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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方和乙方双方就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条 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1 分包工程名称:       

1.2 分包工程地点:       

1.3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完成上述工程内容及与其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为完成施工图纸上所有应由乙方负责的工作所需要提供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员的服务,以及采取的技术保证措施等。

2条 分包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

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及其调整:详见专用条款。

3条 工期

3.1 开工日期:            日。

3.2 竣工日期:            日。

3.3 总日历天数:   

3.4 关键性工期控制点及工期考核:详见专用条款。

4条 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具体详见专用条款。

5条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具体详见专用条款

6条 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6.1 补充协议(如有时)

6.2 本合同协议书;

6.3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如有时);

6.4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6.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6 本合同通用条款;

6.7 招标文件及附件;

6.8 投标文件及附件(包括乙方的报价书);

6.9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及附件;

6.10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7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8条 在实施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限期未能整改到位或无法满足甲方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相关要求,可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范围、内容和区域进行调整,此项权利不需经乙方同意。

9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

9.1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9.2 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乙方的所有义务,包括工程所需的资金的筹集等,并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责任。

9.3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甲方的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10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条 双方约定经甲方经营管理部审核, 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12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了的,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3条 特别约定事项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词语解释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总(承)包合同:指业主与甲方签订的涵盖总(承)包工程的总体承包合同。

1.4. 总(承)包工程:指由业主和甲方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5. 业主:指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甲方:指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被业主接受并有权向乙方分包工程的工程甲方,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乙方:指在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承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监理: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业主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业主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施工图设计单位:指业主指定的具有工程施工图设计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工程地点:指总(承)包工程所在地理位置。

1.11. 分包范围:指由甲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委托乙方实施的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部分的工程。

1.12. 工作内容: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乙方完成的施工内容。

1.13. 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完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除非专用条款另行定义,完工日期应当是分包工程被业主验收合格的日期。

1.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定义的费用。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为:

2.1. 补充协议(如有时);

2.2.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如有时);

2.3. 本合同专用款;

2.4.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2.5. 本合同通用条款;

2.6. 招标文件及附件;

2.7. 投标文件及附件(不包括乙方的报价书);

2.8. 除总包合同工程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及附件;

2.9.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2.10. 乙方的报价书。

3.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汉语

3.2. 适用标准、规范:现行的国家、行业技术规程及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如甲方另有要求在开工前五天提供给乙方。

3.3. 适用法律法规:除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外,双方还应遵从业主、甲方企业内实行的有关管理文件规定。

4. 分包工程概况

包括(但不仅限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工程内容、计划工期及节点要求、分包方式等,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

5. 甲方现场管理人员

5.1. 项目经理:指总(承)包工程合同及分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总(承)包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甲方派驻工程现场的唯一的最高代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

1)代表甲方全面负责总(承)包工程的组织与管理,处理有关工程施工、管理事宜。

2)在总(承)包工程范围内具有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审核权,以及工程量计量、现场签证、经营结(决)算、工程款支付的最终审批权。

3)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不包括“最终审批权”),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有关授权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除项目经理以外甲方委派现场的其它任何人均无权代表甲方履约,除非甲方及甲方的项目经理另行书面授权或事后同意追认,但任何一次的授权或追认均不视为此人可以代表甲方从事授权或追认以外的任何其它代理行为。

4)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届满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5.2. 施工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授权的负责分包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代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工程按施工技术性依据进行施工的组织与管理,处理现场有关工程施工进度、质量问题具体处理实施的管理事宜。

2)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审核权,以及工程量计量、现场签证事项确认权。

3)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4)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乙方提出的甲供材料(或设备)备料计划的需用数量、规格、时间等进行确认。

5.3. 技术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授权的负责分包工程专业施工技术管理的代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处理分包工程的有关施工技术性依据及施工技术质量问题处理技术方案的管理事宜。

2)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进行施工图汇审,并就有关问题与设计单位联系。

3)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批准乙方就分包工程实施提出的作业设计、施工方案等在技术、安全、进度、质量方面的可行性。

5.4. 物资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授权的负责总(承)包工程及分包工程现场甲供材料(或设备)供应管理的代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按照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施工负责人)确认的甲供材料(或设备)的供应时间、数量、规格组织相应物资供应,并对其供应的材料及设备本身质量负责。

2)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向乙方指定的现场材料员按备料计划发放相应甲供材料(或设备)并办理相应领用手续。

3)负责督促乙方按业主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保管甲供材料(或设备),保证其完好性。

5.5. 经营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授权的负责总(承)包工程及分包工程现场经营事务管理的代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参与对乙方工程量的计量,并负责依据工程量计量结果办理对乙方的过程结算、最终决算,出具相关结算、付款凭据。

2)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乙方提出的现场签证的工作内容及费用计算进行审核。

5.6. 现场安全监督人员:指项目经理授权的对分包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代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乙方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督促乙方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按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3)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乙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7. 现场质量监督人员:指项目经理授权的对分包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代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乙方的现场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督促乙方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质量教育,按规定要求进行过程施工质量验收。

3)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乙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具体人选在各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如需更换上述现场管理人员,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7《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函》)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

6.1. 驻现场代表:指乙方指定的负责分包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

1)代表乙方全面负责分包工程的组织与管理,处理有关工程施工、管理事宜。

2)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的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负责人)。

3)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按甲方要求提交月度建安工程量、形象进度、材料消耗量报表等,并协助甲方对工程量进行计量。

4)按甲方管理规定办理现场签证及其备案手续,办理分包工程过程结算、最终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手续。

6.2. 技术负责人:指乙方指定的负责分包工程专业施工技术管理的代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乙方授权范围内配合甲方处理分包工程的有关工程技术管理事宜。

2)在乙方授权范围内配合甲方进行施工图汇审,并就有关问题与甲方联系。

3)在乙方授权范围内配合甲方就分包工程实施提出作业设计、施工方案等,并保证其在技术、安全、进度、质量方面的可行性。

6.3. 现场安全员:指乙方指定的配合甲方对分包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代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

1)配合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安全监督人员)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乙方现场人员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使用施工设施或设备等,按施工方案、规范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2)按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安全监督人员)要求督促乙方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为、事项进行整改,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设施、设备及已完工成品处于安全状态。

3)对甲方现场人员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施工工艺流程的要求予以拒绝,并立即报告乙方驻现场代表,必要时可由其向甲方项目经理或安全监督部门提出书面通知。

6.4. 现场质量员:指乙方指定的配合甲方对分包工程现场施工质量行使过程检查职能的专业质量检查员(主要专业要求专职人员、其它专业可以兼职)。

1)配合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质量监督人员)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按施工方案、规范、质量标准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2)按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质量监督人员)要求督促乙方对不符合有关质量要求的行为、事项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3)对甲方现场人员不符合有关质量规范、验收标准、施工工艺流程的要求予以拒绝,并立即报告乙方驻现场代表,必要时可由其向甲方项目经理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6.5. 现场材料员:指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向甲方办理甲供物资(包括甲供材料或设备,下同)使用手续及现场物资管理的代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依据所承担分包工程范围内有关施工图、施工方案、作业设计等编制工程物资需用计划,并依据供应方式不同向甲方报送供应计划及采购计划,并对所报计划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2)负责按甲方指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将乙方工程所需甲供物资供应计划报送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施工负责人),并按所报供应计划及时办理有关甲供物资领用手续。

