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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建设移交及回购合同(BT合同)

投融资建设、移交及回购合同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回购人:                     

建设方:                   

投资人:                     

本协议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回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建设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投资人)于二〇一一年        日在               签署。

一、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二、合同签订依据:《关于昆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关于在基础设施bt模式建设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通知》(昆政办[2009]132号文)、《关于滇池外海主要入湖河口及重点区域底泥疏浚工程开展bt招标的请示》(昆疏指[2010] 01号)。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滇池外海主要入湖河口及重点区域底泥疏浚工程bt投资项目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项目的回购主体。

四、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地质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环境评估、工程图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投资人应负责的除外)等按国家规定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均由回购人或建设方另行委托,相关费用不包含在回购基数中。

五、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前,建设方已经按上级要求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已开展的工作,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

六、投资人中标回报率为2.45%;融资贷款利率为6.36%,融资贷款利率降价幅度为0.09%6.45%-6.36%)。

据此经回购人、建设方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云南省、昆明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特许权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协议: 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四以及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有权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公司:指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中关于设立项目公司的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拟派人员情况为本项目建设资金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移交而组建的机构。乙方必须为完成本工程建设,须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筹措建设资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在甲方的监督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移交,组织施工单位的公开招标工作,但不得直接参与项目施工。

项目本项目:指滇池外海主要入湖河口及重点区域底泥疏浚工程bt投资项目。 单项工程: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建设方: 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购人: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人: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承包人: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

总承包合同: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建设方、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建设方、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

建设期: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

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指投资人与建设方、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预定完工日:指自生效日期起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

完工日:指根据本协议第15条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

质保期: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或)设备的质保期。

竣工验收: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

移交证书: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

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材料: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现场: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一般设计变更: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

重大设计变更:指由建设方、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

回购担保文件:指回购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相关文件。

回购承诺函: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

建设: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

项目建设用地: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

环境污染: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以上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

不可抗力: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

项目文件: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

进度计划: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

设计单位设计人:指受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建设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完成本项目监理任务的单位。

监理合同:指建设方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

造价咨询单位:指建设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完成本项目造价咨询任务的单位。

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投资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技术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担保人:指为投资人进行担保的支行以上的国有股份制银行。

1.2   释义

在本协议中:

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1.3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下列文件的解释顺序按文件序号,以序号在前的为准。

1)本合同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书面确定对合同的修改、补充文件或补充协议及建设单位相应的管理规定;

2bt投融资建设、移交、回购合同及附件;

3)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4)投资人投标文件及其所有附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澄清和答疑;

6)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及书面协议或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其他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2   双方义务

2.1   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

1)对滇池外海主要入湖河口及重点区域底泥疏浚(三期)工程bt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

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

2.2   担保权

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4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和回购保函作为担保。

2.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

3)及时、足额的按回购人或建设方的书面划款通知将款划至本项目工程银行专项账户。

2.4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

1)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2)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2.5   建设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__24 _个月。

2.6   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第21.3条、第23.1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

2)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

3)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此引起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

3   合作前提条件

3.1   投资人条件

项目公司已经依据规定并成立,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建设合同和融资文件的资格和权力。

3.2   回购人条件

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3   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

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和对本项目的回购担保文件。如果回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担保人将就本协议中应由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投融资

4   项目融资

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已发生的前期费用和财政补助资金除外)的筹措。

4.2       项目资金

要求将总额5.47亿元的投融资款提交到招标人为本项目建设设立的银行专项账户,首次投融资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划拨2000万元,其余款项在合同签署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方书面通知投资人划款,投资人须在接到通知的15个日历天内将款划至建设方开设的本项目建设银行专项账户。实际投融资总额,建设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投资人必须予以认可。如投资人未按时划款或划款金额未达到要求,建设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3   投资人资金不到位的处罚

实际投融资总额,建设方、回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投资人必须予以认可。

如果投资人延误支付投融资款,则投资人应向建设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具体计算如下:

1)逾期10天以内的,每日支付当期投融资款的 万分之零点五 作为逾期违约金;

2)逾期10-20天以内的,每日支付当期投融资款的 万分之一 作为逾期违约金;

3)逾期20-30天以内,每日支付当期投融资款的 万分之二 作为逾期违约金;

如投资人逾期30天以上未按时提交或提交金额未达到要求,建设方、回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协议。

4.4   担保权益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及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

4.5   融资文件

4.5.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30_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将副本送交建设方、回购人备案。

4.5.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回购担保文件进行质押融资。

4.5.3除第4.4款规定的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建设方的书面同意。

4.6   资金使用

投资人根据第4.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项目监管

5   项目监管

5.1   建设方的监管权

5.1.1回购人或建设方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或建设方的前述活动。

5.1.2回购人或建设方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5.1.3回购人或建设方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或建设方同意。

5.2   财务监管

5.2.1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银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2.2编制资产目录。投资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单项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5.2.3回购人或建设方为执行检查,应通知投资人限期提出账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回购人查核。回购人或建设方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5.3   监理机构的监管

5.3.1投资监理人:本项目的投资监理机构由回购人或建设方和投资人三方都认可的金融机构(可为本项目的贷款人)担任,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授权范围开展监管工作。

5.3.2施工监理人:施工部分监理机构由建设方按招投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实施监督工作。建设方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建设方、施工监理人有权对投资人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

第四章   项目建设

6   土地使用

6.1   征地、拆迁和补偿

6.1.1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由建设方负责,投资人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6.2   建设用地的权利

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建设用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相关工程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

建设方应在单项工程的建设期内:

1)使该单项工程建设用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保证,从而使投资人为该单项工程建设之目的在建设期内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投资人有权为该单项工程建设之目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自由地使用建设用地;

2)协助投资人根据单项工程建设计划办理相关手续、进入项目建设用地。

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无回购人或建设方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单项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6.4   临时用地

建设方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单项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

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

投资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允许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通过项目建设用地,但应事先征得回购人或建设方的同意,投资人不得无故拒绝同意。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应由回购人或建设方、投资人承担。

承担建设的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清理至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果这类工程的建设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损害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应给予回购人或建设方相应的补偿。

7   前期工作

对回购人或建设方签定协议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项目的工程,该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费用不进入本协议的回购款中,投资人也不对该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

8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8.1回购人或建设方可以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

1)将加快建设速度;

2)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

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

4)公共利益需要;

5)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

如果上述款项的修改投资人不受损失,回购人或建设方不承担相关费用;否则,回购人或建设方应承担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工程费用)。

8.2除非回购人或建设方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资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招标用施工图、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或修改。但是当投资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人发现某些变更可以:

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

2)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单项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

3)提高该单项工程的质量。

那么投资人可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回购人或建设方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如果投资人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回购人或建设方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回购款。但因投资人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

8.3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

8.4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回购人或建设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8.5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或建设方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回购人或建设方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

8.6设计变更由总承包人提出,报请施工监理人审核后由回购人或建设方、投资人和设计单位批准。

8.7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重大修改应由回购人或建设方、投资人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

9   施工

9.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各个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 14 日内将该单项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或建设方审核。并在各单项工程建设协议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

2)从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单项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该单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3)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4日内报回购人或建设方备案。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4)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回购人或建设方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投资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或由投资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5)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

6)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昆明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

7)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

8)投资人未经回购人或建设方许可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

9)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或建设方汇报。

9.2   回购人或建设方的主要义务

1)回购人或建设方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或建设方取得的核准;

2)建设方应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

3)确保本协议项下投资人权利的实现;

4)建设方应为投资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

5)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

6)建设方应协助投资人协调与昆明市政府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

7)建设方应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

8)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

9)对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相关第三方签定的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各种协议负责。

10)建设方应负责项目实施中其他配套设施如环保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恢复、清理等工作协调,事先要与投资人进行商榷,协助投资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并监督执行。

9.3   建设工程质量

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各单项工程合同所列标准和规格实施各单项工程,并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9.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9.4.1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由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或建设方备案。

