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为示范模板,其内容为订制化的,是在一定的业务模式与业务对象的基础上设定的条款,尤其是在商务条款这块,不具有完全可复制性,仅仅供起草合同时参考使用,如需要一份优质的合同,建议结合本网站《如何起草审查一份令人满意的合同》《如何使用合同范本》等相关文章修正使用。
成套设备采购
(合同范本)
工程名称:
合同设备名称: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合格供方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一、合同协议书
xxx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和 作为卖方,就下列合同文件于 年 月 日在 签定本合同。
本合同以买方与业主(或买方的上一级承包商)签订的外合同有关条款为基础,买方作为本合同的需方(外合同的总包商)、卖方作为本合同的供方(外合同总包商的分包商)共同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外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共同履行好外合同。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以下文件汇集并代替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以签字时间后者为准,同时签字的以排列前者为准:
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性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附件
附件一:合同设备供货范围和设计范围
附件二:价格表(包括设备价格清单和/或分项价格表)
附件三:技术协议(技术条款)
附件四:合同设备交货进度
附件五:分包设备与部件
附件六:质量保证(设备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七: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附件八:技术服务(服务承诺)与设计联络
附件九:外合同相关条款
附件十:特别承诺函
附件十一: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十二:预付款保函
3、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为: ,(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及补充性文件等)。
4、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设备为 套 ,详细供货清单见附件二。
5、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美元/日元) 元(大写 元整)。以上合同总价包括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卖方一切费用和合理的利润。此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合同总价调价。
6、卖方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设备(包括完成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 ?用性ing 同时买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7、合同及文件生效:
1)、本合同需同时具备( A 、 )项条件后生效: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或合同专用章;
买方向卖方发出合同生效书面通知;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函;
其他约定: 。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涉及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如: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交货期、违约罚则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等),都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8、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买方 份。
10、本合同及其附件使用文字为中文(不排除作为合同附件的第三方资料可能使用英文,中英文同时存在且在描述和含义上有矛盾之处的,以中文为准;)。
买 方: |
| 卖 方: | |
法定地址 | | 法定地址 | |
授权代表 (签字) | | 授权代表 (签字)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电 话 | |
传 真 | | 传 真 |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 帐 号 | |
税 号 | | 税 号 | |
二、通用合同条款
目录
定义
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工作范围)
合同价格
支付
交货和运输
包装与标记
技术服务和联络
质量监造与检验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保证
索赔
保险
税费
分包与采购
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中止、终止、解除
不可抗力
履约担保
争议解决
通知
第一章 定义
“买方”是指 有限公司
“卖方”是代表本合同供方在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一方,其单位名称见上。
“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是指未被合同其他部分替代的合同条款,适合本合同的通常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专属的合同条款,是本合同的特别约定。
“业主”是指本合同设备的最终用户。
“外合同”是指买方与业主(或买方的上一级承包商)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工作范围的一个或多个合同的总称。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正确、完全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附件二。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提供的机器、装置、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材料、和所有各种物品及其由该些设备组成的整体、系统。合同文本中为叙述方便,有时也称“货物”。
“技术资料(技术文件)”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图纸、图表、设计数据、材料清单、文字说明、报告、手册、标准、软件),和合同约定的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操作和维护检修的文件。
“技术服务”是指卖方在合同设备的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运行操作、维修、质量保证(保修)期间的以及其他工作方面给予买方和(或)业主方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设计联络等全过程服务(含现场服务),还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指派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督不解除或减轻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责任。
“现场”是指合同设备的安装施工场地。
“交货时间”是指货到交货地点的时间。
“收货证明”是指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用以证明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已经交付给买方的书面证明。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的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能影响合同设备(工厂)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余下设备最迟不迟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前交付。
“安装”是指合同设备、系统和材料在现场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设备、系统和材料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全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可靠性运行”是指合同设备(设备系统或由设备组成的全套工厂)调试完成后,经过合同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间各种工况的运行考核,验证合同设备能够长期可靠运行。
“性能试验”是指根据技术规范书的规定进行的,用以检验合同设备是否达到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技术性能保证指标的试验。
“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经达到技术规范书的保证值后,买方和/或业主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
