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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适用对象:适用于出售方为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倾向于保护出售方。文本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请使用时根据实际做完善调整。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通用版)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友好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正文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一、买卖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最终结算本商品房价款,结算房价款与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时,按多退少补处理,双方互不因此追究对方责任。

二、根据本合同之约定,出卖人要给买受人寄发有关通知等文书的,均应按该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收信人名称,以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发出。买受人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如有任何变化,均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因此而导致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三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买受人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买受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买受人。如买受人拒绝提供通讯地址,致出卖人无法使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则视为买受人免除了出卖人的送达义务,采取自取方式,因此而导致延迟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三、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时,在出卖人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期间,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向出卖人划扣相应款项时,买受人除应在出卖人被划扣之日起十  日内偿还出卖人全部被扣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向出卖人支付被划扣款项万分之的违约金。如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累计达3个还款期,或致使银行要求买受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在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可将该商品房另行销售,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损失,并按合同房价款的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放弃《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由出卖人单方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对于买受人已付的房款,扣除代偿的贷款本息和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及出卖人其他损失后如有余额,由出卖人据实返还;若不足应由买受人补足。

四、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若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为其提供购房贷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扣除购房款总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后,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余款,同时收回相关资料;出卖人若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权对房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交房时间、产权证办理时间等事项另行与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

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产权证的,买受人必须于交房款同时交纳有关办理产权登记的所有税费及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材料,同时根据实测面积对所有款项进行结算,以确保产权证的及时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买受人若不能按期交纳有关税费、不能按期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资料或不能按约结算,出卖人有权依据买受人迟延的时间,相应顺延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出卖人向产权登记机关交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的时间。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必须委托出卖人办理契税缴纳、产权证、国土证等相关手续。

六、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若买受人要求退房,如出卖人同意退房,则买受人按照房款总价的 10% 支付违约金;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的,则继续履行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房管部门提供房屋实测面积后,若买受人因对面积存在误差而要求退房的,买受人须于收到实测面积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买受人逾期提出退房要求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权利。买受人因出卖人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于约定期届满后30日内提出书面退房要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八、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已经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交房条件,买受人单方面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影响其入住而拒绝接受房屋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时间起15日内提交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正式的检验报告,若检验报告认定存在不合格,出卖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视为该商品房不存在影响买受人入住的问题。买受人仍拒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履行相应收房义务的,视为出卖人已经按约交付房屋。

九、双方确认:出卖人关于本项目的广告、销售楼书、影视宣传片、样板房、沙盘、模型及其他关于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的宣传资料对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之环境、景观、绿化、建筑物形态以及室内装修、家具、家电、饰品所作的描述仅作为买受人了解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和自行装修时参考之用,并非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的交房标准。最终交房标准以主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为准。

十、出卖人承诺按国家有关规范保证商品房质量,如出现质量事故由出卖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出卖人承诺按期按质将商品房交与买受人并按约定交付办理产权证书所需资料,如因公共管理部门原因(指政府及水、电、市政等从事公共事业的单位的原因等)所致延误时,双方另行友好协商重新确定时间,但出卖人须出具合法有效之证明。

十二、出卖人按国家规范对商品房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合同约定和国家、政府规范要求范围内承担所出卖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周边环境(包括周边公建、学校、写字楼、商业、市政道路、工厂、配套设施等生产生活环境)已充分考察和知悉,入住后承诺对周边环境现状不持任何异议。

十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内以下部分所有权归属如下:

(一)地块内车库、车位(含地下停车场及独立的自行车车库、汽车车库)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二)地上车位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地块内会所、配套幼儿园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买受人可有偿取得上述物业的使用权。

十四、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特殊原因还包括为配合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发布的命令、活动以及其他直接影响项目进展之政策要求而影响工程进展的。

十五、买受人同意为公共利益需要各种管道管井线缆穿越买受人所购房屋,买受人同意不据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十六、买受人承诺不对外立面进行任何修改,包括不做各式防盗门(网)、卷帘门(网)、防盗窗(网)、封闭原非封闭阳台(通道)等,否则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有权拆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导致的消防等部门的罚款也由相应买受人无条件承担。

十七、买受人承诺装修、及装修后的消防等各项审批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因装修造成罚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八、以下项目未含在房价内:公共维修基金及其他国家政策法规、地方政府规定的税费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天然气等由买受人自行报装,若有初装费或配套费由买受人自理。

十九、本物业实行交付使用后将实施物业管理,买受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十、出卖人如实告知:本商品房所处楼座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由出卖人向银行设立贷款抵押。出卖人承诺,上述抵押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解除,如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解除抵押,致房产证不能办理的,买受人不要求退房的,自房屋交付后第九个月起至解除抵押之日止,按照已付房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十一、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的,由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二、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出卖人、买受人双方附签。

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本协议共  页,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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