9.4.2投资人应按月向回购人或建设方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9.4.3回购人或建设方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或建设方的上述检查不免除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9.5   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

9.5.1公开招标: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的选择,采用公开招标进行。其中施工监理人由回购人或建设方负责,总承包人由投资人和建设方共同负责。招标结果报回购人予以确认。同时,投资人应确保建设承包人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证明一应俱全的人员。投资人应及时将投资人和总承包人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由回购人或建设方备案。投资人有权终止总承包合同和更换总承包人,但更换总承包人、或重新签订总承包合同需提前通知回购人并获得认可。

9.5.2如经公开招标后,投标人数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则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如投标人数仍然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则在投资人报经回购人或建设方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竞争性谈判,由回购人或建设方与投资人共同参与谈判。

9.5.3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应包括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内容相对应的规定。

10   进度计划及控制

10.1   进度计划

10.1.1各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计划、管理及分包单位招标等计划。

10.1.2在各单项工程开工之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或建设方和投资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

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3)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

4)该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10.1.3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回购人或建设方备案。在未通知回购人或建设方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或建设方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10.2   进度报告

投资人应负责编制和上报各单项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将 2 份副本提交给回购人或建设方。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投资人完成了该单项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1)投融资、招标、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生产、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4)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回购人或建设方需要的其他文件。

10.3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10.3.1如果投资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投资人应立即通知回购人或建设方,对下述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

1)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

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的不可抗力情况;

3)预计的延误天数以及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

4)投资人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10.3.2上述通知的发出如是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应解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造成成本费用增加不计入回购价款,工期不以顺延。如回购人或建设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顺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价款。如果投资人提议采取或已执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回购人或建设方可要求投资人为遵守进度计划而采取回购人或建设方认为必要的额外措施,因采取此额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费用不计入回购价款

10.4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10.4.1回购人或建设方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如为投资人责任,由投资人承担,但不计入回购款。回购人或建设方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投资人。投资人配合回购人或建设方进入现场,以使回购人或建设方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

10.4.2回购人或建设方有权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投资人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纠正。

10.4.3回购人或建设方未能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回购人或建设方放弃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10.5   工程停建或缓建

10.5.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回购人或建设方、投资人双方之外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投资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建设方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建设方应为投资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经济支出,并按协议规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购价款。

10.5.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退货的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或建设方承担。

第五章   项目延误与终止

11   完工延误

11.1   逾期赔偿金

11.1.1非因第2.6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 60 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购人或建设方每日支付该工程总造价的 万分之零点五 作为逾期违约金。

11.1.2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 60天后, 61-120天内的工程完工日延误,投资人应每日支付该工程总造价的 万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

11.1.3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120天后的延误,投资人应每日支付该工程总造价的 万分之二 作为逾期违约金。

11.1.4 如因第2.6条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从而使投资人获得回购款的时间延长,则回购人或建设方应向投资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具体计算如下:

1)逾期60天以内的,每日支付当期回购款的 万分之零点五 作为逾期违约金;

2)逾期61-120天以内的,每日支付当期回购款的 万分之一 作为逾期违约金;

3)逾期120天以上的,每日支付当期回购款的 万分之二 作为逾期违约金。

12   合同终止

12.1   终止合同

12.1.1在下列情况下,回购人或建设方可终止合同:

1)因投资人原因,项目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以后 180 天内未完工;

2)投资人接到回购人或建设方书面划款通知后,投资人逾期30天以上未按时提交或提交金额未达到要求,

3)投资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或建设方,投资人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

4)投资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检验或直接地或通过总承包人的行动从现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

5)投资人未经回购人或建设方许可擅自转让本协议工程;

6)投资人未经回购人或建设方许可擅自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

12.1.2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人可终止协议:

1)回购人或建设方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

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无法实施;

3)因回购人或建设方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建设,使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

12.2   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在根据第12.1.1款终止合同后,回购人或建设方对投资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工程重新启动和工程建设周期延误进行评估,评估后由投资人在 90 日内赔偿。