“质量保证期”是指自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最终验收证书(保证期满证书)”是指买方和/或业主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其它疏忽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缎铸件、元器件等)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潜在缺陷”是指合同质量保证期满前已经存在,且通过合理的检测无法发现的,应设计错误或材料、工艺使用不当等造成的设备缺陷。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满足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性能试验直到质量保证期满后一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年限约定)所需要的备品备件。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他其他的法人及其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工作范围)
2.1本合同标的为附件一所约定范围内的成套设备,包括合同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合同其他部分约定的全部工作等。
2.2 卖方出售给买方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照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三《技术协议》(技术条款)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
2.3 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或性能按合同附件三和/或附件六。
2.4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见附件三和/或附件七。
2.5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见附件三和/或附件八。
2.6 买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7 对合同供货清单中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内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设备的性能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自付费用及时补齐。
合同价格
- 3.1合同价格:即卖方为履行和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的合同总价。 合同价格的组成(或分项价格)见附件二,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C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按照Incoterm2000来解释.。
- 3.2 设备价格、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包括与其相关的卖方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境内制造的设备(部件或专用工具)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包装费,进口设备(部件或专用工具)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得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
- 3.3 装配费:指由买方或第三方提供零部件、元器件,由卖方按照本合同技术要求将该些零部件、元器件与卖方设备接合、组装、装配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设备整体交付买方的费用,包括零部件、元器件交付卖方后的仓储、保管、运输费用等。
- 3.4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卖方来买方现场和/或买方指定的装配地点的各种费用,包括卖方服务人员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服务地点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在服务地点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人身保险、翻译等费用由买方自理。对于买方人员在国外的设计联络会、设备验收(如果有),卖方应负责买方人员自中国到目的国和从目的国回中国期间所发生的办公、翻译、住宿、生活、当地交通、人身保险、机票等各种费用。
- 3.5 运杂费:设备(部件或专用工具)国内制造部分包括从制造厂的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机上)至交货地点(车上/船上/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国外制造部分包括从目的港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机上)至交货地点(车上/船上/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支 付
-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的支付采用电汇或承兑汇票方式。
- 4.2 付款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交货和运输
-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具体交货时间要求见附件四和/或附件三、七等,交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以满足现场工程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
- 5.2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交货地点交货i记录为准,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该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依据。
- 5.3 交货地点:专用合同条款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 5.4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三、四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清单。分别在每批货物启运30天前及每批货物备妥、运输工具出发前48小时,以传真将以下内容通知买方书面确认、同意后实施:
- 合同号;
- 货物预计抵达日期:
- 货物名称及编号;
- 货物总毛重;
- 货物总体积;
- 总包装件数;
- 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m×3m×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 5.5 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的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办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 5.7 在质量保证期内和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合同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2个月运到买方指定的地点。
- 5.7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 5.8 邮寄的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当面交付的技术资料以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收货证明上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但如果此后发现卖方所交资料有缺少、丢失或损坏或与合同有其他不符之处等情况,则交付日期以卖方按合同要求重新提交、补齐的时间为准,此日期为延期交付资料计算延期违约金的依据。
- 5.9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地点检查包装质量和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0日通知买方交运日期,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的,卖方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减轻卖方应付责任。
- 5.10 应买方计算机管理需要,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单明细的电子邮件,明细应附有对应的部件号、图号和设备编码,格式由买方提供。
包装与标记
-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中国包装储运及其指示标志的有关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运输或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储运、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的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工作场所。例如:管材的端口应有封盖。
