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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专业律师:工伤处理流程

文件编号

**有限公司

工伤处理流程

制订日期

2018年10月07日

页数:1/2

*-*-*

修订日期


版次:A0

1. 目的: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员工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定义:员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统称为工伤。

3.1工伤范围: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4患职业病的;
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交通部门证明文件);

3.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视同工伤范围: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3非工伤范围:

3.3.1在公司内、外自杀、自残的;

3.3.2因工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3.3.3在公司外,非执行公务遭到社会不良分子伤害或致死的;

3.3.4本公司员工在厂外住宿,遭到伤害或致死的;

3.3.5参与斗殴、酗酒、犯罪等造成伤亡的;

3.3.6蓄意违章的;

3.3.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职责:管理部负责执行本制度,其他部门配合执行。

5.内容:

5.1工伤事故抢救:

5.1.1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车间应当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及通知管理部最高主管,控制事故蔓延,避免重复事故发生,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保护现场。

5.1.2工伤现场处理(视受伤严重性选择车间现场急救或送往医院)

5.1.2.1轻伤者可用车间进行止血或其它急救工作。

5.1.2.2重伤者应直接通知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组织送往医院或直拨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

5.2工伤事故调查

5.2.1工伤事故由管理部最高主管负责组织调查,事故调查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以及员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5.2.2管理部最高负责人接到工伤通知后,应立即指派相关负责人临场勘察和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工伤的全过程,判断是否为工伤。


文件编号

**有限公司

工伤处理流程

制订日期

2018年10月07日

页数:2/2

*-*-*

修订日期


版次:A0

5.2.3工伤事故调查完毕后会同相关部门以公平公正的心态,在安全事故报告表中签署工伤处理意见,

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总经理审批。

5.3工伤事故报告

5.3.1部门发生工伤后应在48小时内按要求填写《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经部门最高主管审核后交管理部。管理部最高主管审核后呈总经理审批。

5.4工伤事故处理

5.4.1工伤事故原因查清后,要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改过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5.4.2管理部安全负责人负责将每例工伤事故编制成安全教育培训实例,给员工起到宣传教育及警示作用。

5.5工伤事故假期处理

5.5.1发生工伤时,如员工受伤严重需要住院或休假的,由员工本人填写请假条(工伤严重住院治疗的

可由其直接主管代为填写),部门最高主管审核后交管理部,由管理部最高主管根据工伤治疗医院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确定具体休假天数,最后呈总经理审批生效。

5.5.1.1工伤事故请假时须随附总经理审批的《工伤事故处理报告》。

5.5.2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6.表单记录:

6.1《工伤事故处理报告》

7.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7.1工伤事故处理流程见下页




工伤鉴定办理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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