3)负责按需向经甲方资格审核合格的供应商采购由乙方自行供应的合格的工程物资,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4)乙方对其指定的现场材料人员签名确认的甲供物资领用凭证均予以认可,甲方亦仅对乙方该员工办理有关甲供物资领用手续。

5)对现场人员不符合甲方有关工程物资供应规定、验收标准、流程的要求予以拒绝,并立即报告乙方驻现场代表,必要时可由其向甲方项目经理或物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通知。

6.6.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委派与管理

6.6.1. 乙方应委派工作认真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在其各自行业或职业方面有熟练技能和经验的人员作为其现场管理人员,具体人选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乙方委派的现场管理人员在工程实施期间应常驻工程现场,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或离开现场。否则,甲方有权按驻现场代表人民币    /天、其他管理人员人民币    /人•天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相关人员重新到岗时止。如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到岗或擅自离岗,经甲方两催促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选择乙方,所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6.6.3. 甲方原则上不允许乙方更换上述现场管理人员,如因乙方原因须更换时,应委托同等资质人替换,并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7《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函》)报甲方批准后方能更换,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前任不再具有相应的职权。

6.6.4. 甲方可要求乙方撤换(或促使撤换)在本工程工作的、甲方认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包括乙方驻现场代表):

1)工作中经常出差错;

2)无能力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

3)不遵循分包合同的约定;

4)坚持有害于安全、健康、环保或质量的行为。

乙方未撤换有上述行为的人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择乙方,所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7. 工程质量

7.1. 质量标准:指现行国家、地方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质量要求,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7.2. 质量等级: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7.3.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乙方承担

7.4.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7.5. 质量要求: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或优良率、检验批或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均应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并满足业主及甲方要求;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整改,由此造成的工程拖延和费用增加由乙方负责,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质量标准及质量违约金支付标准及计算方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7.6.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 图纸

8.1. 甲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8.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乙方的深化设计须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如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关于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3. 图纸使用的有关标准图纸、相关翻译工作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9. 合同价款

9.1. 双方约定的本工程有关含税费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9.2. 本合同所约定的有关含税费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为最终含税结算价格,因此:

1)它包括了乙方的工程施工、维护和各种相关的必要工作的各项费用(其中包含甲方按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提取标准给乙方的安全生产费用);

2)它不因工程各种因素实际情况(含经甲方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变化而调整,也不因政策性因素和市场经济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3)乙方对现场情况和工程内容,工期、难易程度、施工环境等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已有了充分的预计,并已将这些因素考虑到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中;

4)由于现场实际的场地情况与签订合同时所预想的情况不一致时,合同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不予调整。

5)甲方将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委托给项目业主或监理指定的其他单位进行施工时,乙方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固定总价按原计算口径作相应扣减;在此情况下,乙方不另计施工配合费;

6)因施工场地紧张,如乙方施工方案出现占道或影响正常生产,为避免影响生产而需临时改变施工方案,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不调整;

7)由于乙方的劳动力计划、施工机具计划或材料计划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时,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调整以确保工程进度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不作调整;

8)对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均已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中,工程实施中不因乙方按验收规范施工而额外增加费用;

9)如工程是在老厂区内进行的大修改造,在处理生产与施工的矛盾时,若需要增加一些措施费用,这些费用已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中。

10. 工程款支付

除各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工程款支付约定如下:

10.1. 工程预付款:用于乙方准备工程材料,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0.2. 工程进度款:根据甲方工程款到账时间及金额,按不高于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的约定比例给付,工程款(含进度款、预付款、甲供物资价值)付至合同总价的约定比例时暂停支付;具体给付比例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0.3.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条件:

1)甲方的项目材料负责人出具其签字确认的工程施工内容使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书;

2)甲方的项目施工或技术负责人出具工程施工内容按规定应具有的能证明达到合格要求的检(试)验报告等;

3)经甲方的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确认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乙方提交的有民工签字的上一期工资支付清单原件;

10.4. 工程结算款:具体给付比例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0.5. 工程款支付时间:业主支付甲方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等各款项)入账后,按甲方在该工程总的收款比例(且不超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比例)支付给乙方,直到本工程完工;具体给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0.6.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按专用条款中约定比例在每次付款时预留,质量保修期全部届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从业主处收到滞留的质量保修金后支付乙方;

10.7. 本工程所在地地方规费(如劳保统筹、定额管理费等各项费用)、业主管理费、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水费、电费、甲供物资价值及甲方代缴的税金等均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10.8. 付款方式:按甲方从业主处收到相应工程款的比例扣除各项扣款后,支票或汇票付款。

乙方承诺:本着诚信友好、合作共赢的原则,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因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或结算款,乙方将协助甲方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且未经甲方同意不停工;如造成工期延误的,双方协商解决工期顺延事宜。

11. 甲方工作

11.1. 提供乙方必要的工程所需场地、水、电等设施接点。

11.2. 负责测量控制网及复测工作,提供乙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并进行现场交验。

11.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11.4. 按期核准乙方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当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现场劳动力有富余的情况时,协助乙方对富余劳动力进行统一妥善安置,如:

1)将富余劳动力调整到其它工程项目、或解散富余劳动力;

2)项目部组织安排做本项目其他工作或杂务;

3)项目部组织富余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补贴费用,其他费用一概不得发生)

11.5. 根据乙方计划要求及时核实并提供甲供物资。

11.6. 对乙方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确认,并会同监理工程师一道进行质量评定。甲方代表在建设方指定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后的书面确认和评定作为计算及支付乙方工程款的依据。

11.7.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8. 双方约定其他由甲方完成的工作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 乙方工作

12.1. 成立专门机构行使乙方的权利和责任,委派专人为乙方代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12.2. 由乙方完成的工程,应完全与本合同一致、并符合本合同所明确的工程设计意图。本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要求所必需的或本合同隐含的以及由乙方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本合同虽未言及、但可以推断出对本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

本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所有工人、工程设备、材料、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乙方提供,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开始施工之前,应清楚甲方要求。乙方应将发现的施工图纸要求中存在的不完整性或其他缺陷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更正,并向乙方发出相应的通知。

不管是否已经甲方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现场全部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与全部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施工责任。

12.3. 乙方应负责工程范围内与其他方面的协调和正确施工,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为本工程相关的其他施工单位从事其工作提供应有的方便。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从整体上对工程各个方面的协调和管理,积极配合工程其他方面的各项工作。

12.4. 乙方应根据甲方给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基准标高与坐标控制网点,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自行进行施工测量、控制,确保施工精度。对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方面存在的差错,乙方应自费加以纠正。

12.5. 乙方应对其自行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下情况等基础资料的解释负责。

12.6. 乙方应自行负责解决施工所需生产、生活大临设施,制作、加工场地,大临设施方案应经甲方批准方可实施。乙方应被视为已确认,他所选用的进场道路是合适的、可供使用的。乙方负责进场道路的养护,应提供他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工人及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所必需的路标或方向标志。乙方应得到使用上述进场道路、路标和方向标志可能需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对于上述进场道路是否合适、是否可供使用,甲方不予保证。

12.7. 在开工前5天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按甲方对上述文件的审定意见和施工图纸,正式提交一式三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或上述工作安排与方法作重大改动。若工程实际进度与本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指令乙方修改进度计划,并说明为在规定工期内竣工所需修改的内容。