- 6.2 卖方对于包装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均应加系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零件号。
-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的至少两个侧面,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英文对照字样印刷相应标记,标记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
- 6.4 凡重量两吨及以上的货物,应在包装箱侧面以运输常见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应按照设备特性和不同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国家(GB191-2000和GB6388-1986)及国际包装标准。
- 6.5 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体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 6.6 每件包装箱内,应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等详细说明的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技术说明书等,份数按技术协议约定数量。
- 6.7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上加以标注“备品备件”或“工具”字样。
- 6.8 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的连贯的。
- 6.9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都应注明下述内容:
- 合同号
-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 目的站
- 毛重
- 箱号/件号
- 每包技术资料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份数按《技术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 6.10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损失时,不论在任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应尽快免费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 6.11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费用由卖方承担)。
技术服务和联络
- 7.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运行、维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 7.2 卖方应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 7.3 卖方应按专用条款要求向买方提交执行7.1和7.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 7.4 卖方若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卖方提供给买方。
- 7.4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 7.5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果涉及合同条款修改的,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2款规定执行。
- 7.6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满足买方要求。
- 7.7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构成任何侵权。
- 7.8 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 7.9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 7.10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服务人员资料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限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 7.11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等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 7.12技术服务的具体要求见合同其他部分约定。
质量监造与检验
- 8.1 监造
- 8.1.1卖方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目录的确认见专用合同条款。
- 8.1.2买方将派遣代表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上述8.1.1条双方确认的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向买方收取任何费用。
- 8.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专用合同条款。
- 8.1.4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提供:
- 8.1.4.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 8.1.4.2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 8.1.4.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规范书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 8.1.4.4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 8.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卖方未及时通知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 8.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 8.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和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或减轻,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卖方对质量应负的责任。
- 8.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 8.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检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书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在工作现场交付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装箱文件或发运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 8.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如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代表将签署该批货物的收货证明一式三份。
- 8.2.3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安排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5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能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货物如有瑕疵,开箱记录可做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 8.2.4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 8.2.5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买方书面通知后三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 8.2.6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 8.2.7卖方在收到买方按本合同第8.2.2至8.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履约保函和下次付款中扣除。
- 8.2.8上述第8.2.2至8.2.7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减轻。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 9.1 总述