在根据第12.1.2款终止合同后,回购人或建设方和投资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90 日内共同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投资人应得到的所有款项。

如回购人或建设方违约终止协议,除应考虑投资人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投资人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

12.3   终止后的支付

12.3.1在根据第12.1.1款的规定终止协议之后, 回购人或建设方对投资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工程重新启动的所有费用和工程建设周期延误进行评估,评估后由投资人在 90 日内赔偿。

12.3.2在回购人或建设方根据第12.1.2款的规定终止协议之后,回购人或建设方在确定投融资、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复的费用、延误赔偿金(如有时),以及回购人或建设方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投资人支付进一步的款项。

12.3.3回购人或建设方应在12.2款规定的__90_内向投资人支付任何结余金额。

第六章   验收和移交

13   工程验收

13.1   验收标准

本项目工程庞大,应要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相应的工程验收规范分别进行验收,并按照完工一项验收一项的原则进行。

13.2   验收

13.2.1具备验收条件投资人应提前 14 天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回购人或建设方,说明在该日期将进行验收,回购人或建设方应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检验。

13.2.2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单项工程项目中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3.3   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或某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程的验收,修复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回购价款。

13.4   检验争端

如果回购人或建设方与投资人之间对本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当工程实际标准因客观现实存在的困难而难以达标,必要时,可以适当降低验收标准,但应以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为前提。

14   单项工程移交

14.1   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14.1.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某单项工程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向回购人或建设方的移交。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包括:

1)该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设施;

3)材料、库存和全部改扩建设施;

4)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

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

以及

5)投资人拥有的旅游开发权和广告经营权及相关设施;

6)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资产使用权;

所有约定的该工程实体及设施;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移交一个月内,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或建设方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投资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内所有义务,并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

14.1.2移交时间

按照项目中每项工程所标定的进度计划中所确定的时间范围内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调整移交时间。

14.2   移交文件

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或建设方移交完整的项目所有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资产清册,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

14.2.1资产清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或建设方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单项工程项目所有资产应列明项目。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在此类资产清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资产清册对应的工程的移交目的业已完成。

14.2.2操作及维修手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或建设方的要求编制针对此项工程的操作及维修手册。操作及维修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回购人或建设方能对此项移交的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在此类操作及维修手册提交回购人或建设方之前,不得认为此项工程移交工作业已完成。

14.3   技术移交

在移交之日,投资人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投资人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回购人或建设方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

14.4   移交效力

自该单项工程移交日期开始,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和单项工程建设合同项下有关该单项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期累积及未付的债务除外。回购人或建设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该单项工程的运营使用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协议产生的、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

14.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

如果回购人或建设方提出要求,投资人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投资人予以解除。

14.6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14.6.1单项工程所有权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项工程通过验收;

2)投资人移交全部项目文件。

14.6.2在单项工程满足所有权移交条件后,回购人或建设方向投资人颁发移交证书。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回购人即享有该单项工程的所有权。

14.6.3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前,投资人应承担该单项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后,上述风险由回购人承担。

14.7   移交证书

当该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该单项工程,并颁发该单项工程的移交证书。

14.8   投资人设备的移出

投资人应在工程移交完毕 30 日内自费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投资人及总承包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因单项工程后续建设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投资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若投资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迁出前述物品,回购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投资人承担。

15   项目整体移交

在本项目最后一项单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 14 日内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回购款中的有形资产移交给回购人。当最后一项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全部工程,并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

第七章   缺陷责任

16   缺陷责任期

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在单项工程验收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协议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则应:

1)投资人应切实尽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2)投资人应在该单项工程合同的维修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3)若该缺陷或损害致使回购人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单项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对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经双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约合同,并按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费用承担方;

4)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回购人或建设方的同意下,投资人可将有缺陷或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5)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复可能影响到工程使用时,回购人或建设方可要求重复必要的检验。该要求应在修复缺陷或损害后 28 日内通知投资人;