12.8. 乙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有关乙方施工机械。所有乙方施工机械,一旦运抵现场,都应被视作为本工程专用。

12.9. 乙方在其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条例,自现场开工至甲方接收本工程,乙方应提供和维修:

1)工程必要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2)可能为毗连地段的所有人和占用人、公众或其他人员的便利和安全所需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警卫及相关指示标志。

12.10. 乙方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含道路清扫等),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及其他后果所造成的对人员或财产的损害或滋扰。乙方应保证遵守地方和业主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各方面管理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其从现场排出的噪声、废气、废水、渣土等各类污染物,不超过项目业主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

12.11. 因工程需要,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接至施工现场的电、水设施。乙方应按项目业主规定的价格付费给项目业主或甲方。乙方应提供为使用上述设施及测定耗用量所需的经业主认可的计量仪表,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费用;如乙方未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则水电费按本分包合同工程建安总造价的1.5%扣除。

12.12. 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置乙方施工机械或多余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残余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分包工程一经甲方验收通过并接收后,乙方就应立即从该接收的分包工程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乙方施工机械、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使该部分现场与工程保持清洁和安全。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运走所有剩下的乙方机械、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甲方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有关收入及相关处置费用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12.13. 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及甲方企业内部有关管理规定,不因这些方面的原因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12.14. 乙方应将其各项作业限制在现场经甲方同意作为其作业范围的作业区域内。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人员与设备均处在上述作业区域范围之内,避免并禁止其人员与设备侵占邻地。

12.15. 乙方应随时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工或职工内部发生违法行为或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并维持好治安、防止上述行为殃及本工程附近的人员和财产。

12.16. 乙方不得再将工程整体或任何部分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终止合同后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12.17.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化石、有价值的文物等,乙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预防保护措施,并同时通知甲方。

12.18. 乙方应自行办理其进场施工所需的所有许可证明及出入项目业主生产区、安全、防火、保卫、爆破、暂住人口登记、工程中的特殊专用设备的安装及报检验收等有关施工方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12.19. 乙方应协助处理施工中与项目业主内部水、电、汽、路等各类交接并承担其费用。

12.20. 乙方应按业主及地方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不得危害邻近建、构筑物,并承担其费用。

12.21. 甲方提供的物资运抵乙方施工现场后,乙方负责卸车、出库(如果有)、场内转运、清洗、保管等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前述有关工程价款中,不再另行单独计费。

12.22. 乙方应协助工程交工,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各2套。资料及图纸的制作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12.23. 乙方应注意施工安全,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12.24. 工程付款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乙方享有催告权利。若业主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时,乙方承诺保证按原进度计划施工。

12.25. 按甲方要求及时编制施工方案(作业设计)和施工图预算,如实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及各项自检资料,按期向甲方报送建安工程量、形象进度、材料消耗量报表一式二份,这些资料将作为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依据之一。

12.26. 从开工之日至整个工程交付使用日期止,乙方对工程及材料负完全责任。乙方在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做好产品的保护工作,如果工程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乙方均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规定,达到业主和监理满意的程度。

12.27. 乙方每天应清理干净施工场地,交工前应彻底清理现场,做好现场文明施工。

12.28. 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代表在工期、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

12.29. 乙方及其驻现场代表必须管理好乙方的现场人员,并对乙方人员在现场的行为负责,不得出现威胁、伤害甲方或业主项目管理人员的行为。出现此情况时,按人民币    /次扣减工程价款,同时由乙方进行书面道歉,将肇事人清除出场(必要时应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造成的人员、财物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30. 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保持良好的对外形象,并承担相应费用。

12.31.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32.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现场劳动力有富余时,乙方在满足施工现场工期、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下,将富余劳动力人数及名单报甲方,由甲方对富余劳动力进行统一妥善安置。如乙方未按要求报告富余劳动力人数及名单,甲方将不补贴任何费用。

12.33. 乙方按前述约定向甲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等)应及时取得甲方书面确认;但甲方对此类文件的确认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12.34. 双方约定其他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3. 乙方的其他义务

13.1. 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乙方需要时,可在甲方处查阅总包合同(有关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复印件(此复印件作为本分包合同组成部分)。

13.2. 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13.3. 乙方与业主或监理的关系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监理的指令。如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与业主或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按分包合同总造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

14. 延期开工

甲方如延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如延期开工,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5. 暂停开工

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窝工及机械停滞台班费用,顺延相应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 工期延误和处罚

16.1. 对以下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共同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16.2. 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乙方应按约定支付甲方违约金。具体数额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2)违约金应在当月兑现,遇乙方当月无应受偿的工程款时,可结转次月,以此类推;必要时,甲方在可在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17. 检查和返工

17.1. 本工程业主委托了监理工程师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下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施工进行质量检查,乙方应接受项目业主、监理工程师、质监部门和甲方的质量监督检查。

17.2. 工程施工中,项目业主和甲方享有对工程进度、质量和其他方面的监督与检查的权利。甲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出有关设计变更和指令,或根据乙方施工情况做出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的决定,乙方均应严格执行。

17.3. 乙方应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证明其能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要求。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免除乙方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17.4. 在每一个施工阶段开始之前,乙方应将所有程序和执行文件的详细情况提交甲方,供其查阅。在向甲方提交上述任何一种文件时,应附上经签字的、该文件的质量说明。甲方有权对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17.5. 建成分包工程所需要的工程材料,除甲方提供部分外,其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乙方采购的工程材料,须得到甲方对其供应商的资格的认定。主要材料应采取招标方式采购,业主和甲方可派代表参加并监督,或由甲方核价后由乙方采购。对没有合格证明或进场复验报告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

17.6. 甲方有权参与按规范规定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检查或试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条件,在现场或其他工作地对工程和材料进行检验、检查、测量或试验,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分包工程质量协议”的管理规定,对乙方承接的工程内容进行过程质量检查等管理工作,乙方应提供条件并积极配合。

17.7. 当已施工的工程准备覆盖或掩蔽之前,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则应及时进行检验、检查、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通知乙方说明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发出通知,那么,当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就应除去上述工程上的覆盖物,随后再将其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17.8. 如果甲方在施工规范之外还要求进行其他试验,那么,乙方应负责提供为进行上述试验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资料,还应提供为有效进行上述试验所需要的工人、材料、电力、燃料、试验用品、试验器械和仪器、仪表等。试验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17.9. 如果甲方根据检验、检查或试验结果判定,某工程或材料质量不合格,那么,甲方将拒收上述工程或材料,同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说明拒收的理由。乙方则应立即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已符合本合同约定。

17.10. 如果甲方要求对上述工程或材料质量重新进行试验,那么,这些试验应按其原试验条件进行。因上述拒收和重新试验而使甲方增加的费用,重新试验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17.11.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一旦成为工程实体不可不割的组成部分,其财产权均应为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分包采购的材料进行抽检,材料合格其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材料不合格其检验费用由乙方负责,立即标识不合格材料并组织退出现场,重新采购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17.12. 工程竣工后,首先由乙方组织自检,达标后由甲方会同乙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由乙方将验评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二份送甲方核验和存档。

17.13. 乙方提供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的抽检测试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或监督站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

17.1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乙方应在1小时内口头通知甲方并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7.15. 如乙方的工作确实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随时与其他施工单位商订合同,指定其进场施工乙方尚未完成的项目和内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阻饶、刁难,并应给予相应配合。