-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和性能试验应在卖方的技术指导下按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卖方所供的经买方认可的技术文件、图纸和说明,由买方进行。卖方应及时提供报装和报检所需的资料,并积极配合安装单位进行报装和报检。
- 9.2 安装、调试
- 9.2.1在安装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指导,卖方的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卖方现场代表应通力合作,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工作。如发生任何问题和分歧,双方应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通过友好协商在现场解决。
- 9.2.2与性能保证值密切相关的重要工序、主要验收项目的工作过程中和完成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参与并见证有关的检验、试验和验收。重要工序、主要验收项目由卖方提供。
- 9.2.3安装、调试过程中,卖方的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到达现场,否则由此出现的问题由卖方负责。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照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 9.2.4安装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服务。
- 9.2.5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对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不得影响整个工程进度。
- 9.3 可靠性运行
- 9.3.1为证实合同设备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行方式安全、可靠地运行,在调试结束后,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规定方式、时限的可靠性运行。
- 9.3.2卖方应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可靠性运行的详细程序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确认。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表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事项。
- 9.3.3合同设备未能通过可靠性运行,买方有权重做可靠性运行。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通过可靠性运行,卖方应承担买方相关费用、损失。
- 9.3.4如合同设备按照技术规范书的规定通过可靠性运行,买方应在可靠性运行期满之日起5天内签发可靠性运行验收证书。此证书并不免除、减轻卖方在性能试验及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 9.4 性能试验
- 9.4.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将性能试验的详细程序(包括性能试验取样点的安排)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确认。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表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技术规范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 9.4.2在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性能保证项目的试验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验证项目的试验应在买方确定的时间内按照技术规范书的规定进行。双方在性能试验过程中应做详细的记录,并在性能试验结束后10天内完成性能试验报告。
- 9.4.3 在首次性能试验完成后:
- (1)如所有性能保证项目已达到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性能保证指标,买方应在性能试验完成后10天内签发合同设备的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这将被视为合同设备已被买方所验收。如果设备有个别微小缺陷,并且这些缺陷不影响合同设备的安全、经济和可靠运行,买方可以签发证书,但需注明卖方同意在双方现场代表同意的期间内自费消除这些缺陷。买方签发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负的义务。
- (2)如在首次性能试验中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任何性能和保证指标,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包括进行必要的设备修理、更换或改进。所有有关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设备和原材料费、将设备和材料运抵和/或运出工作现场所涉及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卖方人员的技术服务费都应由卖方承担。上述费用应按照修理、更换和/或改进记录,由双方现场代表进行最终计算并经买方确认,在合同设备性能验收之前由卖方支付。上述记录应在每次修理、更换和/或改进之后由双方现场代表会签。
- 在缺陷消除以后,应按技术规范书的规定进行并完成再次性能试验。卖方重做性能试验的机会不超过两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在首次性能试验失败后规定时限内仍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指标,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卖方索赔。
- 9.4.4如因卖方原因重做性能试验导致工期延误,则卖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相关约定规定向买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 9.4.5如果卖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支付全部违约金后,买方应签署合同设备的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卖方支付违约金不能解除其在质量保证期内所负的义务。
- 9.5 卖方出具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供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止出具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买方对合同设备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保证期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保证时间为最终验收后3年(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 9.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是,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并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知道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算)
- P=a h+M+c m,其中:P:总费用(元);a:人工费(元/小时.人);h:人时(小时.人);
- M:材料费(元);c:台班数(台班);m:台班单价(元/台班)
- 9.7 在本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有足够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批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害。
保 证
- 10.1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良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 10.2 卖方保证:买方在项目现场及所在国使用该合同设备或合同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买方因使用合同设备而被诉称非法使用或侵害任何专有技术和/或专利和/或其他知识产权,卖方应向第三方提出其处理答复,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卖方应弥补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赔偿或损失,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责任。
- 10.3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 10.4 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