6)如果回购人或建设方要求,投资人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类缺陷应由投资人负责,否则,调查引起的费用可加入回购款中。

16.2   缺陷责任期

16.2.1投资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回购人的项目工程在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16.2.2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1。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起始日起算。投资人应在与总承包人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保证期(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16.2.3投资人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与总承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移交时将前述质量保修书的权利转让给回购人或其委派人。

第八章   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

17   回购款计算调整

17.1   回购款的计算

回购价款由回购基数、融资贷款利息和融资回报构成。

1)回购基数:经回购人、建设方确认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审定后的资金总额,包括全部建安工程费、土地使用费、全部工程建设其它费(已发生的前期费用和财政补助资金除外)。

2)融资贷款利息:融资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签订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减去本项目招标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45%)与投资人投标时填报的融资贷款利率的差额计算;按本项目的回购基数及确定的回购价款支付计划计算的融资贷款利息。融资贷款利息不计复利,融资贷款利息与最后一笔回购款一笔支付。

a、融资贷款利率的调整:

在回购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按以下方式对融资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bt投融资合同签订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比调整的幅度小于0.5%,则融资贷款利率不进行调整;如果调整的幅度大于或等于0.5%,则融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扣减投标文件承诺的下浮差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融资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

b、计息额:按投资人融资并转入招标人为本项目建设设立的银行专项账户时的金额计息,如利率需调整,则根根据融资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后利率分段计息,按月结算,但累计到最后一笔回购款一笔支付,按复利计。

c、计息周期:分五次计息。

第一次计息日为支付第一次回购价款时,计息周期为20%的回购基数资金占用的时间段;

第二次计息日为支付第二次回购价款时,计息周期为20%的回购基数资金占用的时间段;

第三次计息日为支付第三次回购价款时,计息周期为20%的回购基数资金占用的时间段;

第四次计息日为支付第四次回购价款时,计息周期为20%的回购基数资金占用的时间段;

第五次计息日为支付第五次回购价款时,计息周期为剩余的回购基数资金占用的时间段。

3)融资回报:本项目的回报率以投资人投标填报的回报率( 2.45   %)计取。融资回报为经回购人、建设方确认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审定后的资金总额为基数,与中标的融资回报率的乘积(首次回购投资回报除外)。回报费用不计利息,并与最后一笔回购款一笔支付。

17.2   回购款的调整

除下列情况外,回购款不予调整。回购款的调整应于验收完成日至回购完成前进行。

1)如回购人或建设方争取到税收优惠政策(指云南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回购款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投资人对云南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如果有)、工程回购款营业税及附加所单列报价,(如要缴纳)则将该部分税费作为增量加到回购基数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后在回购款中扣除;

2)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回购款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作相应的调整;

3)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在报回购人或建设方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且在此设计变更的规模和标准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

4)政府批准的价格调整:指政府部门正式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时,所发生的物价调整全部费用计入本项目协议回购价款内;

5)如果在项目协议生效日期之后,由于我国的立法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回购款应作相应调整。此类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规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细则。如果投资人由于此类在协议生效后所作的立法变更而遭受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投资人应通知回购人;回购人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同意或决定:

a)投资人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额外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回购款,同时相应地通知投资人。

6)回购人或建设方同意认可的施工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

7)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引起增加的费用;

8)利率的变化引起增加的融资成本。

18   回购款支付

18.1   回购款的支付

18.1.1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结算后第90天后,招标人按五年分5次(20%20%20%20%20%)将工程回购款支付到投资人指定的账户,第一次回购款支付预计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结算后90天后,支付工程回购款的20%;第二次回购款在第一次回购款支付后1 后,支付工程回购款的20%;第三次回购款在第一次回购款支付后 2 后,支付工程回购款的20%;第四次回购款支付预计在第一次回购款支付后 3 后,支付工程回购款的20%;第五次回购款支付预计在第一次回购款支付后 4 后,支付剩余工程回购款、融资利息和融资回报费用。

