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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售人)1:

身份证号码:

甲方(出售人)2: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                ,位于    号楼第        号,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    号)。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二、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包括               

三、   房屋无权利负担

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的家庭共同安置房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   房产交易价格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五、   付款时间与方式

1. 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转账方式分批付款:

定金为    万元,于签订本合同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当场甲方应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

第一笔房款于            日将人民币    万元整交付甲方,付第一笔房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

第二笔(尾款)房款于            日将人民币    万元整交付甲方。

2. 甲方的账户信息: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六、   甲方的权利、义务、承诺

1. 甲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收取房屋款项的权利。

2. 甲方应保证其房产不存在质量和技术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

3. 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上述房屋及土地拥有所有权(拆迁安置所得),并没有任何出租,除上述甲方各当事人外不存在其他共有权人且甲方各方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

4.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5. 在乙方交付第一笔购房款给甲方任何一方后,甲方承诺房产暂时在甲方名下,但甲方对该房产已不享有任何权利,乙方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权利。甲方仅因自身及房产问题暂时无法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6. 在乙方交付第二笔购房款给甲方任何一方后,房屋实际所有者为乙方,甲方不再对房屋主张任何权利,乙方可自主决定如何使用或处置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赠与、买卖、继承、出租等。

七、   乙方的权利、义务、承诺

1. 乙方承诺拥有良好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和信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购房款。

2. 乙方给付第一笔房款时,甲方将该房屋(例如,拆迁安置协议、房产登记证明凭证、村委安置房证明、房屋钥匙等 )交给乙方保管。乙方在付清第一笔房款时即表明甲方完全转让本合同项下安置房产及附属其上的一切权利。

3. 乙方对该房产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使用、装修装潢、拆除重建、享有拆迁补偿款等一切所有权基础上的附属权利,甲方仅在乙方要求配合时出面全力配合。

八、   房屋及土地过户

1. 本合同签订时,该房屋为小产权房,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但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财产及财产权交易之协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约定今后国家政策允许过户时,甲方在取到房产证等房屋权属凭证的当日应交予乙方保管并且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当日因其他合理的原因不能交予乙方且办理预告登记有困难时也应于当日通知乙方且与乙方协商具体的交付日期。

3. 甲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

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九、   特别约定

1. 关于房产拆迁:

本合同签订后,若该房屋遇到政府拆迁,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权办理该房屋及土地的拆迁手续,领取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迁过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无偿配合。

2. 关于房产再次买卖:

(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将该房屋转售给其他人,所售金额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   本合同中乙方拥有的权益,新的买受人同样拥有,甲方应积极配合。

十、   违约责任

1. 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交付的定金归甲方所有,其余款项退回给乙方。

2. 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因甲方隐瞒房屋已交易事实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也视为甲方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款、已付出的装修费用,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

3. 甲方不同意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拆迁手续、或不同意无偿配合、或私自与拆迁方接触签订文件、或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吞因拆迁所应获得之利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因拆迁所获利益,并且按照拆迁时房屋评估价格的 50% 支付违约金。

4. 其他以上未明确约定之事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过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人民币    万元整的违约金。

5. 以上违约情形如有重复发生,违约金重复计算。

十一、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保证人签署:同意对甲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身份证号:

收条

今收到购买人        身份证号:        用于购买位于        的房屋付款人民币(大写)        (¥    元)。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确认收悉。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收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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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风险!

适用于:未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转让 现房,如经济适用房买卖   拆迁安置房转让

不适用于:期房

甲方(卖方)向乙方(买方)出售尚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房、暂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等(现房),乙方支付转让价款,房屋先交付给乙方使用,但需在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之后才能过户。

注意该作法存在争议,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量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房屋情况

1.   房屋情况

1.1.    房屋基本信息

房产证号:  

共有情况:无其他共有人

坐落: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用途:住宅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类型:经济适用房

1.2.    特别说明:该房屋为甲方合法取得的经济适用房,依法尚不符合上市交易及过户条件。双方在此前提下协商一致,同意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买卖。

1.3.    车位:无车位。

1.4.    屋内设施

1.4.1. 屋内设施以双方确认的《房屋附属设施清单》为准。

1.4.2. 《房屋附属设施清单》中所列的设备、财产一并作为本次买卖的范围,转让价款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之内。如该类财产未能按约定移交,则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转让价款。