17.16. 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员)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验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乙方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无论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是否参加验收,当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均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需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通知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员)。验收合格,甲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9.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甲方在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由甲方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质量监督人员、经营负责人共同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乙方为核实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核工作,甲方自行审核的工作量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0.1. 甲方提供材料(或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等清单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20.2. 乙方应在每月20日以书面形式提供次月所需材料(或设备)用量及使用时间,报甲方项目经理部。

20.3. 甲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由乙方自费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

20.4. 甲方供应的设备开箱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乙方物资管理人员共同到场,验收后双方作好设备交接记录。

20.5. 甲方供应的材料(或设备)与清单规格不符时,甲方负责串换。

20.6. 甲方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

1)甲方按约定消耗量提供,乙方若超额领用,其超出部分按甲方采购价上浮5%从乙方应得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中扣除。

2)工程所剩材料,所有权属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21.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21.1. 乙方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的工程所需的材料,其品牌及供应商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保证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是全新的、合格的,同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文件及法定检验报告等书面文件,并符合业主及监理的要求。特殊材料必须附有国家生产许可证。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所需的全部材料(甲方提供的物资除外)、构配件、设备(包括工程所需水、电、气设施)等物资由乙方自行订货、催运、付款,并且负责运至施工现场。

21.2. 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材料品质有疑问时,可要求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若不合格则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21.3.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乙方在施工中提出更换生产厂或供应商须经甲方物资负责人、质量监督人员、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共同书面确认后方能实施。

22. 设计变更及签证

22.1. 由设计院签发的设计变更具有和施工图同等的效力,乙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时,须征得甲方及设计院同意,并由设计院出具相应设计变更,设计变更要征得业主的同意。甲方需变更设计时,亦需通过设计出具正式设计变更。

22.2. 现场签证按照甲方现行《分包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23. 确定变更价款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共同书面确认,并在此后五个工作日内经甲方合同审核机构认可及备案后,结算时可作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

23.1. 经项目业主签证认可的设计变更

23.2. 经项目业主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23.3. 经项目业主确认的工程量变化

23.4.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的工程量变化

24. 竣工验收

24.1. 全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3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24.2. 乙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提交二份竣工图、符合甲方及业主要求的全部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否则,每拖延一周,乙方按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4.3. 工程保修期从业主对甲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24.4. 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修理并承担其费用。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未按通知指定时间进行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安排其它单位完成修复任务,费用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剩余保修金不足以抵扣时,甲方有权另行追偿。

25. 竣工结算

业主批准竣工报告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后,乙方在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结算报告,并提供完整的交工结算资料。甲方依据合同条款,在业主对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后,为乙方审查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甲方现场管理机构(项目部)确认的进度结算资料仅作为对乙方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其累计计算金额亦不是最终结算金额。除36.7情况外,最终结算金额只有经甲方有权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乙方、甲方双方印章后方为有效。

26. 保修

按本合同附件《分包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执行。

27. 争议

27.1. 争议的解决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

27.2. 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8. 违约

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29. 索赔

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30. 安全施工

按合同附件《分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

31. 质量管理

按合同附件《分包工程质量管理协议》执行。

32. 工程分包

本工程所有项目不允许分包。

33. 不可抗力

33.1. 不可抗力指经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海啸、台风、特大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33.2. 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阻止合同双方义务的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责任。

33.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力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3.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双方按以下方式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2)双方各自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施工现场保留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3)因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4.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业主指令等乙方、甲方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总包合同项下工程停建、缓建或部分取消,使分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及经济技术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相应施工现场。甲方应当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计量、清算、支付乙方已施工完部分工程价款。

35. 保险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为其员工办理(购买)含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保险,并保持该保险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有效性,确保不因此类原因影响工程实施。否则,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6. 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本合同经甲方合同审核程序的确认、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保修期满,且双方均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应尽义务后合同终止。

36.2. 未经约定的甲方有权机构审核,或未按甲方规定程序审核的合同、协议或补充协议,均不产生法律效力。甲方合同、竣工结算审核机构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审核程序执行甲方有关管理文件的规定。

36.3. 乙方无法按甲方排定的施工节点完成施工任务,影响到甲方总体工程进度,经甲方两次书面催告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范围,并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6.4. 乙方无法按甲方要求的质量完成施工任务,经甲方两次书面催告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6.5.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所承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交由第三方实施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6.6. 总(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分包合同自然终止,乙方承诺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36.7. 发生本条款以上解除合同情形的,乙方在接到甲方撤场指令合15天内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在下达撤场通知后一个月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已施工部分有结算,若乙方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拒不配合甲方办理结算,则以甲方单方面的结算作为最终结算及工程款给付依据。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移交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材料。

37.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数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若副本内容与正本不一致,以正本内容为准。

38. 其它约定事项

38.1.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机械设备和自供材料的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投保后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在10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持续发生,乙方应每10天报告一次。

38.2.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3%~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当乙方无能力完全履行合同相关条款造成甲方要求乙方退场清算时,则该履约保函所列金额作为甲方支付清算费用及履行对业主承诺的补偿。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及提供形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8.3. 如乙方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达有关工期、质量、安全或环保要求,甲方可单方面调整乙方承担的工程内容,直至终止本合同。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甲方因此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38.4. 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外,本合同另有《分包工程质量协议》、《分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分包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协议》、《分包工程项目治安保卫及防火管理协议》、《分包工程项目道路、交通管理协议》、《分包工程廉洁协议》、《分包工程承诺书》、《分包工程质量保修书》八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签订,同时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如在此之外另有附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8.5. 乙方与甲方均保证本合同所书之住所是真实有效的,并以该住所作为双方书面联系之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视本合同所书之住所作为联系地址。一方向另一方投寄邮件时,挂号信自投邮之日起的第5日即视为送达;特快专递自投邮之日起的第3日即视为送达。如因合同产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下列地址亦可作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38.6. 乙方在与甲方就各具体分包工程签订的专用条款中未作特别约定时,均执行本通用条款之约定。

38.7. 如发生双方在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中均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依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及各分包工程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分包工程概况

1.1. 合同工期:    日历天

1)计划自            日开工,至            日完工;本工程工期除甲方书面同意和不可抗力外,工期一律不顺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工期延误,乙方在上述情形发生的3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属于可顺延的情形后,工期相应顺延,但在停工期内造成的费用和任何利息由乙方承担,甲方均不承担;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乙方不需要顺延工程工期,甲方不办理追认手续,乙方也不得对停工期内的任何费用及损失提出索赔。

2)本工程需要实现的节点工期要求:无

3)其它对工期的特别约定:无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3. 工程质量

3.1. 质量等级:

本单位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率100%,检验批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90%,质量验收标准为:100%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行业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否则视为质量不合格。

3.2. 质量评定仲裁部标准:        ,并一性次验收合格

3.3. 质量违约金:

1)乙方所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设备等均应当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报告单,对需要做材质复试的必须提供合格的复试报告,否则,有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之一的,均视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合格,除必须立即清运出施工现场外,还应当按照该不合格材料、设备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工期不予顺延。若已经将不合格材料、设备进行施工或安装的,乙方应当立即予以拆除,并按照该不合格材料、设备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各分部及分项(检验批)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否则,即使经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该工程仍然视作不合格工程,乙方仍须按照该分部及分项(检验批)工程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当对不合格工程予以修复,承担修复费用;因此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的,还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3)单位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照合同结算总价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直至甲方书面认可,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造成工期延误,还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4)上述质量违约金可累计计算。

