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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指引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

一   审

诉讼时效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2.特殊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特殊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特殊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律师提醒:

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只要对方向法院提出,即使债权债务实际存在,法院也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新民诉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新民诉100条)

3.救济程序: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新民诉108条)

律师提醒:

1.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诉讼保全的时间,但由于法院内部程序或承办法官个人的原因,往往导致不能及时进行保全;

2.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确切的财产线索,法院才会进行财产保全。

立   案

立案期限: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司法解释2条

2.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律师提醒:

1.由于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所以对于部分应当登记立案的法院可能不予登记立案;

2.各法院年底要进行结案率的考核评比,故大部分法院在年底将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

送   达

送达时间及方式:

1.送达时间: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新民诉125条)

2.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新民诉85条)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新民诉86条)

4.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新民诉88条)

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新民诉89、90条)

6.公告送达:国内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新民诉84条);涉外公告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新民诉267条)

7.其它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新民诉87条)

律师提醒

1.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恶意躲避不领取法院诉讼文书,导致法院只能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拖延案件时间;

2.部分法院为避免纠纷,在适用公告送达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但法院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

答辩期

1.一般案件答辩期限: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至原告。(新民诉125条)

2.涉外案件答辩期限: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但有法院批准决定。(新民诉268条)

律师提醒:

1.被告往往在收到原告诉状后不进行答辩,以免原告提前获知其应诉的思路,但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不会影响其其他权利;

2.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法院一般也不会按照规定的期限给原告送达答辩状,原告应当主动去法院阅卷。

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新民诉127条)

律师提醒: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举证期限

1.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新民诉司法解释99条)

2.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申请延期举证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新民诉司法解释100条)

逾期举证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新民诉65条)

申请证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新民诉司法解释100条)

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新民诉司法解释94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新民诉司法解释95条)

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新民诉司法解释121条)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新民诉司法解释第156条)

律师提醒

新民诉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但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没有做出新的规定,为避免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建议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开庭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新民诉136条)

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最后陈述。

6.做出判决。(新民诉137—142条)

一审审限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新民诉149条)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新民诉161条)

判决书的送达

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新民诉148条)

2.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民诉意见165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民诉164条)

3.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的期限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新民诉269条)

移送案件

1.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新民诉166条)

2.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五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新民诉167条)

二审审限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新民诉176条)

再 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新民诉205条)

申请再审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新民诉199条)

文书送达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新民诉203条)

审查再审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新民诉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再审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新民诉207条)

执 行

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新民诉239条)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新民诉226条)

3.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

执行法院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新民诉224条)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新民诉256条,执行程序司法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司法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

执行行为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新民诉225条、执行程序第8条)

执行标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民诉227条)

查封、冻结、扣押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新民诉司法解释第487条)

腾房期限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公告拍卖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第11条)

通知拍卖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财产规定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财产规定21条)

拍卖裁定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3条)

移交拍卖物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30条)

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6条)

三次拍卖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7、28条)

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第2条)

超期救济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新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新民诉第242条、第243条、第254条)






律师分享: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6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面整理|2016


作者:廖行,龙华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longhuajiang001@foxmail.com,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立案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民诉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286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民诉解释293条)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民诉解释199条)
【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诉解释214条)(民诉124条)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345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执行保全的解除。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诉解释163条)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民诉108条,民诉解释171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证据规定23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民诉解释292条)(民诉法56条)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民诉解释351条)
【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解释374条)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181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194条)
【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223条)

公告与送达
国内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涉外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
委托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民诉解释134条)
【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民诉解释368条)
【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民诉解释289条)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185条)
【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民诉解释534条)
【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民诉解释536条)

答辩期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民诉解释293条)
【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民诉解释277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民诉解释277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民诉131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30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解释73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

传唤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民诉136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民诉解释227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5、47条)

罚款、拘留及复议
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民诉解释180条)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民诉115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民诉解释185条、18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诉83条)

合议庭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民诉128条)

一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8条)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民诉161条,民诉解释258条)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诉180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182条)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2条)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9条)
【审限延长】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2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4条)

笔录阅读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民诉147条)

判决书送达与结案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审限若干规定第10条)

二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诉269条)

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民诉166条)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6条)

二审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民诉解释341条,民诉176条,审限管理规定2条)

再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民诉解释384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民诉解释422条)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诉解释423条)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民诉解释385条)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民诉203条)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民诉解释129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民诉解释419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民诉211条,民诉解释417条)

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诉解释421条)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管理规定第8条)

再审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民诉解释396条)

再审申请撤回后的再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民诉解释401条)

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民诉解释428条)(民诉215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民诉解释429条)的支付令申请,应在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民诉解释429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诉216条)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民诉解释430条)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民诉解释432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民诉解释440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民诉解释441条)






