自己的岗位,在流程图上找到自己的风险控制节点,不但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还清楚本岗位上的关键风险点,并根据法律事务部提供的指引手册,能够识别、分析、控制风险,将法律风险的防控落实到日常业务中,避免业务和法律的两张皮现象,从而促使企业经营的规范高效。


由于法律风险管理建设工作出色,深圳供电局成为中国第一个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应用示范基地,并在2012年7月6日举行了启动仪式。该项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是国家法律风险管理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颁布后,国内首个由标准制定单位、企业与专业机构共同联手打造的应用示范项目。


成绩有目共睹,但在深化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深圳供电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贺金生所言,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前述五方面的内容,深圳供电局的规划中对这些内容都做了充分考虑,下一步需要细化评价指标、优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把规划内容一步步落实。(原文发表于《公司法务》2014年6月刊)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计划

1 、企业可制定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以此推动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


   2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也称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政策说明书,是企业关于法律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的正式声明。


   3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计划的作用有:


   a.统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用语与定义,为沟通交流提供便利,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b.向公司全体员工传达清晰的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意愿;


   c.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d.沟通交流的工具;


   e.为确定、分析风险并按优先级排序创建一个存档备查的计划;


   f.为重大项目风险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4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风控网)计划需要将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描述,明确管理层的职责,清楚划分法律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定法律风险管理通用语言和定义。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简介、目的、范围、定义、首字母缩写词和缩略语、参考资料、概述、法律风险摘要、法律风险管理任务、组织和职责、预算、工具和技术、要管理的风险项等。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的“简介”应提供整个计划的概述。它应包括此法律风险管理计划的目的、范围、定义、首字母缩写词、缩略语、参考资料和概述。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的“目的”部分阐明法律风险管理计划的目的。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的“范围”部分简要说明此法律风险管理计划的范围:它的相关工作项目,以及受到此计划影响的任何其他事物。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的“定义、首字母缩写词和缩略语”部分应提供正确理解此法律风险管理计划所需的全部术语、首字母缩写词和缩略语的定义。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的“参考资料”部分应完整地列出此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其他部分所引用的所有文档。每个文档应标有标题、报告号(如果适用)、日期和发布组织。列出可从中获取这些引用的来源。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引用附录或其他文档来提供。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的“概述”部分应说明此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其他部分所包含的内容,并解释计划的组织方式。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的“法律风险概要”部分对企业管理及商务活动进行简要概述,并总结企业所涉及法律风险的总量。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法律风险管理任务”部分简要说明将在企业中执行的法律风险管理任务。法律风险管理任务内容:将用来确定法律风险的方法以及对法律风险列表进行分析和确定优先级的方式;将采用的法律风险管理策略,其中包括对最严重的(最主要的10个)风险采取的规避、降低、缓释或承担策略;监测各个主要法律风险的状态及法律风险降低活动的方式;法律风险复审与报告时间表。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的“组织和职责”部分列出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具体群体或个人,并说明他们各自的任务和职责。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的“预算”部分确定可用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预算。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的“工具和技术”部分列出将用来存储法律风险信息、评估法律风险、跟踪法律风险状态或生成法律风险报告的工具和技术。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的“要管理的风险项”部分列出已经确定的各项法律风险。此部分企业可提供一个法律风险列表。企业一般可公布并展示“最主要的10个”法律风险的列表,其中的法律风险足够使企业必须分配一定的资源来对其加以管理。如果企业需要列出更多法律风险,也可以提供一个更长的法律风险列表。对于列出的每项法律风险,需确定发现法律风险的指标、法律风险规避策略、法律风险降低策略、法律风险缓释策略和法律风险承担策略。有些法律风险还需要说明在发现其发生时所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5 、制定法律风险管理计划的步骤为:


   a.确定法律风险管理的过程与工具;


   b.创建初始法律风险列表;


   c.确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职能;


   d.确定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e.确定法律风险指标;


   f.为报告与复审法律风险设定时间表。


   确定法律风险管理的过程与工具

6、 制定法律风险管理计划的第一步是确定企业将遵循的过程,以便确定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类别,并随之加以评估,确定其优先级。


   7 、企业还应确定用于记录和存储法律风险信息的任何专用工具或技术。如信息系统、法律风险评估与控制技术等。


   创建初始法律风险列表


   8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风险评估结果创建一个初始法律风险列表,并以此指导随后的过程。


   确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职责


   9 、企业要决定哪些组织及人员将负责管理法律风险。既具备法律风险评估与控制技能又能胜任管理职能对法律风险管理组织而言非常重要。通常需要任命一名法律风险管理员。法律风险管理员负责收集和整理发现的法律风险、报告法律风险状态并安排法律风险复审会议。


   确定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11、法律风险管理组织及人员对法律风险列表上的每条法律风险都应确定方法,让法律风险时刻受控;还应准备好补救措施(应急计划),以备法律风险发生。


   确定法律风险的风险指标


   12 、法律风险管理组织及人员应对法律风险列表中的每条法律风险定义可量化的条件,如果出现这样的条件,则表明即将出现法律风险。这些条件即法律风险指标。法律风险管理组织及人员在整个项目期间监测这些法律风险指标,并实施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的应急措施。


  为报告与复审法律风险设定时间表


  13 、只有在企业中持续不断地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此时法律事务与管理才会最有成效。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应包含定期报告法律风险状态和召开法律风险复审会议的时间表,还应规定召开不定期法律风险复审会议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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