4. 图纸

图纸提供日期及数量:按开工顺序依次提供施工图及相应设计变更4套(不含竣工图)

5. 合同价款

5.1. 含税费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5.2.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5.2.1. 施工结算按中标(合同)总价结算,总价包括设备材料费(包含材料设备原价、进口设备含关税)、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检验试验费、采购及保管费,扣减包装品回收价值后的价格)、施工工程费、施工配合费、安装调试费(包括:人工费、机械费、辅助材料费、措施费、管理费、损耗、检测费、集成费、售后服务费、技术培训费等相关材料设备安装调试所需的全部费用)、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5.2.2. 乙方已充分考虑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内政策及市场价格变化等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及市场变化影响建筑材料、人工、机械等费用的上涨及下降、现场施工条件变化、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等;甲方都不会在发包范围内给予乙方在材料及人工等方面的任何价格补偿。

5.2.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对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环境充分了解和确认,乙方在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内,不得因需要突然克服某种困难而要求甲方增加因克服该困难所产生的附带费用。

5.2.4. 甲方办公的临时设施费、现场已经修建的临时道路、临时围墙、临时施工用水及用电、制安保卫、施工区域保洁费、建筑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费用分摊按双方确定的分摊费用为准。

5.2.5.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按本工程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补遗、补充通知、投标书及承包人承诺的范围及内容。

2)价格不因政策性文件调整而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5.2.6.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在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图纸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合同总价不得调整,如有甲方书面提出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部分按照甲方书面认定的签证量据实结算。

5.3.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计价标准执行《关于发布实施        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标【2013】918号)的有关规定及        省截止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时前的有关配套计价文件;

5.4. 新增项目或内容的价格确定依据:

1)本合同有合同单价的按照本合同单价;

2)合同中有适用或类似于的综合单价,参照适用或类似于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适用同一定额子目的工程项目,主材变更时用材料价价差调整方式计算确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视为已包含了相近项目之间的差异可能带来的费用风险;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确认后执行。

5.5. 其他约定:

1)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由甲方组织,业主配合,乙方执行专项工程验收。

2)其他承诺:               

5.6. 在合同期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增加施工范围、变更施工设计、施工方式导致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有变化的,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当在变更日起    日内向甲方申请工程量签证,经甲方现场代表审核完成后报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量签证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乙方期满未提交申请确认工程量的,视为工程量没有增加,甲方不办理追认手续。

5.7.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以申请新增工程量签证的项目外,乙方要求确认增加工程量的,甲方不予认可。

6. 工程款支付

6.1.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支付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10%,预付款在后续工程款进度款中分6次扣回。

6.2. 工程进度款:每月15号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具体按甲方公司管理流程执行),甲方于本月月底之前按申请书中已确认完成当月产值的80%(扣除乙方工程罚款、甲方代乙方缴纳的费用、乙方租用或领用的物资、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作为本月工程进度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按核准金额出具的全额发票及上月有全部民工签字的工资发放记录后在次月20日前支付;全部工程内容完成并经甲方按规定验收通过后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累计付至甲方已审核产值的85%后暂停支付。

6.3. 工程竣工结算:乙方在完成分包工程、经甲方及业主组织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且交付本分包工程的工程资料后一个月内,须按照甲方公司规定流程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附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两个月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并结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甲方有效签证等与乙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乙方在本条款规定时间内未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申请及结算资料的,甲方单方确认最终结算价,乙方无条件接受。

6.4. 结算款支付:甲乙双方办理完竣工结算,乙方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且乙方按双方最终结算总价开具全额发票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量缺陷责任期限满无质量异议时结付。保修期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处理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事项并承担相应费用,在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无息结付质量保修金;质量缺陷责任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2年。

6.5.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递交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如乙方拒绝配合,甲方单方形成的审核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无条件接受。

6.6. 所有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收款单位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6.7. 本合同项下工程,乙方如果指派的领款人为        (电话:        ,身份证号码为        ),负责到甲方领取合同约定应得款项时,其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原件,且明确注明授权的内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和甲方预结算部门、财务部门确认的预结算凭证、相对应的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乙方指定领款人签收领取的款项均为本合同项下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

6.8. 施工区用水、用电按照甲方实际缴纳费用依据乙方实际施工产值进行分摊。上述费用乙方应每月签字予以确认报甲方书面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单方面确认的数据予以扣款。

6.9. 甲方发生的临时设施、现场措施费用,包括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保洁费、保安费和日常维护维修费用各参建单位共用部分按产值比例分摊。

6.10. 乙方承诺:当业主未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节点向甲方支付工程款时,甲方在未收到工程款时两个月内,乙方同意放弃对该部分款项向甲方主张延期付款利息的权利,超过两个月还未支付工程款,属于甲方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甲方工作

双方约定,甲方应完成的其他工作:无

8. 乙方工作

8.1. 建安工程量、形象进度、材料消耗量报表报送时间:每月15日

8.2. 双方约定,乙方应完成的其他工作:施工中设计交叉工程的,乙方应当做好配合工作,服从甲方或监理方的施工安排,由此产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 工期延误的处罚

9.1. 未满足合同约定的总工期要求,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

9.2. 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要求,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未完成节点工程造价的0.5‰支付违约金;

9.3. 双方约定,各节点工期、特别工期违约金可累计计算,如乙方最终按总工期要求完成,各节点、特别工期违约金不予以退还。

10. 甲方提供材料设备

10.1. 双方约定,本分包工程无甲方提供甲供物资。

10.2. 材料品牌:本工程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必须选用合格的产品,对运达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建设单位应当核查并自觉接受相关机构对市场准入文件的验证监督和产品到场后的监督检查,经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安装。

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违约: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若乙方完全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后甲方超过两个月未支付工程款,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应付工程款。

11.2. 乙方违约: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条款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款视为违约,如果乙方违约,乙方按本合同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11.3. 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1.3.1.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3.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4. 乙方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0.03%/天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但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逾期14天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5. 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甲方有权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2倍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1.3.6.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擅自暂停施工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后续款项,已完工程不予结算,其他按照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执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11.3.7.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乙方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承担当期进度款总额0.03%/天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但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工期不予顺延;逾期整改超过14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8. 关于解决本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机制保证:乙方应确保工人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对于乙方非法用工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劳动生活条件没有得到依法保障的,如因此造成乙方工人上访、克扣拖欠工资、围堵工地、围堵甲方、堵路、静坐等行为均视为乙方违法,为此,乙方除向甲方支付拾万元/次的违约金外,还应在事发24小时内妥善处理完毕、消除不良影响;

11.3.9. 当月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低于90%(含90%),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项伍仟元的违约金。

11.3.10. 甲方、监理在当月的质检中发现乙方同一类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两次以上(含三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项伍仟元的违约金。

11.3.11. 乙方须有完善的交接检制度且签认手续齐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明确的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交底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11.3.12. 乙方保证施工范围内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取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意见;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未能通过一次性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11.3.13. 乙方在施工中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自己无法修复,甲方有权另外委托其他单位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项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1.3.14. 乙方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绝不挪作他用,在收到工程进度款前必须列出开支计划,确保民工工资的支付,并接受甲方的监督。若发生挪作他用或不按开支计划合理使用工程资金,甲方有权停止支付款项,并有权直接支付相应开支,且乙方不能因此而停止工程的施工,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1.3.15. 无任何正当理由,乙方及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1.3.16. 乙方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交通差旅费等所有费用。此外,甲方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2)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甲方不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11.3.17.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全部义务,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以上违约金经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有异议,应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乙方认可。若乙方不予支付相应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回。