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民诉219条,民诉解释445条)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民诉219条,民诉解释449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民诉解释452条)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9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民诉解释482条)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异议
【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执行程序若干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期限】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在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由执行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解释304/305条)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期限】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由执行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解释304/306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上,第9条)。(民诉225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227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5条)(民诉解释511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执行程序若干解释第26条,民诉解释512条)

执行措施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诉解释487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民诉解释316条)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民诉解释465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民诉解释469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民诉解释514条)

执行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拍卖程序
【评估报告期限】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5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拍卖、变卖规定第10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1条)
【保证金的处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3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3日内退还竞买人。(拍卖、变卖规定13条)


【拍卖裁定期限】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

执行期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不计入执行期限】中止执行至恢复执行的期间;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审限若干规定第9条)

其他法院执行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委托执行】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30日内执行完毕;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29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5条)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54条)

执行妨碍的排除
在执行终结6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民诉解释521条)

注意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6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1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民诉解释127条)



劳动仲裁相关时效(10项)

5-1

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5-2

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2条)

5-3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5-4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5-5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5-6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5-7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5-8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5-9

仲裁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5-10

起诉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一览表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于一般得债权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时效期间为1年的: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时效期间为2年的:缺陷产品致人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

3、时效期间为3年的:环境污染致人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3年的时效期间。

4、时效期间为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

5、时效期间为5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情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特殊情形: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为安全使用期。

(2)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6年最长时效期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即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具体而言:

(1)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A、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B、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髙人民法院《民通意见》 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C、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3)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不适当无因,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6)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对有关管辖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明确,笔者以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为参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问题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管辖问题进行了汇总和梳理,供广大同仁参考、指正。


1.级别管辖

级别

管辖范围

基层

人民

法院

1.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除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管辖之外的一切案件。

中级

人民

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当事人住所地同在一个省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同一个省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案件(专利申请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纠纷等案件,由省会城市中院或者最高法指定的中院审理,目前有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葫芦岛、泉州、镇江、金华等中院);

(2)海事、海商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事执行案件等,目前有海口、广州、厦门、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宁波、北海10个海事法院);

(3)商标纠纷案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4)证券纠纷案件(《最高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5)仲裁协议纠纷案件(《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期货纠纷案件(《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

(7)著作权纠纷案件(《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关于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0)涉及港澳台的重大案件。

高级

人民

法院

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 当事人住所地同在一个省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3.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同一个省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

人民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类型

管辖法院

原告就被告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诉讼

1.被告住所地(户籍);

2.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最后连续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原告被告均注销户籍的

被告居住地

双方均被监禁的

被告原住所地

被告被监禁1年以上的

被监禁地(监禁地或强制措施地)

索要“三费”的纠纷

1.任一被告住所地

2.原告住所地

变更监护纠纷

1. 被告住所地

2.被监护人住所地

对法人或组织提起的诉讼

1.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注册地或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

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地点)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

2.租赁物使用地

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1. 被告住所地

2.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交付标的的)

3.收货地(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 被告住所地

2.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人身保险合同

1. . 被告住所地

2.被保险人住所地

财产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或货物)

1.被告所在地

2.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地

3.运输目的地

4.保险事故发生地

票据纠纷

1.被告住所地

2.票据支付地(票据载明)

公司纠纷

公司住所地

运输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

2运输始发地

3. .目的地

侵权纠纷

1.被告住所地

2.侵权行为实施地

3.侵权结果发生地

网络侵权纠纷

1.被告住所地

2.侵权行为实施地

3.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4.侵权结果发生地

5.被侵权人住所地

产品服务质量侵权纠纷

1.被告住所地

2.产品制造地

3.产品销售地

4.服务提供地

5.侵权行为地

诉前保全纠纷

1.未起诉或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诉仲的,由受理起诉的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水、路、空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

1.事故发生地

2.最先到达地

3.被告住所地

船舶碰撞或海事事故

1.船舶碰撞地

2.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3.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4.被告住所地

海难救助费用

1.救助地

2.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

1.船舶最先到达地

2.共同海损理算地

3.航程终止地

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管辖)

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个连接点。

商标纠纷

1.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原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以垄断纠纷提出诉讼请求的,则全案宜由省会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

1.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对于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提起的诉讼

1.原告住所地

2.原告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公民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1.原告住所地

2.原告经常居住地



3.专属管辖

(排斥其他类型的法定管辖,也排斥协议管辖)

类型

管辖法院

不动产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1.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登记的为登记地,未登记的为实际所在地。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双方均为军人

军事法院管辖

军队单位

军事法院管辖

4.离婚管辖


事由

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1.被告住所地

2.原告住所地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1.被告经常居住地

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1.婚姻缔结地

2.任意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1.任意一方原住所地2.任意一方国内最后居住地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国内任意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1.原告原住所地