- 10.5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保修期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对合同设备的保证详见《技术协议》(技术规格书)及本合同相关约定。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对缺陷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时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修理或更换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在完成修理或更换后重新起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因卖方原因使合同设备停机,质量保证期应相应延长。
- 10.6 质量保证期满后并满足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买方出具合同设备的保证期期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 10.7 如果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满后被发现存在潜在缺陷,买方有权提请检验当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 10.8 买卖双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买卖双方对执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都有保密的义务。
- 10.9 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 10.9.1卖方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 10.9.2买方检验员在卖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卖方有责任提供给买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如果检验员认为工作环境不安全,检验员可以不履行其工作。
- 10.9.3卖方工作人员在买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买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
- 10.9.4卖方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境要求的包装材料。
- 10.9.5卖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买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卖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买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索 赔
- 11.1 如果合同设备在设计、制造、交货、检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和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
- (1)由卖方自负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如果卖方不能按买方要求派遣人员到工作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 (2)由卖方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用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同时卖方应在重新起算的质量保证期内对替换后的设备做出质量保证。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后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对于买方认为急需的设备,卖方应自负费用将其买方认为最快捷的运输方式运到工作现场。
- (3)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
- (4)卖方赔偿因其违约引起的损失。
- (5)按照本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 (6)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买方全部或者部分经济损失。
- 11.2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交货计划(或其他交货时限)及时交货,卖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迟交违约金。经买方认为对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和/或性能试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1个月,其他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2个月,买方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 11.3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技术服务,或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错误和/或疏忽,卖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 11.4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计划(或其他交付时限)交付技术资料。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任何一批技术资料或一批技术资料的任何一部分,卖方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 11.5 如果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和性能试验期间发生工期延误,如果延误由卖方原因造成,卖方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 11.6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未能做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议付款项或从履约保证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卖方对买方索赔要求持有异议,则仍应先行按照买方意见执行,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议付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卖方的异议应留待安装及性能验收后的付款阶段予以解决,卖方不得拒绝执行合同、影响工期;如最终认定卖方异议成立,买方无息退还相应款项。
- 11.7卖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除双方协商同意的以外,卖方除了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以外,还应该承担给买方造成的误工、业主索赔等间接损失。
- 11. 8买方单方解除合同,除双方协商同意的以外,买方应该接收已完成的设备,对未完成的设备,支付不低于该设备价格30%的违约金。买方无义务承担卖方的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价值损失、生产损失等。
保 险
- 12.1 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卖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指定交货地点(包括卸货)后90天止,保单格式应事先报买方审核,卖方在投保运输险时应注明本保单项下利益可背书转让。
- 12.2 卖方应将保险单的副本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提供给买方,如果发生卖方未对部分合同设备进行投保,买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台套合同设备的合同总价中扣除,而且,由此发生的相应责任,将全部由卖方承担。
- 12.3 如果交付的合同设备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立即补发。不论此种丢失或损坏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卖方都应负责对买方进行赔偿。
税 费
- 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政府、税务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税费由买方支付。
- 13.2 卖方进口国外设备、零部件、元器件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运输费和保险费等)均由卖方负担。
- 13.3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涉及本合同的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培训、设计联络、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分包与采购
- 14.1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买方书面同意批准,否则不得分包。
- 14.2 若有经买方批准的分包,在卖方最终选择具体分包商之前还应报买方审查,买方对此享有否决权,且卖方不得因此影响工期。买方经审查认为卖方所选择的分包商均不符合要求的,卖方应立即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分包商报买方审查。分包商不得将分包项目转包或再分包。