11.3.18. 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图纸或因履行本合同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不得主动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擅自复制、保存、使用、泄露前述信息、资料,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 安全施工

12.1. 确保安全目标:重伤及以上事故为零,无火灾、机械事故。

12.2. 本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合同金额的1%且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30万元,计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一周以首次进度款形式提交。待达到安全管理目标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人员全部撤离后无利息返还。安全施工要求具体见附件:分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

13. 合同生效与终止

甲方合同审核机构为甲方物资经营管理部;竣工结算审核机构为甲方公司经营管理部。

14.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份,副本份,双方分执。

15. 其它约定事项

15.1. 双方约定,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暂定合同总价的2%,计人民币(大写)        (¥    元)),乙方以首次进度款形式提交,如首期进度款不够抵扣,则在后续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履约保证金在专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两个月内无利息返还。

15.2. 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外,本合同另有《双方指定现场人员签名真迹备案记录》(附表1)、《施工人员名单》(附表2)贰份附表及通用条款部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5.3. “专用条款”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未涉及的约定均按“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15.4.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5.5. 乙方向甲方承诺:

1)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按质量要求安全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前,承担工程毁损灭失的一切风险。

2)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乙方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责任。

3)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乙方的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15.6. 特别条款

1)经双方协商,乙方慎重承诺:本着诚信友好、合作共赢的原则,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或结算款,乙方将协助甲方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停工;如造成工期延误的,双方协商解决工期顺延事宜。

2)经双方协商,乙方慎重承诺:乙方不得直接向业主收取任何款项;

3)经双方协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使用和成本进行监管,以确保项目正常履约。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租赁机械,应将合同报甲方备案,并将实际履行情况如实书面告知甲方、提供履约证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15.7. 工人工资:

1)在订立本合同前,乙方已经对甲方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了深入了解,非常重视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对于甲方提出的对乙方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实施监督和介入管理的要求给予深切的理解和支持。

2)在进场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进场人员名册,名册上注明每一名进场员工的身份证号、具体工种及薪酬标准,并由本人签名确认;涉及人员变更时,及时提供变更名册;

3)乙方有义务与被雇佣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并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缴纳劳动保障金;用工协议原件应送甲方备案。

4)甲方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将优先用于民工工资发放;每月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前,乙方应将当月或上月民工工资发放清册(盖章)、民工工资支付委托书、收款收据交与甲方,甲方将会审查乙方交来的工资发放清册是否与进场人员名册相吻合,并在相吻合的情况下,与乙方现场代表一起,共同将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对于不吻合人员,在获得乙方合理解释前,对应部分的民工工资将暂留甲方,直至获得乙方合理解释及有效凭据后方可支付或直接发放到位。

5)要求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或比例)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书)是当前地方政府通行的作法;而乙方则承诺,无论政府最终将此项义务落责于甲方还是乙方,所需的费用均应当是由乙方来承担。乙方会依照政府的时间要求,及时向政府或甲方完成此项支付义务,以确保不会因履行支付义务滞后而影响到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15.8. 分包工程结算程序:甲方项目经理部初审→甲方公司经营管理部复审,最终以甲方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为准;

1)结算资料包括内容:包括全套竣工资料、分包合同、手续合法的变更和签证资料、工程量收方单和其他合同约定的资料等;

2)若因人力不可抗拒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永久停工或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就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已完工程部分为乙方结算。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之日合同解除。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合同解除通知后3日内办理完撤场手续,10日内交付全部工程资料;乙方在撤场并交付资料后10日内向甲方上报已完工程结算。待剩余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开始对乙方结算进行审核,并在发包人工程结算款支付到位后,扣除乙方违约金、赔偿金、罚款、水电费用部分,将剩余款项支付乙方,如果乙方尚未进场的,应当退还甲方预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对乙方滞留现场的任何材料、设备不承担保管责任,乙方逾期取回的,视为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为减少结算审核工作量,提高结算效率,乙方承诺将严格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提交结算。当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低于乙方报送结算金额时,若超报部分占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比例(以下简称超报比例)在5%以上时,乙方承担此部分的审计费用;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安全文明施工未能达到检查标准,在发包人与甲方办理结算时未能足额收回如安全文明措施费,甲方将在分包结算时相应扣除。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未达到发包人或甲方的要求而违约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其他第三方来继续履约时,甲方按由此产生费用的120%从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力。

附表1:

现场指定人员签名真迹备案记录

总(承)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合同号


分包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职务

姓名

签名

职务

姓名

签名

项目经理



驻现场代表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物资负责人



现场材料员



经营负责人






安全监督员



现场安全员



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人



现场专业质量检查员



重要告知:

1.本表原件一式二份,由各指定人员亲笔签名后,由乙方、甲方分别保存。

2.双方现场指定人员均应在各自被授权范围内(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均执行通用条款约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对指定人员超越被授权范围的行为,双方均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3.双方指定人员一经签名即表示本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

4.开工前提供相关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备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施工人员名单

乙方名称


分包合同号


约 人


现场代表


全 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序号

姓名

职务或工种

公民身份证号码

序号

姓名

职务或工种

公民身份证号码

1


项目经理


1




2


项目副经理


2




3


技术负责人


3




4


安全员


4




5


材料员


5




6


测量员


6




7


质检员


7




8


项目工长


8




9




9




10




10




11




11




本公司郑重申明上述人员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诺严格按上述人员配置组织施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现场代表人:

附件3

分包工程质量协议

为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乙方与甲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附件。

1.乙方已了解甲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要求及本合同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愿意遵守甲方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对乙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和经济处罚;接受甲方对乙方承接工程施工内容的过程质量检查并全力配合。

2.乙方建立健全分包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指定质量负责人、并配备相关专业的专职(兼职)质量检查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乙方各专业的专职(兼职)质量检查员负责工程质量自检工作,并接受项目部质量专检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4.施工前,要认真对参加施工的有关人员做好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必须包含质量要求。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要有合格证、质保书,需复检的材料,试验合格后才能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材料报验;不准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使用在工程上,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施工过程中,工序交接及各专业之间的交接,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交甲方的质量专检人员检查,需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的,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后,下道工序才准施工。

6.隐蔽工程经自检合格后,交项目部的质量专检人员检查签字确认,由甲方的质量专检人员请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才能进行隐蔽施工。

7.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不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和违反操作规程规定,给工程质量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时,甲方的质量专检人员可填写“工程停工令”报甲方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8.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甲方的质量专检员有权对乙方下达“工程质量问题联络单”或“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乙方要及时、并按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对质量问题拖延或拒绝整改,每次罚款人民币    元。乙方对当地或上级质量监督站、监理(业主)查出的质量问题,必须立即整改至满足甲方或业主的质量要求。否则,每次罚款人民币    元。

9.现场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相应《特殊工种上岗证书》及《技能等级证书》上岗并在施工期间保持这些证书的有效性,未经甲方的项目经理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甲方的施工及质量检查人员每查出一个无证操作人员,罚款人民币    元。