1.4.3. 《房屋附属设施清单》未列且属于可移动或可拆卸的家具、电器不属于本次买卖的范围,甲方可自行处置。

1.4.4. 房屋装修情况:按现有装修情况进行转让,甲方不得再对现有装修进行拆卸、调整。

1.5.    房屋抵押情况:房屋无抵押,亦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

1.6.    房屋租赁情况

1.6.1. 房屋现有租赁情况如下:

租户情况:  

租期截止日:  

月租金标准:  

1.6.2. 对于现有租赁,双方同意在房屋交付后继续由乙方履行租赁合同,双方应配合办理通知租户等事宜。

1.6.3. 相关款项按如下处理:

押金:共    元,由甲方在房屋交付之日前转交给乙方,由乙方向租房履行归还押金的责任。

租金:甲方已收取至       日,该日以后的租金由乙方向租户收取。如租户向甲方交纳,由甲方应转交给乙方。

1.6.4. 甲方应取得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如因租户主张优先购买权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7.    其他房屋情况

甲方承诺在取得房屋后,未对房屋结构进行改动,仅进行正常的装修、修缮。

1.8.    甲方(卖方)承诺:

1.8.1. 上述房屋情况均属实。

1.8.2. 该房屋无其他任何共有人或权利人,甲方具备出售、处分该房屋的全部权限。

1.8.3. 所提交的房屋相关证件、材料、相关人员声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相关人员同意出售证明等,以实际提供的为准)真实有效。

1.8.4. 除本合同中明确披露的以外,该房屋无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可以正常出售、过户。

1.8.5. 该房屋无其他未披露的、对房屋价值有重大影响的缺陷、瑕疵。

1.8.6. 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处置。

第二部分 房款及支付方式

2.   房款

该房屋全部转让价款(房款)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   付款方式

3.1.    首笔款

本合同签订后5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    第二笔款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后的5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3.    尾款

在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后5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将全部转让价款付清。

3.4.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   土地收益

根据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要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由乙方在房屋价款之外另行自行承担

5.   税费

5.1.    该房屋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即:法律规定由买方缴纳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规定由卖方缴纳的,由甲方承担。

5.2.    该房屋过户时产生的税费中,下列税费由卖方承担,其余税费均由买方承担:

所得税、增值税、卖方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综合地价款。

5.3.    约定由某一方(应承担方)承担税费,如实际上系由另一方(实际承担方)承担,则应承担方应在实际承担方实际承担之日起立即向实际承担方支付该款项。

6.   专项维修资金

6.1.    甲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无偿转移给乙方。如该房屋已经缴纳专项维修基金,但因余额不足需要缴纳的,应由乙方承担。

6.2.    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后,如需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的,由乙方承担。

7.   其他费用

上述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的,因经济适用房的特别法规政策要求所有权人必须向政府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部分 房屋过户、交付与税费

8.   房屋过户登记

8.1.    自该房屋具备过户给乙方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8.2.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具备过户给乙方条件”:

8.2.1. 甲方购买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具备上市条件的;

8.2.2.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具备经济适用房的受让条件,法规政策允许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的。

8.3.    房屋过户手续包括:

8.3.1. 甲方应根据法规要求,向政府机构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产权证书;

8.3.2. 甲方应配合乙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手续。

8.4.    房屋过户手续中需依法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等款项,由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中未明确的手续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8.5.    乙方有权指定甲方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名下,甲方均应予以配合。

8.6.    如房屋过户手续需要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应予配合;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仅作为过户手续之用,关于房屋买卖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除外。

8.7.    如政府要求行使优先回购权,则双方同意如下处理:

8.7.1. 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8.7.2. 政府回购所支付的全部回购价款均归乙方所有。

9.   房屋交付时间

双方确认: 年 月 日前,甲方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

10.     房屋交付

10.1.   房屋交付时,双方应履行下列全部手续:

(1)费用结清:甲方应结清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费、供暖费(如有)、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费等因房屋使用而产生的费用

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交付日如在供暖季之间,则由双方根据供暖费标准与供暖季长短折算,甲方负责交付日前的供暖费用。

(2)移交钥匙:卖方移交该房屋全部钥匙;

(3)验收交割:共同对该房屋涉及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进行验收和交接;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4)将与该房屋产权有关的凭证、发票、原买卖合同等所有资料交付给乙方。

10.2.   房屋交付时甲方遗留在屋内的物品(无论是否在转让范围内)均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