- 14.3 经买方批准的卖方的任何分包均不能解除、减轻卖方在合同项下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在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商的任何行为将被视为卖方做出,卖方对其分包商的违约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 14.4 若有经买方批准的分包,卖方应对不同分包商供货设备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并对分包商所供设备与卖方所供设备之间的接口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中止、终止、解除
- 15.1 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要求卖方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 (1)供货范围;
- (2)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 (3)卖方提供的服务;
- (4)交付计划。
-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应按买方的变更要求及时履行。
- 如果上述(1)、(3)项以及(2)项中“因买方设计条件重大变更而导致卖方设计、制造的重大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和时间增加或减少,卖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14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主张)。合同双方应对合同价和/或交货时间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双方对合同价格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先行按照买方要求执行,卖方不得拒绝执行合同、影响工期,如有不同意见应留待安装及性能验收后的付款阶段予以解决,并按最终认定意见多退少补。
- 但对于:
- 上述(1)项变更所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应根据合同附件二价格表的相应单价计算。
- 上述(2)项中“因买方设计条件重大变更而导致卖方设计、制造的重大变更的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以及(4)项的变更,不导致合同价格的任何调整以及卖方在合同项下责任、义务的未经买方事先同意的任何调整。
- 15.2 合同的暂停
- 15.2.1 在合同执行的任何阶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执行。
- 15.2.2 如果因为卖方原因导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暂停,卖方无权获得受暂停影响部分的工期延长。
- 15.2.3 在部分暂停的情况下,合同未暂停部分的执行不应受到影响。
- 15.3 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 15.3.1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条款15.1中的行为),在不妨碍买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日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7日内来不及修正,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有权终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 15.3.2如果买方行使上述终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权利,买方应发出通知,说明卖方在现场的设备、合同设备及材料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退还给卖方。卖方应自费从上述地点撤离或安排撤离上述现场的设备、合同设备及材料,不得拖延。同时,买方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卖方必须将买方已付的与中止(解除)部分相关的款项退回给买方。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中止(解除)的部分。
- 15.3.3如果买方行使上述终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权利,买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类似的条件采购被终止(解除)部分类似的设备、文件、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
- 15.3.4合同终止(解除)后,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关结算事宜。
- 15.3.5买方不承担任何由于该终止(全部或部分)而给卖方或与卖方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如卖方的分包商等)提出的任何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 15.4. 如果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不受影响。
- 15.5 如果因买方原因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买方不承担卖方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 15.6 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时,卖方在破产申报前,应将本合同中对买方的债务赋予优先权;在产权变更时,有义务在变更合同中约定保证买方合同的履行。如果卖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解除不妨碍或影响买方行使任何可能的其他救济手段。
-
不可抗力
- 16.1 合同双方中如有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影响而调整合同价格。
- 16.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将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 16.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等问题)。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 15.4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终止(或解除)
- 15.4.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合同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解除)合同。
- 15.4.2上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情形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归己有,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从卖方取得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文件、资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及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取得该些物品提供方便,并能使得买方能搬走上述物品,在买方未取走之前卖方应负责存放并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履约担保
- 17.1 卖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期限、方式、金额)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
- 17.2 若卖方采用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则保函应采用由中国境内地市级(或以上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保函格式见附件十一、十二。
- 17.3 如果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保函)中追索。
- 17.4 履约担保有效期按专用条款约定,有效期届满30天履约保函自动失效(卖方提交保证金的,买方30日内退还保证金)。
争议解决
- 18.1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18.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进行争议处理。
- 18.3 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余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通 知
- 19.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或传真送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对方的地址,有关信息如果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三、专用合同条款