18.1.2在支付第一笔回购款余额时,应扣除相当于本工程建安工程费 5% 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返还给投资人。投资人应提前通知要求付款。

18.1.3回购人对投资人超出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要求及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不予支付。

18.2   支付延误

如果回购人延误支付回购款,则回购人应向投资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具体计算如下:

1)逾期60天以内的,每日支付当期回购款的 万分之零点五 作为逾期违约金;

2)逾期61-120天以内的,每日支付当期回购款的 万分之一 作为逾期违约金;

3)逾期120天以上的,每日支付当期回购款的 万分之二 作为逾期违约金;

18.3   审计

投资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可变费用的所有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回购人或国家审计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

第九章   各方的一般义务

19   回购人、建设方的一般义务

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

回购人、建设方任何时候均应遵守有权部门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以及为本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有关协议。

19.2   支付回购款

回购人应按照协议规定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

19.3   协助批准

19.3.1在投资人提出适当和及时的要求时建设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投资人从有权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所需的一切批准。建设方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有关保持和延续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投资人为获得保持或延长这些批准的各级有权部门审批环节。

19.3.2建设方还应使投资人为建设、移交项目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及服务,包括电、水和通讯,能获得同等条件下的公平价格。

19.4   协调和配合

建设方应积极配合投资人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9.5   法律和条例变动

19.5.1如果在项目协议生效日以后,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对投资人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投资人可书面申请调整回购款或者调整本协议的其他条件,投资人应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详细地表明这类变动所造成费用增长情况及投资人建议如何应对这类变动的意见。回购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投资人处于与其变动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和合同权益相当的地位。

19.5.2从项目协议签订之日到回购期届满前,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在此期间发生变化,回购人、建设方应调整回购款。所做的调整仅限于由投资人支付的税款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0   投资人的一般义务

20.1   遵守法律

20.1.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投资人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投资人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

20.1.2投资人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0.1.3在工程建设期及回购人回购期应依法纳税。

20.2   全面管理

20.2.1投资人全面负责本项目下所有工程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总承包人的监督管理,与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的协调等,回购人应全力支持与帮助,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20.2.2投资人应根据协议规定的期限统一安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根据工期节点合理协调、管理。

20.3   资金管理

20.3.1投资人应在征得回购人、建设方的认可,在共同确认的招标人为本项目建设设立的银行专项账户,并确保该帐户内资金余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20.3.2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投资人按月提前 7 天向回购人或建设方提交资金使用计划情况表,报投资监理人审核,回购人或建设方批准后方能使用,并随时接受回购人或建设方的监督检查。三方应共同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保证工程用款的需要。

20.3.3除非经回购人或建设方明确批准,投资人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

20.4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如果在本项目的工程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投资人的重大变动,回购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调整,投资人不得拒绝。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回购人的重大变动,投资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调整,回购人或建设方不得拒绝。

21   环境及文物

21.1   环境保护

21.1.1投资人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建筑及住户的干扰。

21.1.2投资人责任的例外:对下述情况引起的空气、地上或水(项目建设用地之上、下或周围)的污染,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投资人不负责任。

21.2   付款到期日

除非有其它明确规定,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应由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在收到另一方书面支付要求后的 14 日内支付。

21.3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投资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建设施工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及任何其它具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投资人应在任何这类发现后立即将有关发现及其已经或提议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通知回购人或建设方。回购人或建设方在收到此类通知时,应迅速核准投资人采取或提议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就要求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发出书面指示。投资人应以应有的小心谨慎实施要求采取的这些措施。采取这些保护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回购人承担。因采取这类措施而造成的项目时间表的任何延误,应适当延长施工期作为补偿,因时间的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

22   项目文件及保险

22.1   项目文件的协调

22.1.1投资人应确保一切项目文件、融资文件、项目公司章程、本协议项下要求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投资人与回购人或建设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相关文件同本协议保持一致:

1)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2)包含使投资人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22.1.2由回购人或建设方向投资人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属于回购人或建设方的财产。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投资人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回购人或建设方和投资人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建设期结束之际归还回购人或建设方。