10.3.   双方同意以完成上述全部手续作为房屋交付完成。

10.4.   双方同意:价值不大且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财物损坏、瑕疵、缺失或小额未结清费用不应影响房屋交付;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之后协商或通过合法渠道向对方主张权利(包括追究违约责任)。

10.5.   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房屋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11.     房屋交付效果

11.1.   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即不得再对房屋进行任何影响该房屋买卖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向第三方转让、出租等。

11.2.   房屋交付之后,即视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已经转移归乙方所有。

11.3.   若该房屋因开发建设而征地拆迁,在与开发建设方谈判协商时,乙方有权自己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若有房屋还建,则乙方拥有该还建房的完整产权;若有补偿款,则该补偿款全部归乙方所有。

11.4.   在该房屋产权登记到乙方名下之前,若该房屋因市场因素或其他原因增值,则增值部分全部归乙方所有。

11.5.   在该房屋产权登记到乙方名下之前,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与外界的争议,甲方有责任积极协助乙方解决争议,维护乙方正当权益,由此获得的所有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11.6.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甲方知晓的事宜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取得相应权利。若隐瞒信息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12.     户口及相关登记

12.1.   最晚不超过房屋过户登记后的一个月内,甲方应完成该房屋上全部户口(无论是否甲方家庭成员)的迁出。

12.2.   甲方确认,该房屋上无任何人员落户,无任何企业、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作为注册登记地址。

13.     合同变更与解除

13.1.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

13.2.   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4.     合同无效处理

14.1.   如本合同被司法机构认定为无效且无法按本合同履行,则双方同意按如下处理:

14.1.1.     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乙方支付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金等(如有)立即退还给乙方,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作为利率标准,按实际占用资金的时间向乙方计算支付利息。

14.1.2.     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该房屋退还给甲方,并按照实际使用房屋的时间以及该房屋正常租金标准的80%(百分之八十)向甲方补充支付房屋占用费。

14.1.3.     除上述以外,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15.     保密

各方同意,在该房屋过户之前,不对外披露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事宜。

第四部分 违约责任

15.1.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或逾期办理过户登记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房屋总价款的0.1%(百分之零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割义务。乙方有权从应向甲方支付的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2.   甲方逾期迁出户口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落户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房屋总价款的0.1%(百分之零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3.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4.   甲方违约解除责任

15.4.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4.1.1.   甲方不具备处分房屋的完整权限的;

15.4.1.2.   甲方一房二卖或者对房屋进行其他与本合同履行相冲突的处分的;

15.4.1.3.   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等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

15.4.1.4.   甲方房产存在严重瑕疵且未事先披露的;

15.4.1.5.   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5.4.2.     甲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5.4.2.1.   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交付的全部款项。

逾期未退还的,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损失,直至实际退还之日。

15.4.2.2.   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如为本合同签订后的2年以后解除,则为合同总价款的50%)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5.4.2.3.   如双方约定且支付了定金,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定金责任;

15.4.2.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15.5.   乙方违约解除责任

乙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5.5.1.     立即退还甲方交付的全部资产、材料,包括立即办理将房屋变更登记回甲方(如已办理变更登记)。

乙方未能立即归还甲方房屋的,应按该房屋的正常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直至实际归还之日。

15.5.2.     要求乙方按照该房屋的正常租金标准和实际使用时间向甲方补充支付合同解除之前的房屋占用费;

15.5.3.     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5.5.4.     如双方约定且支付了定金,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定金责任;

15.5.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15.6.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五部分 配套条款

16.     其他约定

16.1.   不可抗力

16.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6.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6.2.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7.     合同联系方式

17.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同意以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

17.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7.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7.4.   本合同(含附件)列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7.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7.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8.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19.     附则

19.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9.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特别是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相关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签名):

甲方共有权人/利益相关人(签名):

乙方(签名):

下列见证人见证了甲乙双方亲自签署阅读及签署本合同,且对该房屋买卖无异议。

见证人(签名):

身份证号: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清单

1. 房屋附属设施如下:

设施名称

数量

设施说明













2. 双方确认上述附属设施一并纳入房屋转让范围,价款已经包含在房屋转让价款中。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同意出售房屋声明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 对房主(姓名:    ;身份证号:    )买房人(姓名:    ;身份证号:    )出售位于    省    市    区    路    号    的房屋及收取转让价款无异议,本人同意配合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

特此声明。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声明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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