目录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工作范围)
第三章、合同价格
第四章、支付
第五章、交货和运输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第七章、技术服务和联络
第八章、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第十章、保证
第十一章、索赔
第十二章、保险
第十四章、分包与采购
第十五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中止、终止、解除
第十七章、履约担保
第十八章、争议解决
第十九章、通知
第二十章、其它约定
- 第一章 定义
- 1.1 业主:
- 1.2 外合同:
- 1.3 业主工程师:
- 第二章 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工作范围)
- 2.1 本合同标的除附件所约定范围外,还包括:
- (空)若有无法在价格表中表述的工作内容等在此约定。
- 第三章 合同价格
- 3.1 本合同总价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由以下(ABCDEF)共(六)项费用组成:
- 合同设备费:
-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
- 装配费;
- 技术服务(含技术资料)费:
- 运杂费:
- 其他费用:(空) 合同价格还包含其他费用时在此约定 。
- 3.2 本合同总价为(A或B或C)
- A:上述合同价格是总价固定价格。卖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其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会对合同价格造成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卖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即使存在卖方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格,该价格应被视为已包含在其他分项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 B: 上述合同价格除( abc)共(三)项为单价固定价格外,其余部分(def)共(三项)为总价固定价格。单价固定价格表中有关数量只是初步数据,最终数据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最终价格以最终数量乘此单价进行调整,上述合同价格(def)共(三项)的价格固定不变,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做调整,如数量不足由卖方免费补齐。
- C:其它计价方式约定:
- 1)(空)有其他计价方式时在此约定。
- 第四章 支付
- 4.1在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下列文件和单据审核无误并买方银行收到业主预付款后6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预付款(金额: )。
- a)一式一份原件收据注明预付款价格;
- b)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 c)其它文件: (空) 需要提交其他文件时在此约定
- 4.2卖方将合同设备交到指定地点后,买方在收到卖方下列文件和单据并买方银行收到业主交货付款后60日内,向卖方支付交货部分的合同价格的80%货款(金额: )。
- a) 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收货证明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b) 一式一份原件和七份复印件运输部门签发的合同设备运输发票包括保险费。
- c)一式一份原件和二份复印件增值税发票,注明100%的交货部分合同价格和增值税额。
- d)一式一份原件和七份复印供货详细清单。
- e)一式三份原件和五份复印件质量合格证书。
- f)一式三份原件和五份复印件原产地证明。
- g)一式一份原件和二份复印件买方委托的监造部门的监造合格证明。
- h) 其它文件:(空) 需要提交其他文件时在此约定
- 4.3在质保期满,业主发出质量保证期终止通知后,买方在收到卖方下列文件和单据审核无误并买方银行收到业主质量保证金后60日内,向卖方支付10%质保金,结清合同总价(金额: )。
- a)一式一份原件收据注明质保金金额。
- b)一式一份买方签发的质保期终止通知。
- 4.4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担保中予以扣除。
- 4.5 其他约定:
- 1)(空)设计费、技术服务费、设备进度款等有特殊约定时在此约定。
- 第五章 交货和运输
- 5.1 交货地点:
- 5.2 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为: 。
- 5.3 非买方原因,卖方在保证交货期的前提下征得买方同意后改变运输方式均不构成对运输费用(或合同价格)的调整。若买方要求提前交货,卖方不得不采用与本合同原约定运输方式不同的运输方式(比如:空运等)时,卖方超出原运输费用的部分在除质保金外的最末一笔费用结算时由买方补齐。
-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 6.1 包装标记内容:
- 外合同号(Contract No.):
- 唛头标记(Shipping Mark):
- 目的地(Destination):
- 设备名称和件号(Name of Equipment and Item No.):
- 包装箱/件号(Case No./Bale No.):
- 毛总/净重,公斤(Gross/Net Weight, kg):
- 尺寸 (长X宽X高 厘米) (Measurement length X width X height in cm):
- 收货人(Consignee):
- 6.2 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份数为 份,其中:随设备包装箱 份、单独邮寄买方 份。
- 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 7.1 卖方邮寄服务工作组织计划时限为:合同生效后60天内。
- 7.2 卖方提交派驻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名单的时限为:到现场工作日期60天前。
- 7.3 卖方提交合同设备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目录的时限为:合同生效后60天内。
- 7.4 技术服务的其他约定:
- 1)(空)
- 第八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 8.1 卖方提交设备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计划的时限为:在合同签订后…天)
- 8.2 双方约定的监造范围及具体检验、见证项目如下:
- 1)签订合同时不能约定的,可约定“双方另行商定”。
-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 9.1 可靠性运行方式、时间为:连续可靠运行30天。
- 9.2 卖方提交可靠性运行详细程序给买方现场代表确认的期限为:可靠性运行开始前30天。
9.3 卖方向买方提交详细性能试验程序(包括性能试验取样点的安排)供买方现场代表确认的期限为:性能试验开始前30天。
9.4 性能试验期限约定为:可靠性运行通过之日起8个月内进行。
9.5 若需进行第二次性能试验,期限约定为:首次性能试验后不超过60天。
- 第十章 保 证
- 10.1 双方一致同意引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清单如下:
- 1)详见附件三《技术协议书》(技术条款)
- 10.2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证书签发后12个月。
10.3 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保修期)为:最终验收后三年,质量保证书明示的保修期限超过三年的,以质量保证书为准。
10.4 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期限为:收到买方通知后5天。
10.5 买方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证书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质保期结束;
2)缺陷修理、更换完毕;
3)索赔处理完毕;
4)
- 第十一章 索 赔
- 11.1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交货计划(或其他交货时限)及时交货,卖方应按以下比例支付迟交违约金:
-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1%;
-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2%;
- (3)从迟交的第九周起,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3%。
- 在计算迟交违约金时,迟交不超过3天的不予计算,迟交超过3天的按一周计算。上述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5%。迟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 经买方认为对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和/或性能试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1个月,其他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2个月,买方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 11.2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技术服务,或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错误和/或疏忽,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一周卖方将向卖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的违约金,且卖方应承担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的买方直接损失。