10.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及时整理,并与工程实体同步;若发现弄虚作假或不同步,每项罚款人民币    元。

11.分包工程的付款实行一票否决制。如乙方施工工程未达到甲方或业主相应质量标准,暂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本工程需滞留的质量保修金额加倍。

12.由于乙方过失造成甲方质量声誉损失,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乙方每发生一起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隐患,罚款人民币    万元,每发生一起重大质量问题,罚款人民币    元,同时全额承担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甲方的罚款。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损失直接费由乙方承担,但由于甲方提供的信息或安排失误者除外。

13.本工程质量保修金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乙方接到修理通知后未按规定进行修理的,每拖期一天,按质量保修金的10%罚款,直至将全部质量保修金罚完后解除合同。

14.本协议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分包合同同时签订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4

分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

为了加强对分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达到甲乙双方双赢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附件。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        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甲方、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严格执行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 甲方职责

3.1 签订合同前,甲方应让乙方知晓发包方或业主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3.2 甲方必须按向乙方进行安全交底。

3.3 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确实需要调整工期应与施工方协商一致。

3.4 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3.5 甲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 乙方职责

4.1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考核办法。

4.2 乙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足额使用安全生产费。

4.3 乙方必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4.4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安保体系正常运行。乙方对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条 乙方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乙方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以上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6.1 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具体办法参见第七条。

6.2 乙方施工作业前全体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要求接受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培训。

6.3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帽、工作服、劳保皮鞋等劳保用品;

6.4 乙方必须合法用工,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有关综合保险。

6.5 承包项目施工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6 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7 乙方应当编制或认真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在总包单位总工审批签字后组织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6.8 乙方必须确保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低、高规电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七条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对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风险金作如下约定:

7.1 安全生产风险金缴纳

1)安全生产风险金的缴纳以每份合同为依据,乙方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暂定价1%比例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违章现象、伤亡事故,返还全部风险抵押金;

7.2 安全生产风险金抵扣:采用违约抵扣和事故抵扣两种方式

1)发生一起工亡事故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

2)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除30%风险抵押金;

3)每发生一起轻事故扣除10%风险抵押金;

4)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违章处罚标准约定如下:

序号

违规、违章现象

罚款金额(元)

1

无安全管理制度或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


2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和安全管理方案


3

无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及不落实的


4

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或未按设计执行


5

作业区无定期安全检查及记录


6

违反或不执行生产区域安全操作规程


7

对职业病无防护措施或管理制度


8

施工安全管理网络不健全


9

对检查出的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如期完成的


10

项目经理部未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11

未经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


12

不同的施工项目内容,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擅自串岗使用


13

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


14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15

作业前没有对安全事项认真确认或作业人员对危险预知书面材料未签名


16

作业前未经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每人/次)


17

施工机械装置或部件存在隐患


18

使用无合格证的特种设备


19

悬空作业使用的安全挂篮不符合要求的


20

起重机械钢丝绳断股、露芯超过标准的


21

在煤气等有害区域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22

立体作业气瓶无防护措施或夏季露天无防晒措施(每瓶)


23

走道板宽度不符合要求、未绑扎或绑扎不牢固(每处)


24

各类传动部位无防护罩


25

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


26

气瓶距离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


27

乙炔瓶平放使用


28

电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未包扎


29

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使用无插头


30

使用圆盘锯无防护罩


31

脚手架高度在7米以上,架体、建筑、设备结构拉结不符合规定要求


32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绳(钢丝绳直径小于6mm、拉挂间距大于10米)


33

配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每台)


34

配电箱下引出线混乱


35

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或接地保护


36

起重机械无抱闸或无防脱钩装置


37

高度超过1.5米的临边、洞口无临时围护,或未使用钢质材料围护(每处)


38

临边、洞口临时护栏高度低于1.2米、横杆少于3道


39

脚手架无上、下通道或无防滑措施


40

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41

开关箱、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


42

交流电焊机未安装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43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长


44

露天电焊机无防雨措施


45

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


46

通道口无防护棚、防护不严


47

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48

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


49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50

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


51

潮湿作业未使用36V安全电压


52

手持照明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


53

电线老化或破皮未包扎


54

线路过道无保护


55

临时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每项)


56

在同一垂直面上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


57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要求,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8

用电设备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59

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


60

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


61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或接地


62

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未戴绝缘手套


63

氧、乙炔皮管老化未及时更换或未使用固定卡扣(每处)


64

起重机械无检验合格证使用


65

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失效仍在使用(每项)


66

乙炔瓶无防倾倒措施(每瓶)


67

安全网挂置不规范(每处)


68

高空不挂安全网


69

作业平台周边未用密目网维护或维护不严密


70

深基坑作业未设上下通道的


71

2M以上高处作业未佩带安全带或安全带未生根


72

将安全带生根在被安装的设备上或未做到高挂低用


73

未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的或敞胸露背(每人)


74

无人操作平刨和圆盘锯时未切断电源


75

潜水泵在移动中不切断电源


76

使用角向磨光机不戴防护眼镜(每人)


77

切割瓷砖、地砖、大理石不戴口罩(每人)


78

乘坐吊物升降装置的


79

动火作业无防护措施或无人监护的


80

高空抛物无保护措施


81

临时用电无点检记录、点检不到位的


82

氧、乙炔气瓶混装运输的


83

班组作业人员违章一次,对班长进行黄牌警告



同一班组作业人员再次违章,对班长进行经济处罚


85

同一施工区域再次发现作业人员违章,对区域安全监督员经济处罚


86

在一个施工区域同时出现两人违章,对区域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87

施工区域内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章、重大安全隐患


附件4

分包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确保乙方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工程项目作业中人身安全,避免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附件。

1.乙方、甲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所在地和相关行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业主有关环保的规定;

2.乙方、甲方必须认真贯彻“预防污染,加强环保,营造绿色施工环境;科学发展,持续改进,打造一流建筑企业”的管理方针;

3.乙方必须具有环境保护管理组织体制,包括负责环保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承包实施期间,乙方指派专人专职或兼职环保、厂容管理工作,严格按甲方要求的环境控制程序开展工程;

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项目(经理)部介绍分包工程中产生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治理措施;

5.在作业期间,乙方必须接受甲方与项目业主职能部门的环保、厂容监督和检查,开展标准化作业,做到文明施工;

6.用于防治污染的设施乙方或甲方均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不用。因故需要停运的必须事先向甲方与项目业主职能部门申报;

7.环保设备要与生产设备同时安排维修,保证维修周期和质量。维修后应做好的“四S”工作列入乙方考核内容;

8.在物料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检验合格车辆,土方及砂石料运输车辆必须加盖,严禁冒灰、扬尘、溢流和泄漏,保证周围环境整洁;

9.需要临时排放污泥、废油渣、废药液、废酸碱等污染物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及项目业主职能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10.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除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应积极负责治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发生污染事故时,乙方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上报甲方及项目业主职能部门,由甲方及项目业主职能部门上报地方环保主管部门,主动配合调查。责任方必须承担环保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对事故的处罚;

12.乙方应按甲方及项目业主要求主动向工程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申请监测;

13.本协议及细则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分包合同同时签订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5

分包工程项目治安保卫及防火管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治安保卫及防火工作的管理,确保乙方在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工程项目作业中人身安全,避免各类治安或火灾事件的发生,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附件。

1条 甲方责任

1.1 负责乙方进场前的法制、防火安全教育;