2.被告原住所地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

主要财产所在地


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技巧



看似简简单单的民事起诉状,其作用却不可小觑。一场诉讼往往是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一刻开始,起诉时原告方给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带来第一印象的就是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严格来讲,一张民事起诉状,其格式是否规范、案由是否准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事实与理由是否表述到位,这些问题既关系到一场诉讼程序的开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一场诉讼的成败。


一、格式规范化——民事起诉状的“形体”

对民事起诉状格式的规范性,有很多律师并不太重视,认为这些形式上的细节无伤大雅,对于整个案件的成败也并没有多大影响。然而,民事起诉状格式的规范与否就像一个人的外形,外形是否好看就决定了你给他人的第一印象,因此,递交一份漂亮的民事起诉状其实就是向法院和对方律师递交律师的一张名片。格式规范的民事起诉状不仅美观整洁、方便阅读,而且还能体现出律师良好的专业素养及严谨的态度,在未见其人先见其状的情形下使律师给法官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对后期的庭审会起到一定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民事起诉状格式主要注意哪些方面呢?首先,诉状的字体及间距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忽视的问题,但也是最直观影响整个诉状美观的问题。对此,律师们可以借鉴大多数法院文书的格式标准,统一为标题黑体2号,正文仿宋小三,行间距为1.5倍。其次,诉状各部分要要素表述完整、规范,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等部分标题需加粗,或者整体内容与上文主体部分空一行以示突出强调。最后,就是尾部。一般来说,可以表述为“起诉人”或者“具状人”,如果是劳动案件则特殊表述为“申请人”,同时,当事人签名需要手写且按手印。


总之,要想出具一份格式规范,所要注意的细节颇多,并非想像得那么简单,细节决定成败,也是成为一位合格的律师不可获缺的必要条件。


二、案由精准化——民事起诉状的“大脑”

案由是案件法律关系构成与争议事实的概括。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2)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就细细地将民事案件的案由分成了300种(下文中案由后的数字即为本规中案由的序号),每一种都有其特定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案由是判决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是应当写明的第一项内容。对原告来说,这一法律规定所给出的启示就是,案由是民事起诉状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应当将正确的案由写在诉讼请求的第一项中。选择案由就像大脑指挥行为一样,有什么案由,就有相对应的诉讼策略和判决结果,所以,案由对于整个案件的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一,在某些案件中,案由的确定将直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例如:一个人被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了,如果他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将被确定为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只能选定一个人或一个住户为被告,并对他所认定的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如果他以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就将被确定为特殊侵权案件,原告就可将所有可能实施伤害行为的个人或者住户列为被告,被告则必须为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案由的选择决定了诉讼的难度和己方的优劣势。


其二,同一场纠纷,如果采用不同办案思路,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如果选择失当,严重时会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一个较为典型和突出的例子是面对一件医疗案件,将其定性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还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选择问题。具体来讲,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冒然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一旦不能鉴定为医疗事故,又不能构成医疗差错,案件就会被法院驳回起诉,从而无法进一步达到诉讼目的;如果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选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那么只要证明医疗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即可受到保护,而且,相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在办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律师的工作量要少的多。基于以上原因,对在两者之间比较不易区分的案件,一般按医疗损害纠纷进行处理,这样的处理方法几乎已经成为办理医疗纠纷律师们的共识。仅仅是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之间的差别,就会造成案件鉴定程序、证明目的、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的天壤之别,所以谨慎选择恰当的案由,选择最有利的角度和切入点是律师代理案件启动各种程序的首要任务。


三、诉讼请求的完整、明确和适度化——民事起诉状的“心脏”

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直接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体现了整个诉讼过程的成与败,因此,它是整个民事起诉状的“心脏”,是整个民事起诉状的主导,是整个诉讼的最终目的所在。总的来说,书写诉讼请求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诉讼请求完整。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只能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对原告的权益予以保护。因此,在民事诉状中将诉讼请求写完整是极为重要的,这避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丧失。


其次,诉讼请求明确。民事诉状中的请求事项必须写得明确、具体,不能写得含糊其词、抽象笼统。所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具体化,能够界定,否则便无实际意义,且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为使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一目了然,如果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了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建议分项列出,切忌将多项请求混在一堆,以免法院漏审漏判。


最后,诉讼请求适度。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不可多多益善,要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的,如果诉讼请求中的标的数额过大,与判决数额之间的差额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这无形中会增加诉讼成本。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有如下参考因素: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的具体标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对方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类似案例的判决等。例如: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为了取悦当事人,很多律师会将赔偿数额尽可能的拉大,结果往往是造成法官调解难、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怨言的局面,同时还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四、事实与理由清晰、重点化——民事起诉状的“筋络”