- 11.3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计划(或其他交付时限)交付技术资料。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任何一批技术资料或一批技术资料的任何一部分,每迟交一周,卖方支付违约金每种或每个图号5000元。技术资料迟交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
- 11.4 如果由卖方原因造成的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和性能试验期的工期延误,卖方应按下述比例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 (1)从延误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违约金为受工期延误合同设备价格的1%;
- (2)从延误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违约金为受工期延误合同设备价格的2%;
- (3)从延误的第九周起,每周违约金为受工期延误合同设备价格的3%。
- 在计算违约金时,延迟不超过3天的不予计算,延迟超过3天的按一周计算。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
11.5 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违约金
卖方所供应设备性能达不到技术资料要求,如果能修复、更换的,修复、更换的日期为交货期,迟延工期按照11.1或者11.4计算违约金;如果性能严重达不到技术资料要求,视同卖方单方终止合同,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11.7计算违约金。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协助买方采取措施使设备性能达到保证指标。由此产生的卖方技术人员费用由卖方承担。
11.6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14天内未能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11.7 其它约定:(空)
- 第十二章 保 险
12.1 卖方提交保险单副本的时限为: 设备发运后5天送达买方
12.2 其它约定: (空)
- 第十四章 分包与采购
14.1 签订本合同时,买方同意卖方分包采购的项目清单如下:
1) 空
- 第十五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中止、终止、解除
15.1 卖方严重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经买方认为对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 2 个月,其他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 3 个月;
- 由卖方负责的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仍未能完成;
- 卖方工期进度明显满足不了合同约定,经买方通知卖方改进效果不明显,继续执行将使买方遭受更大损失的;
-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 20 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做出补救;
- 卖方擅自将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转包、分包。
- 第十七章 履约担保
17.1 卖方提交本合同履约担保的方式为: 履约保函
17.2 卖方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
17.3 卖方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限为:合同生效后15天内 。
17.4 卖方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效期为: 质保期满后30天 。
- 第十八章 争议解决
- 18.1 双方约定的不能协商一致时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应该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章 通 知
19.1 买方通知地址及其他
名 称:
地 址:
项目负责人: 技术经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采购经理: 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19.2 卖方通知地址及其他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
项目负责人: 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第二十章 其它约定
(空)
附件:特别承诺函
特别承诺函
有限公司:
- 鉴于你公司将 工程项目下的 (产品名称)与我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为了做到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我单位在此特别承诺:严格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章的付款方式主张我单位的权利。不论何种原因,只要你公司不能如期收到业主 的进度付款(包括预付款、交货款、安装款、验收款和质量保证金),我单位保证不因你公司顺延对我单位的付款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承诺人: (公章)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履约保函格式
日期:
关于我方不可撤销的保证函No.:
受益人: 有限公司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 (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就 项目提供 设备签定的 号合同的卖方的履约保函。
我方, 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 元,大写 元,即相当于合同价格10%的保函,受其约束。并据此约束如下:
1、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可能做出的并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只要贵方确定,无论卖方有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的违约通知,立即按照贵方提出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付款应免于现在或将来的任何税款、关税、收费、费用、扣除或扣留,也不得以此为由从中做出任何扣减,既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也不论是由何人征收的。
3、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今后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贵方在时间上的通融、其他宽容、让步或由贵方采取的若无本条款则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行为或不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本履约保函在合同生效日期生效,在合同设备最后验收后30日内完全有效。
谨启
出证行名称:
签字(印刷体姓名和职务)
公章
附件:预付款保函格式
日期:
关于我方不可撤销的保证函No.:
受益人: 有限公司
根据受益人和 (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提供 设备,金额为 元,大写 元的 号合同,应卖方要求,我方特开立以买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保证函No. 。
我方承担下列保证:
1、我方在本保证函下的责任限额为 元,大写 元加上 %的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2个百分点)。计算利息自贵方支付预付款日起至返还日止。
2、如果贵方声明卖方未能按合同交付设备,我方将在收到贵方第一次书面要求后七日内无条件返还给贵方不超过 元,大写 元的任何金额,加上 %的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2个百分点),计算利息自贵方支付预付款日起至返还日止。
3、保函自贵方支付预付款后即生效,并按每批交货的发票金额10%自动递减。
本保函于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后30日有效。如果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延长合同设备交货期,本保函有效期将自动延长,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谨启
出证行名称:
签字(印刷体姓名和职务)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