1.2 负责对乙方进行治安保卫、防火安全事项的交底,对进入生产要害和防火重点部位作业的进行专门审查和专题教育;

1.3 负责提供乙方进场人员办理进场证件及进入生产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证件办理的必要协助;

1.4 督促乙方落实治保组织及专人负责治安保卫消防工作;

1.5 协助项目业主对乙方提出的治安保卫、防火措施进行审核、确认;

1.6 负责按甲方及项目业主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的审批;

1.7 负责乙方施工期间执行治安保卫防火、交通安全措施的巡查、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对措施落实不力,隐患严重的乙方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

1.8 配合有关部门对因乙方违反相关制度规定而引起的各类事故、案件的查处;

1.9 负责对乙方在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情况实施评价考核;

2条 乙方责任

2.1 乙方负责教育本单位进场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及项目业主有关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

2.2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及项目业主核定的指标,招用手续齐全、资格合格的劳动力;

2.3 编制进场及进入要害部位、防火重点部位人员的名册,经甲方及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证件;

2.4 组织本单位施工人员接受甲方及项目业主的进场教育和治安消防教育;

2.5 督促所属人员进入现场时,严格执行甲方及项目业主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甲方及项目业主的检查、管理;

2.6 乙方法定项目经理人及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或现场项目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和治安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作业期间的治安保卫防火、交通安全工作(5人以上的外协单位指定一人,50人以上的建立治保组织);

2.7 严格执行甲方及项目业主有关人员、车辆进场、证件管理的规定,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或增加进场人员,严禁用机动车辆携带证件不全人员进场;

2.8 进入要害或防火重点部位作业,应严格遵守甲方及项目业主的相关规定,凭证登记,不得在内膳食和吸烟,不得擅自带入易燃易爆物品或未经许可动用明火;

2.9 在规定的承包区域内从事与本工种、本岗位有关的施工作业,严禁触摸、拆卸、关闭与作业无关的设备、装置;

2.10 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甲方及项目业主的相关规定,借用甲方或项目业主的灭火器材,在动用结束后必须归还原处;

2.11 施工中,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作业中拆卸的设备、零部件和贵重工器具、金属,防止丢失被盗;

2.12 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留下的可燃物品、易燃物品,严格管理施工用的危险化学品;

2.13 发生火灾、爆炸或物资被盗事故或案件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甲方有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

2.14 承担因违反相关操作规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物资被盗事故的经济损失,并接受按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的经济处罚;

3条 本协议及细则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分包合同同时签订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6

分包工程项目道路、交通管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交通工作的管理,确保乙方在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工程项目作业中人身安全,避免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附件。

1.甲方项目(经理)部必须对乙方做好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交底;

2.乙方在作业区域必须遵守国家、工程所在地及项目业主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对占路、掘路、封路的施工必须取得项目业主及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施工;

4.乙方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项目业主厂区内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5.乙方的车辆必须外表整洁、安全装置有效可靠、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无漏油、漏水现象;车辆须按项目业主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场手续;

6.对绿化、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损坏必须按相关规定赔偿;

7.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撒(滴)落、飞扬、冒灰、溢流或泄露等现象。

8.本协议及细则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分包合同同时签订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7

分包工程廉洁协议

为了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廉洁建设,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和分包合同的正常履约,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附件:

1条 双方必须遵循的原则

1.1 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履行总、分包合同;

1.3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人和甲乙双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有关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告诫,情节严重的,应向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构举报。

2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约定:

2.1 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好处费和感谢费等;

2.2 不得私自与乙方建立任何形式的借款和租赁关系;

2.3 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乙方提供担保、私自超范围使用公章;

2.4 不得在乙方报销或索取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个人支付的费用;

2.5 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从事营利性活动、出国(境)和旅游等提供便利和优惠;

2.6 不得参加乙方主办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超标准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3条 乙方的责任

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约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或领导及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回扣、好处费和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或领导及工作人员报销和处理应由甲方或甲方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提出或暗示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或领导及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从事营利性活动、出国(境)和旅游等提供便利和优惠;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或领导及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履约的超标准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4条 违约责任

4.1 甲方若违反本协议书第1. 2条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2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书第1. 3条行为的,根据情节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情节轻微的按合同总价的0.2~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情节较重的按合同总价的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情节严重的按合同总价的5%以上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

4)给甲方造成信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

5条 本协议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分包合同同时签订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8

分包工程承诺书

致:        项目经理部

在订立本合同前,本公司已经对贵公司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了深入了解,知道贵公司非常重视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对于贵公司提出的对我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工作实施监督和介入管理的要求给予深切的理解和支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文)等关于及时支付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进场施工前向贵公司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进场人员名册,名册上注明每一名进场员工的身份证号、具体工种及薪酬标准,并由本人签名确认;如有变动,本公司将及时提供相应的变更名册;

2.本公司承诺与被雇佣人员签订佣工协议,并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缴纳劳动保障金,佣工协议原件送贵公司备案;

3.本公司将把合同价款将优先用于按时、依约支付本公司在本工程使用的所有员工工资,编制包含支付员工工资数额、项目、发放时间、姓名等内容并经当事人书面确认的工资支付表;

4.本公司将按期提供以下原始记录以证明本公司已完全履行了本承诺;

1)在每月报量的同时,提供上月前述员工工资支付表原始记录;

2)当工程跨年度施工时,提供经当事人书面确认的本年度员工工资已清偿申明;

3)在办理本工程决算时,提供经当事人书面确认的本工程员工工资已清偿申明;

5.贵公司在核查本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清册是否与进场人员名册相吻合时,如发现有任何不吻合人员,在获得本公司合理解释前,贵公司有权暂留对应部分的员工工资将,直至获得本公司合理解释及有效凭据后方予支付或直接发放给相应员工;

6.如本公司不能按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或提供的记录不能证明本公司完全履行了本承诺,贵公司有权暂停支付本公司各应得款项,直到本公司提供了相关有效记录;

7.要求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或比例)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书)是当前地方政府通行的作法,因此本公司则承诺,无论政府最终将此项义务落责于贵公司还是本公司,所需的费用均应当是由本公司来承担。本公司会依照政府的时间要求,及时向政府或贵公司完成此项支付义务,以确保不会因履行支付义务滞后而影响到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8.本公司对所提供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全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是本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施工人员名单》、《施工人员工资结算办法》将在签订单项工程的专用条款时作为其附件一并提交。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现场代表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9

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规定,明确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是工程项目履约的继续,乙方承接的工程施工内容直到质量保修期结束才能证明乙方完全完成了项目合同履约。经甲方、乙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工程范围内乙方承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   装修工程为贰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壹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24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业主对甲方整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内容,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负责实施修缮要求的施工内容。

4.   质量保修施工任务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四、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乙方承担。

五、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结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0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函(样本)

项目经理部:

兹委托我公司        同志,身份证号码        替代        同志代表本公司办理双方于            日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约定的有关    事宜,对其签署的所有与此有关文件本公司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委托人无权转委托。

特此授权

授权人:

企业名称(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签名: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11

材料领用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经理部:

本人        (姓名)系        (乙方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兹委托我公司        同志,身份证号码        为我方        项目材料领用人,授权他以我方名义办理本项目材料领用、核对、结算等有关事宜,对其签署的所有与此有关文件本公司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同主合同期限,委托代理人不得转委托。

特此授权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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