22.1.3由投资人向回购人或建设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属于投资人的财产。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回购人或建设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在项目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后,回购人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使用与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有关的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并将获得全部付讫、免交许可费或使用费来使用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

22.1.4投资人及其雇员、总承包人、监理人、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回购人或建设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出版物。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2.2   保险

22.2.1投资人应要求总承包人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并使其在单项工程开工日至移交日之间保持有效,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的副本。

22.2.2保险事故发生时,投资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资人应加强理赔工作,如因投资人原因理赔不利或漏保,对回购人造成损失,投资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2.3   知识产权

22.3.1投资人应保障回购人免于因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承担因侵犯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索赔。

22.3.2 由投资人向回购人或建设方提供的为完成该项目形成的所有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文件和程序,在项目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后,其知识产权属回购人所有。

第十章 不可抗力

23   不可抗力及影响

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该事件

1)在签订本协议时是不能合理预见的;

2)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范围内,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大雾、海冰、暴雪、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

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5)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6)有权部门对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充公或国有化;

7)有权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8)国家或云南省、昆明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若发生上款所述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有权中止履行。前述不可抗力只有在宣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协议订立时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预见到这种情况或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构成暂停权。宣称不可抗力情况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不再存在后尽快恢复对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

23.2   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并说明这种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影响的详细情况,包括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日期及其对该方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影响。

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对其造成的支出。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第23.2条的通知程序,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23.4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以第23.1条的规定为前提,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90 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180 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23.6   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的实质性损坏,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并且该项损失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或者保险赔款额低于损害修复总支出的 百分之七十(70% ,或者根据保险条件,本项目或其项下的任何单项工程或分项分部工程被宣告为全部损失,除非不能得到保险赔偿的原因是由于投资人未根据本协议规定保持保险,投资人无义务完成建设或修复建设工程,直至双方就完成工程或修复的条件达成一致,以使投资人基本保持与发生该不可抗力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如果回购人或建设方要求投资人完成建设工程或者修复项目,或者虽经回购人或建设方要求,但投资人未能或拒绝完成建设工程或修复项目,则任何一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如果回购人或建设方同意进行补偿,该补偿应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付款到期日按21.2条规定。但是如果双方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180 天内就补偿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或经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则任何一方可经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 合同转让

24   双方合同转让

24.1   由回购人的转让

回购人或建设方在未事先征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全部。

24.2   由投资人的转让

投资人在未征得回购人或建设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或义务的全部,但是为了项目融资的目的在回购人、建设方同意的情况下向贷款人转让其权利和权益或设立担保除外。投资人在未得到回购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以及对本工程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它担保。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25   解释规则

25.1   合同文件

本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四,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如有歧义,应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25.2   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25.3   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增补或改动,只有在形成文字并经双方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

25.4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其它部分仍应保持有效;并且

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26   争议解决

26.1   定期讨论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应定期举行会议,原则上每星期一次,以讨论建设工作的进度,从而确保本协议的充分履行。

26.2   友好解决

如果双方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对其中任何规定的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或索赔,双方应根据任一方提出的要求迅速举行会晤,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索赔。

26.3   诉讼

若无法根据上述26.2款友好协商解决,则双方均有权在本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26.4   诉讼期间的履约

各方在将争议或索赔提交诉讼直至判决书公布之前,均应继续履行各自根据本协议规定承担的一切义务,但不影响根据该判决书进行最后调整。

26.5   继续有效

本项目争议的各项诉讼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附则

27   其他规定

27.1   义务的分别性

本协议所规定的各方的责任、义务和赔偿责任均为各方各自的义务。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均不应解释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7.2   通知

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由面呈、公认的快递、邮寄、电邮或传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人: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湖滨路7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0871-4322907

传真号码:0871-4324387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一方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电邮或传真号码。下述情况应视为已发送或寄出:

1)如用信件进行的任何通信是由专人递交时,为通过公认的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达至上述地址;

