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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第三部分    合同变更

[案情]

    华达贸易商行于9月份向某服装厂订购了一批童装,总价值18万元。华达贸易商行(需方)预付了货款的20%3.6万元,约定年底交货,11月需方打电话给服装厂(供方)的厂长要求变动一下童装的部分花色,当时厂长不在,接电话的人员草草记下电话内容后,就忘了此事,等到12月底供方将童装交给需方时,需方才发现,童装的花色并未变更,仍和合同规定的一样,需方询问供方厂长时,供方说并不知道需方要求变更花色,需方说在11月底打过电话供方,接电话之人见闯了祸就矢口否认接过此电话,需方即以供方违约为由拒付货款,供方见要不回货款,即提起诉讼,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支持货款及违约金。

评析

当事人需要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协议后,合同的变更行为一般才算完成。变更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变更合同在任何一方不承认或未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同意时,法院是不承认的,如同本案中的需方,变更花色时只打了个电话,也未签任何书面协议,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需方只能败诉,法院判决只以原合同为基础,需方在收到货后拒不付款,显然是违约行为,而供方完全按合同内容履行了义务,无任何过错,自然胜诉。

案例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条件

案情: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而乙公司又拖欠丙公司的货款100万元,所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把欠自己的100万元直接归还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得知此消息后,认为甲公司一贯信誉不好,惟恐将来不能得到清偿,所以坚持应该由乙公司归还100万元欠款,而不同意由甲公司归还。而乙公司提出由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归还欠款更加简便,既然甲公司自己都同意,丙公司没有道理反对。

问题:

是否可由甲公司直接将欠款归还给丙公司?

评析

     在本案中有两对债权债务关系,即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甲乙两公司之间,甲公司为债务人,乙公司为债权人;在乙丙两公司之间,乙公司是债务人,丙公司是债权人。乙公司通知甲公司直接还给丙公司100万元,即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移给丙公司,同时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转移给甲公司。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同时,第88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所以,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出去是可以的,因为已经通知了甲公司,所以该行为合法。

     但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乙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甲公司时未经丙公司同意,所以该行为是不合法的,丙公司有权拒绝由甲公司来归还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

合同变更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3、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1)标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8)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可以采有书面形式或口头协议,但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

1)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

2)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该事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事件的发生是在订立合同之后;(B)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事件的发生;(C)当事人不能克服事件的发生;(D)事件的发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五、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附:变更合同协议(一)

   甲、乙双方于####日订立####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原合同4.产品数量4.1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产品数量“100台”变更为“150台”。

    甲方:       乙方:                                      

附:变更合同协议(二)

     如果双方当事人变更的合同内容相对复杂,可采用先立后废的表述方法。

例示如下:

     甲、乙双方于###1#日订立####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新的合同内容    2新的合同内容         3新的合同内容

  4、原合同第4.14.2废止。   

  5、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本变更合同协议生效,双方依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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