“事实与理由”在整个民事起诉状中就形同它的“筋络”,法官通过它可以最直接地了解到整个纠纷的前因后果及症结所在,这部分的表述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是否能被法院受理。一般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事实,我们虽然不必过于冗长的表述事实经过,但要对基本的事实表述清楚,事实的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等,我们应把事实的各种要素写清写全。同时,对于事实要素的表述也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比如:有自然顺序法,我们可以采用按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等事实发展的先后顺序进行表述,这是最常用的方法;有突出焦点法, 为了突出事实的矛盾所在,抓住原告、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围绕焦点记述案情事实。还有突出主责法,抓住争执双方的主要责任人的一方,围绕主要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来记述案情事实。


其次,有了事实就需要相应的理由对其支撑。对于理由,引证相关法律条文是关键,在有了法律依据之后,还要从法理上进行分析,以便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而说服法官认可自己的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起诉状中不仅要突出引用主要的实体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要兼顾相关的程序法,这样既有实体法支撑又有相应的程序法支撑,不仅显得更加完整,而且诉讼请求更容易得到支持。


最后,对“事实与理由”部分,律师们在写作时最需要注重技巧。不同的案件类型,对“事实与理由”的要求会有所不同。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离婚案件”。首先,措辞用语方面:离婚的当事人往往比较敏感,所以在措辞用语方面要特别注意,不可用太多富有感情色彩的用语,比如“拳打脚踢”、“恶贯满盈”、“风流成性”等等,否则会激化矛盾,导致还未开庭双方当事人都已怒火中烧了,有时甚至累及律师还跟着遭殃。其次,相识经历的表述方面:如果双方是自由恋爱并且相恋时间较长,为了规避感情基础的事实,建议不要过多的表述;如果双方是介绍相识并且相恋时间较短,这时为了突出感情基础薄弱,就可以多着笔详写一下。再次,婚后生活矛盾的表述方面:有很多律师喜欢在这方面多加渲染,我个人建议这方面主要围绕几个法定的情形进行表述,比如:多次因吸毒接受行政处罚,分居满二年等,对于其他酌定的情形只要简单表述即可,而且表述不要冗长,言简意赅为好,这样使法官在阅读时一下能找到核心所在。


综上,一份民事起诉状其实就像一个人一样,谁都希望自已是一个心脏正常、大脑清晰、筋络通顺、形体美观的人,同样,一份格式规范、案由准确、诉讼请求合理、事实与理由表述到位的民事起诉状也会赢得法官及当事人的青睐,无形中也使律师赢得了胜诉的第一步。


文/丁嫣律师,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


冻结银行帐号10招(诉讼保全时用)


任何企业的经济活动都离不开银行,查封银行是最直接最快速的手段,因此研究查封银行的方法和策略是清欠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一招,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开户情况,有外币业务的单位到中国人民银行外资科查询外币开户情况。


第二招,到工商局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其中有企业银行开户情况,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有审计报告,可从审计报告中查询企业存借款银行。


第三招,到国税局查询企业缴增值税帐户。


第四招,到地税局查询企业缴所得税或营业税情况。


第五招,到电信局查询企业电话费从那个帐户交纳(适合被执行人为大型企业及其集团)。


第六招,到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查询企业缴纳水费、煤气费帐户。


第七招,到电力局查询企业缴纳电费帐户。


第八招,以采购方的身份电话谈业务,问对方将钱打到那个帐户上。(此招防不胜防)


第九招,通过银行查银行,通过查询银行来往帐及单据,摸清对方资金走向。


第十招   通过职工发工资所在银行倒查企业存款情况。



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办法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另外存在一年诉讼时效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可以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主要的方法有: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6、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10、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出庭传票是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的书面通知。一般来说,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接触到官司,不会上法院,到法庭。但若真的收到了法院的出庭传票,你又不出庭,会有什么后果呢?



收到出庭传票不去,

有三种

↓↓↓

1拘传到庭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


  在程序上,被拘传被告必须是通过了两次传票的传唤,也就是说,在采取拘传之前,法院必须发两次传票。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困难,只有没有这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所以,若你是被告,而且是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若你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就可以对你实施拘传强制你到庭。


2按撤诉处理



  撤诉针对的是提起诉讼的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你因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诉,法院发传票给你让你出庭,但是你既没有正当理由,又拒绝出庭,则法院就可以按撤诉处理。

3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也就是在你不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那么结果久可想而知。对于传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


(1)若你是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即你申请撤诉,但是法院法院不准,并且给你发传票要你出庭,你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判决。


(2)若你是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若你被起诉到法院,收到了传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即使你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决。


诉讼财产保全的常识与技巧

一、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四、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五、申请财产保全为何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物的种类有哪些?


答: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为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提供现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额的30%向法院缴纳,并确认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六、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


七、如何及时、准确地查找财产线索?


答:申请人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由于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此外,这对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也有好处。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

2、在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3、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4、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5、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6、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7、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八、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


答: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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