2)如用电邮或传真形式进行的任何通讯则为以上述地址或号码正确发出时,但应索要回执作为发出的证据。

如果一方的地址、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新收件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7.3   不予放弃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否则,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视为已由任一方放弃。任一方未能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或利用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并不应该被解释为今后将放弃任何这类规定或放弃任何这类权利。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签章,履约保证金、首次投融资款(即2000万元)全部按期足额到账后生效。

回购人(盖章):              建设方(盖章):             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户名:               

账号:                        账号:                              账号:


附件 1

资金账户共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丁方)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甲方、乙方对丁方所贷的资金专项用于                 事项,丁方自愿在丙方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且该账户必须由丁方委托甲方、乙方、丙方进行监管。经甲、乙、丙、丁四方友好协商一致,对丁方在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的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四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账户情况

                日,丁方在丙方开立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第二条   资金使用

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办理                                   相关的资金结算业务,严禁挪用。若丁方将该账户资金用于其他事项,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乙方,甲方、乙方有权收回该资金并由丁方向甲方、乙方支付挪用资金20%的违约金,同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丁方承担。

第三条   资金监管

丁方开立账户预留的银行印鉴中,必须有甲方或乙方          的印鉴,该账户的款项在支出时须经过甲方或乙方审核认可后方能支付。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或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优质的银行服务。

2、甲方或乙方接收对账资料的地址为:                    。上述地址发生变化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对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丙方进行联系。

4、若丁方将该账户资金用于其他事项,甲方或乙方有权收回该资金,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丁方承担。

(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甲方或乙方的资金使用要求对丁方上述账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2、为甲方、乙方和丁方提供优质服务,如遇疑问可与甲方、乙方和丁方联系,并要求甲方、乙方和丁方给予配合。

3、指定专人负责账户资金,甲方       为账户的主要监管人,丙方        为账户的次要监管人。如监管人员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

4、在账户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与上述资金使用要求不符的款项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支付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乙方,经甲方、乙方、丁方三方协商一致后,对资金使用要求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后,丙方方可根据此意见办理支付。

5、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丙方业务操作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为丁方办理业务。对丁方提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协议约定及丙方业务操作规定的要求,丙方有权拒绝办理。

6、在账户管理过程中,对存在用途不清或不符等授权事项的支付作退票处理,因属于丁方原因退票产生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由丁方承担。

7、按月同甲方或乙方和丁方对账,加强账户资金监管。

丙方根据上述资金共管协议就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甲方或乙方提出反馈意见,并于每月5号前连同上月账户对账回单分别交甲方、乙方、丁方三方各一份。

8、在账户监管期间若发生因丙方人员过错导致错付款项或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之要求执行具体监管,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丁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优质的银行服务。

2、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丙方通过丁方开立的银行帐户办理相关的业务。

3、保证提供给丙方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因丁方提供的资料错误所产生的责任由丁方承担。

4、丁方接收对账资料的地址为:                               。上述地址发生变化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

5、丁方对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丙方进行联系。

第五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甲、乙、丙、丁四方于             日签订之日起,至             日终止之日止;有效期内,若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另外三方,并经另外三方确认后方可生效执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乙方执肆份,丙、丁二方各执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作中对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件 2

廉政合同

甲方(回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建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先、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丙三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1、甲方、乙方不得接受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丙方任何好处费及其他工程回扣;不得向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2、甲方、乙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潢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3、甲方、乙方人员向丙方索贿,经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甲乙丙方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4、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乙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乙方赠送礼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乙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乙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乙方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计算款中扣除。

6、甲乙丙三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8、甲乙丙三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丙三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鉴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做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

9、工程竣工验收同期,甲乙丙三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部门和鉴证的纪检监察、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做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见证后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鉴定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丙方单位(公章)

丙方法定代表人:

纪检部门: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附件 3

附按要求划拨启动资金到指定专用帐户的承诺书

附件 4

附建设期内如有国家、省、市及招标人自筹资金到位将扣减须融资的资金数额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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