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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范本之战略采购框架协议模版

合同为示范模板,其内容为订制化的,是在一定的业务模式与业务对象的基础上设定的条款,尤其是在商务条款这块,不具有完全可复制性,仅仅供起草合同时参考使用,如需要一份优质的合同,建议结合本网站《如何起草审查一份令人满意的合同》《如何使用合同范本》等相关文章修正使用。


适用对象:长期采购,战略供应商或合格供应商采购。


              战略采购框架协议

需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双方就                 产品战略采购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事项及期限

1.1 合同期内甲方指定乙方为       产品(以下简称该产品)战略供应商之一,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或甲方控制的关联公司(注:甲方关联公司在以下协议中也统称为甲方)生产经营优先选用由乙方提供的该产品。

1.2乙方产品不能满足甲方生产经营项目的技术要求(包括生产项目的特殊要求等),或乙方供货能力、资信等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公司的产品进行供货。

1.3甲方采购乙方产品时,如发现乙方产品与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相比已不具有价格优势时,则甲方有权不受本协议的约束,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公司进行采购。

1.4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            日至                      

第二条 双方职责和义务

在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严正做出以下承诺:

2.1 甲方承诺:

2.1.1严格执行本协议所约定之内容。

2.1.2在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在乙方能满足并达到甲方需求的情况下,甲方生产项目均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优先使用乙方产品

2.1.3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甲方即指派    为甲方的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负责与乙方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如对接人员有变更需及时告知乙方。

2.1.4甲方对乙方提供之产品价格及相关服务承诺保密,不向其它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2.2 乙方承诺:

2.2.1严格执行本协议所约定之内容。

2.2.2乙方承诺按甲方需求在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向甲方提供所需的产品,并承诺向甲方提供“战略服务”(详见本协议第四条)。具体交货产品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交货日期以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所下达的书面或口头的采购订单为准。

2.2.3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乙方即指派  为乙方人总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负责与甲方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如对接人员有变更需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及时告知甲方。

2.2.4在战略采购协议履行期间,按战略协议价格执行,如产品价格上调,本协议约定的产品供货价格原则上不作上调,双方另行协商除外;如产品市场价格下调,供货价格原则上相应下调,双方另行协商除外

2.2.5合同执行过程中,遇乙方产品因乙方原因需要更改产品名称、型号,需乙方提供产品变更对比说明,产品变更对比说明书需明确产品变更前后的品名、型号、单价,要求加盖乙方公司公章;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购

2.2.6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公开宣布或透露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或做任何关于战略合作事宜的宣传或公开发布。

2.2.7 为提高整体销售,乙方承诺在甲方销售的产品价格不高于其它市场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材质、同一时期或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

2.2.8 合作期内,如甲方采购金额达到   万元的,乙方按采购金额的 %返利给甲方

采购金额达到 万元,乙方按采购金额的 %返利给甲方

采购金额达到 万元,乙方按采购金额的 %返利给甲方

以合同生效日起采购金额计算,至选定的合同期间截止点/合同期最后一日采购金额为结算基准点,双方确认后从甲方给乙方的结算金额中扣除。

第三条 技术规格、标准和价格

3.1 乙方提供产品的技术规格及标准:

各品牌各型号产品的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3.2 产品价格标准:

3.2.1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在本协议约定的采购范围内,依据乙方的承诺及本协议约定。乙方将以本协议附件  所载价格提供相应的产品。

3.2.2 当甲方所需产品在本协议附件 中未列明,可由甲、乙双方按照该产品市场最

惠价格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他供货厂家。

3.2.3本协议所载战略价格为完成合同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即供货到甲方现场 (含卸货)的一切费用。含原材料及加工成产品整个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和各种税费(含从国外进口到境内货物应付的关税)、检验费、包装费、装卸费、运费、防护费、仓储费保管费、安装费(如有)、成品保护费、管理费、质量检测费、利润、税金、售后服务等费用,以及包括本协议执行期间所有因工资、材料差价、汇率、配合项目承包工程施工整体进度的工期

调整、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

3.3协议期满续签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认下一协议期间供应价格。但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所签署的产品的价格不变,不受供货时间限制,直至该年度供货完成。

3.4本协议所供应产品的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技术验收标准。本协议以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若上述标准之间出现差异,须遵循最严格的标准执行,且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增加费用或延长供货等要求。

第四条 合作模式及要求

4.1 具体合作模式

4.1.1根据甲方生的特点及进展情况,及时与乙方联系,确定产品的规格、品种、数量等相关参数要求。

4.2具体采购合同原则的付款方式

4.2.1付款方式:转账支付 ,根据甲方付款审批流程办理

4.2.2帐方式:乙方需提供甲方所下达的订单复印件及乙方送货至现场时甲方授权人员签字的相关凭单(如验收单、收货单等),单价按双方确定的价格执行,编制周或月供货数量及价格汇总表,报甲方采购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甲方付款审批流程,甲方支付乙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的货款。

4.2.3特殊说明:甲方支付货物价款前,需得到甲方认可的发票(索取发票时)。否则,甲方拒付货款。

4.3战略合作服务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下列“战略合作伙伴服务”:

4.3.1乙方人力资源安排

1)设立专门人员与甲方对接。

2)甲方所在地如设有乙方分公司、办事处,乙方在当地销售人员、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均应配合执行此任务。如甲方所在地没有乙方分公司、办事处,乙方应合理安排提供充足人员及技术支援协助完成战略服务内容

4.3.2战略合作服务内容

                                                                       

                                                                       

4.4质量保证及保修期限

4.4.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4.2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质期如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规定的由双方约定为   ,质量保修期是自产品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质)期内,如产品发生故障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视问题缓急程度在 天内对产品进行免费查看或维修,维修不合格的应无条件更换(因不正当使用、不可抗力、甲方人为破坏除外)具体细则双方可协商或另行订立协议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限制。

4.5售后服务

4.5.1针对仅提供产品不提供其他服务的,乙方应配合在生产前(必要时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使用、保管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

4.5.2质保期/保修期内,乙方对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任何问题负责。

4.6检验标准

乙方所供产品均按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制造,甲、乙双方按国家及行业标准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若上述标准之间出现差异,须遵循最严格的标准。

4.7知识产权

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如果经法院判决确认乙方侵权或甲方使用乙方的产品构成侵权,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费用,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乙方未按甲方采购订单确定的日期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采购订单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取消该批订货,乙方应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为该批产品已支付的货款。

5.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要求向甲方供货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

5.3甲方接受乙方的供货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乙方产品有瑕疵的,乙方除承担修、退、换的责任外,还应按瑕疵产品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5.4甲方接受乙方交货后,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与订单规定的产品不符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退、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天内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也可解除合同,甲方由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天内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为该批产品已支付的货款。

5.5在甲方场所,乙方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甲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甲方应付款中扣除。

5.6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合格产品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撤离,甲方没有保管该产品的义务和责任。

5.7方不得私下向甲方业务人员给予或变相给予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违反此廉洁约定的,应当赔偿合同他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合同他方可据此解除合同

5.8任何一方违反廉洁约定并触犯刑律的,合同他方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追究其刑事责任

5.9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5.10有证据表明乙方产品不符合国家新颁布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关订单金额   %的违约金;

5.11甲方同乙方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具体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应遵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如乙方对具体采购合同的违约同时也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则乙方在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后即视为已承担具体采购合同的相关违约责任,反之亦然。即乙方就其同一违约行为只需承担一次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7.1以本协议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2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7.2.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7.2.2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7.2.3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

7.2.4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7.3双方承诺签订本合同时提供的有效联系地址为:

甲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8.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因此而改变。

8.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8.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协议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8.5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九条 完整合同

本协议构成各方对本协议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约定或许诺;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相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修改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可分割性

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继承

本协议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生效及文本

14.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4.2本协议有效期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14.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遵循诚信的原则签订并执行,一方失信违约的,另一方有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开投诉;也有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永久曝光规则》,将失信违约事实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和其它媒体上永久曝光。

第十六条补充条款,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合同附件 (如果有)

附件1:产品报价单

附件2:质量保证协议

附件3:售后服务细则

附件4:汇款转账账户资料明细

附件5:签约授权委托书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适用于一方向另一方预支货款购买设备以及长期合作事宜达成的采购框架合同


产品采购框架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

住所:                  

代表人:                  

邮件地址:                

联系电话: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

住所:                  

代表人:                  

邮件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预支货款供乙方购买设备以及今后长期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品采购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1条 定义

1.“产品”是指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规格、标准及样式等制造的     产品。

2.“预付货款”是指甲方为供乙方购买设备预先支付的货款,1年后连同利息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

3.“设备资料”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以说明设备的型号、性能、规格等指标的信息及文件。

4.“设备”是指乙方利用甲方支付的预付货款根据甲方提供的设备资料购买的用于生产产品的机器设备。

第2条 设备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交付设备资料。交付设备资料时,甲方应当同时提供设备资料的清单(以下简称“设备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署后各执一份。

第3条 预付货款的支付

预付货款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金额:       )。甲方分两次将预支货款支付给乙方。

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先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以下简称“首期预支货款”)。

待乙方完成设备采购及安装,并生产出样品后,经甲方验收样品合格的,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验收合格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金额为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以下简称“尾期预支货款”)。

甲方不保证预付货款足以支付采购设备的所有价款,如有差额部分由乙方自行筹措。

以下为乙方银行账户:

开户行:                  

账户号码:                

第4条 设备采购

乙方应当严格根据设备资料的要求采购设备。对设备的规格、型号等不确定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甲方确认,以确保采购的设备符合生产产品的要求。

甲方不得将预支货款用于采购、安装、调试设备之外的其他用途。甲方在必要时可以进入乙方生产或准备用以生产产品的场所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正在或者试图将预支货款用作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有权利单方解除本合同,此时,乙方应当立即退还已经收到的全部预支货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5条 检针机提供

为启动合作,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照以下品牌和型号向乙方提供一台检针机,检针机的价款为  元(大写金额:   元,以下简称“检针机价款”),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品牌:  

型号:

第6条 设备担保

若乙方在以扣除货款方式向甲方偿还所有预支款项和检针机价款之前发生经营困难,需要将设备与/或检针机用于提供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时,只能将设备担保给甲方,不得用作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7条 预支货款和检针机价款的扣除

自甲方向乙方支付预支货款之日起满1年后,甲方有权从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预支货款及其年利息(预支货款及其年利息,以下统称为“预支货款扣除金额”)。

双方约定预支货款的年利息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  元)。因此,扣除金额=  元(预支货款)+  元(年利息)=  元(大写金额:   元)

自甲方向乙方支付预支货款之日起满一年后,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即有权将预支货款扣除金额从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一次交易的货款不足以抵扣扣除金额的,可在多次交易中连续扣除,直至将扣除金额扣完。

甲方有权将检针机价款从向乙方支付的前三批货款中扣除,每批货款的具体扣除金额由甲方决定后,在结算当期货款时以结算明细的方式提供给乙方,若前三批货款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在后续货款中继续抵扣。

第8条 样品验收

乙方应当自收到首期预支货款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工作,并生产出首批样品。

乙方生产出首批样品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对样品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并要求乙方提供报价。

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当将验收结果及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根据通知内容重新生产样品提供给甲方再次验收。

若经过两次验收仍然不合格,并且短期内无法改正,甲方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此时,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其已经收到的全部预支货款。

第9条 设备资料的返还

样品验收合格或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7条第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按照设备资料清单将设备资料返还给甲方。

第10条 产品采购

乙方生产的样品通过甲方验收后,甲乙双方应当就采购产品事宜另外签订个别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个别合同”),除个别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于个别合同。

甲方保证平均每月向乙方发出大约 个集装箱(每年不少于 万打)的纱线劳保手套的订单。

第11条 乙方报价

乙方应当以美元向甲方报价,并保证该报价为全国最低价,并且保证价格的稳定性,在同行业没有普遍涨价的情况下,不得涨价。双方同意采用fob交易。

第12条 产品的交付

乙方在起运港将产品装载于甲方租赁的船舶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上时,视为已经完成交付。

第13条 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将产品装载于甲方租赁的船舶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上后,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14条 验收

1.乙方在向甲方交付本产品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避免任何差错的发生。甲方发现产品数量有误、产品有误或者包装破损等外观异常情况时,应在本产品送达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对该产品采取替换、追加发货、修理或者与甲方协商赔偿其损失等适当措施。

2.对于只有在本产品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或者其他隐藏在本产品中不易发现的瑕疵(以下简称“隐藏瑕疵”),不在前款验收范围之内。发现隐藏瑕疵的,适用本合同第18条的有关规定。

3.乙方不得以本条约定的验收合格为由,免除第18条(瑕疵担保责任)所规定的任何责任。

第15条  风险负担

本产品交付前所产生的本产品的损毁、灭失以及其他一切损害,除应归责于甲方外,应当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本产品交付后所产生的该等损害,除应归责于乙方外,应当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16条 付款方式

对于乙方在 年  月~  月期间交付的货物,甲方在每次发出订单时预付30%的货款,其余70%在乙方提供提单前付清。

对于乙方在  年  月起交付的货物,甲方在乙方提供提单前一次性付清货款。

第17条 日本市场的独占销售

乙方保证只通过甲方将产品销售到日本市场,不将产品销售给甲方以外的任何购买本产品后用于在日本范围内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乙方也不得在任何展销会上展示或销售产品。

乙方违反上述两款规定的,必须按照违反上述两款规定销售或者展示的本产品货值金额(按照个别合同中约定的本产品价格计算)2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18条  瑕疵担保責任

1.甲方在本产品验收合格后●个月内,如发现隐藏瑕疵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在接到甲方前款通知后,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修理或用代替品进行更换。但是,如该瑕疵非常轻微,且属于在甲方的责任范围内可以处理的情况除外。

3.由于本产品瑕疵的原因,甲方遭到第三方索赔或其他赔偿要求时,乙方应对上述索赔请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如乙方交付的本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任何质量问题,造成零售公司的一切损失,乙方必须负责全额赔偿,并及时改进后再继续出货。

第19条 知识产权

与本产品相关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资料的著作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第20条 免责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履行困难或者无法履行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 保密

乙方应当对在签订或者履行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过程中获取或者得知的甲方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22条 权利义务转让的禁止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拟转让给第三方,亦不得用于担保。

第23条 履约能力保证

乙方应当保证具有履行在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中约定的一切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24条 损害赔偿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中,因归责于对方的事由而遭受损害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5条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1.本合同因期限届满或解除而终止后,个别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后,第18条(瑕疵担保)、第19条(知识产权)、第21条(保密)、第22条(权利义务转让的禁止)以及本条(第25条)的规定依然有效,甲乙双方均应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2.本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尚存续的个别合同继续适用本合同。

第26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x月x日期至  年x月x日为止。期限届满2个月前,当事人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则本合同以同等条件自动延续1年,此后亦同。

第27条 准据法以及纠纷解决

本合同以中国法为准据法。一切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争论、异议都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28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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